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于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以天检公刑诉(2011)1571号《起诉书》,起诉曾某某犯抢劫罪,指控内容:2008年8月15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曾某某伙同曾某海、朱某宗(均已另案判决)经事先预谋,在广州市天河区环城高速东圃入口匝道处,驾驶一辆无牌黑色北京现代伊兰特小汽车故意用撞车的形式迫停被害人邓某驾驶的一辆奇瑞东风之子(粤BPJXXX)小汽车,由被告人曾某某望风,曾某海、朱某宗采用恐吓及威胁的手段抢走被害人邓某车内一个手提包,包内有人民币约2000元及掌上电脑、MP3各一个。被告人曾某某于2011年9月28日到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天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律师辩护:
卢愿光、邓秋平律师从侦查阶段已介入该案的辩护工作,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曾某某,了解案情,与曾某某沟通相关辩护思路,两位律师共同出庭天河区人民法院参加辩护庭审,为吴某某辩护,提出认罪、自首、从犯、悔罪、初犯、愿意赔偿受害人损失等罪轻可行辩护意见,并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观点。卢愿光律师并在一审开庭后,积极与受害人邓某沟通,说服邓某接受被告人曾某某家属的赔偿,争取法庭轻判,起到重大作用。
案件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四月九日作出(2012)穗天法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采纳律师意见,对曾某某减轻处罚,判决曾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当庭释放。
宣判当日,曾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该案辩护完满结束。
司法实务中,法院对于抢劫暴力案件,一般不判处缓刑,但辩护律师争取到本案的缓刑的判决结果,来之极不容易;除辩护工作做得细致、专业外,当时清网行动的刑事政策,对于本案也有较大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