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近年来,消费者银行卡遭不法分子克隆盗刷的案例屡见不鲜。一些人在案件久侦未破后往往自认倒霉,但也有一些消费者勇于维权。山东济南市民周女士就以银行没尽到保障储户资金安全为由,要求银行承担自己被盗刷的损失。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周女士的诉讼请求。
周女士告诉记者,2011年6月的一天凌晨,她的手机突然接到短信提示。短信显示,她的银行卡在这一时间从某银行济南分行的取款机取款12次,每次取款2000元,银行卡账户中24000元存款被取走,并产生手续费48元。
银行卡明明在自己手中,钱怎么就被取走了?周女士赶忙报警。警方初步调查认为,不法分子窃取了其银行卡密码,并复制了银行卡,然后将卡内的存款盗取一空。不过,案件一直没侦破。
交锋
难道自己的血汗钱就白白被人取走?苦恼的周女士认为,银行在此事件中应该承担责任。
然而,这遭到了银行的拒绝。银行方面称,周女士开户协议明确规定:“一切凭密、印、电子证书等进行交易的业务均视为客户本人办理。凭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其所诉的存款已在其他银行取款机凭密码提取,银行并未违约,不应承担责任。
为给自己的损失讨个说法,周女士在交涉无果后将银行告上法庭。周女士表示,自己与银行间订立的储蓄存款合同是合法成立的,银行应保证自己的存款安全。卡内存款被他人盗取,自己并无过错,银行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的存款。银行则拒绝赔付该笔款项,理由是合同约定了凭密码进行的交易视为储户本人办理,银行并无过错。
判决
历下区法院通过法庭调查发现,本案中,周女士持有的是该银行发放的白色卡,而从公安机关调取的录像中显示,盗取存款的不法分子取款使用的卡为红色。显然,取款机取款人非周女士本人,且取款人使用的系复制卡。法院认为,银行向储户发放银行卡,则银行向储户做出了一种保证及承诺,即对于储户的该账户办理业务,只接受银行向储户发放的该特定的卡。银行的业务系统(包括人、机器)应识别银行卡的真伪。如识别不出,则银行未尽到保障储户安全使用银行卡的义务。由于诉讼中银行未举证证明案外人(即不法分子)取款密码系周女士泄露,银行基于伪造卡将存款支付给他人构成违约。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银行赔偿储户全部损失。
说法
该案的主审法官告诉记者:“私人密码的使用即视为本人行为的原则”必须建立在取款时使用的是真实银行卡的基础上,没有真实的银行卡,银行就丧失了履行支付义务的合同依据。近年来,犯罪分子使用伪造的银行卡盗取储户存款的案件屡屡发生,这就要求银行通过技术投资,改善硬件、升级软件来加强风险防范,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维护储户的合法权益。ATM不但要识别密码,更应识别银行卡的真伪。所以,在储户有证据证明存款被他人支取时自己持有真实银行卡的情况下,银行应就储户被盗取的款项承担储蓄合同的违约责任。银行不能对自己的ATM及时升级,风险只能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