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2月12日以穗云检刑诉(2011)2372号《起诉书》,起诉谢某威、谷某某犯赌博罪,指控内容:自2011年4月起,被告人谢某威、谷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由谢某威放置赌博老虎机在本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成工业区某路某号百货商店,接受他人投注,至2011年9月13日被抓之日,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已达5000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已达20人次以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威、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赌博罪;谢某威、谷某某均具有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谷某某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律师辩护观点:
卢愿光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已接受谢某威家属委托,担任谢某威的辩护律师,做了大量的辩护工作,并跟进办理本案至法院审判阶段,出席白云区法院开庭辩护,根据案情及追求最好的办案效果,为谢某威提出认罪、悔罪、初犯、家庭特殊情况等罪轻辩护意见,并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观点。
案件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2)穗云法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采纳律师意见,对谢某威从轻处罚,判决谢某威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5000元。宣判当日,谢某威被释放。谢某威及其家人对判决表示满意,并对卢律师表示衷心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