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01刑初389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7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住广州市白云区。原任广州白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已退休)。因涉嫌受贿罪2019年3月14日被留置,同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卢愿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刑诉〔2019〕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希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卢愿光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5年至2006年间,周某某利用担任白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物流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白云物流公司国际货站开展国际货物打板业务过程中,为香港世润翡翠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并伙同白云物流公司市场总监侯某(另案处理),共同收受香港世润翡翠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靳某(另案处理)贿送的现金人民币40万元,其中被告人周某某分得人民币20万元。
(二)2014年间,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其担任白云物流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广州市海通科技服务公司转接给白云物流公司的进出口空运舱单录入业务的承接过程中,为广州空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并收受该公司股东广州市颐丰众和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辛某(另案处理)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50万元。
(三)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其担任白云物流公司总经理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请托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广州上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海关快件通关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及提高该公司在白云机场海关经营的国际快件业务每日清关件数等方面,为上通公司提供帮助,并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1(另案处理)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60万元。
(四)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其担任白云物流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白云物流公司拼装区经营人资质认定和国际货站搬运业务外包项目招标过程中,为威时沛运货运(广州)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州世润翡翠装卸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并收受威时沛运公司副总经理姜某(另案处理)贿送的现金人民币630万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周某某的干部履历表、白云物流公司国际货站国际货物打板业务合同、进出口空运舱单录入业务转接协议、银行流水清单等书证,证人侯某、靳某、辛某、王某1、姜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意见,请求法庭考虑。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主动交代收受姜某贿赂款案情,具有坦白情节,并如实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其收受辛某、王某1、靳某款项的其他犯罪事实,具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并作出减轻处罚。二、起诉指控的第三宗犯罪,其中周某某帮助王某1办理国际快件营运人资质证件收受的250万元部分,周某某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依法不构成受贿罪。三、周某某具有积极退赃的情节,是初犯,无前科,其行为没有给国家、集体、单位、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周某某在退休前为白云物流公司做出过很大贡献,现身患心脑血管硬化、高血压等疾病,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较低数额罚金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担任白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物流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260万元。案发后退出违法所得901.500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5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担任白云物流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白云物流公司国际货站开展国际货物打板业务过程中,为香港世润翡翠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翡翠物流公司)提供帮助,并伙同白云物流公司市场总监侯某(另案处理),共同收受翡翠公司实际控制人靳某(另案处理)贿送的现金人民币40万元,其中被告人周某某分得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白云物流公司提供的白云物流国际货站国际货物打板业务合同、关于国际业务许可临时协议书、关于与翡翠物流公司签订国际货站打板业务合同的请示、运作流程、白云物流国际货站国际货物打板业务合同补充协议,证实:2005年11月16日,翡翠物流公司与白云物流公司签订白云物流国际货站国际货物打板业务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06年9月30日。
被告人周某某签认,该材料反映的是2005年翡翠物流公司承接白云物流国际货站货物打板业务的相关经过,在此过程中,其于2006年7月,与侯某共同收受香港翡翠物流公司相关人员的好处费人民币40万元,其本人分得人民币20万。
证人侯某签认,该材料反映的是翡翠物流公司承接白云物流国际货站货物打板业务的相关经过。在此过程中,靳某通过其送了人民币40万元给周某某,后周某某从中分了人民币20万元给其。
证人靳某签认,该材料反映的是2005年翡翠物流公司进驻到白云物流公司国际货站开展国际货物打板业务的相关经过。在此过程中,为了续签合同,保证翡翠物流公司是唯一在国际货站从事打板业务的公司,其被迫送给侯某40万元人民币。
2.白云物流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的侯某的干部任免审批表等,证实:侯某自2013年5月起,任广州白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市场总监。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兼任国际货站经理。
3.证人侯某的证言,证实:大约2005年9月一天,周某某通知其与靳某、翡翠物流公司的股东“杰佬”以及一名司机,共计5个人一起吃饭。期间,靳某表示希望白云物流公司能够同意翡翠物流公司进驻到国际货站内开展国际货物打板业务。同时还暗示周某某称,可以从翡翠物流公司中分一部分的干股给周某某,希望周某某给予关照,不让其他公司企业进驻到国际货站内开展国际货物打板业务,以达到翡翠物流公司在国际货站内垄断国际货物打板这一业务。2005年11月,翡翠物流公司与白云物流公司签订了《白云物流国际货站国际货物打板业务合同》,之后大约在2006年7、8月的一天,靳某打电话约其在白云物流公司一楼的停车场见面。见面后其坐上靳某的车,靳某拿出一纸质礼品袋,并现场打开给其看,其看到礼品袋里装有2盒茶叶以及4捆现金,每捆现金为10万元,合计40万元人民币。随后靳某跟其说,把这袋东西交给老板(周某某)。其便提着礼品袋回到公司,直接去了周某某的办公室,周某某不在,其便将礼品袋放在周某某的办公桌底下,并打电话告知周某某,周某某回复说知道了。
过了大约2、3天,周某某把其叫到白云物流公司的地下停车场,给了其一个塑料袋,说这些给其。其接过塑料袋以后,放到自己车的副驾驶位上,便回公司继续上班。当天晚上其下班回到家后,拆开塑料袋一看,发现里面装有人民币20万元现金。
其不清楚周某某为什么要分20万元给其,可能是因为其知道了上述事情,周某某心里害怕其会向别人提及,才从他所收的40万元好处费中拿出20万元给其。
其当时只是按照周某某的指示,负责白云物流公司与翡翠物流公司签订合同的事情,其本人没有给予翡翠物流公司任何帮忙和照顾。据其所知,周某某当时为翡翠物流公司提供的帮忙和照顾,是允许翡翠物流公司进驻到国际货站开展国际货物打板业务,包括协调、提供专用作业区以供其开展相关业务。事实上在2005至2006年期间,白云机场开展国际货物打板业务的公司只有翡翠物流公司。因此当时周某某不需要阻止其他公司企业进驻到国际货站内开展国际货物打板业务。之后到2007年,广州空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白云物流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和广东富海物流有限公司先后进驻到国际货站内开展国际货物打板业务。当时靳某因为上述两家公司的加入,还专门打电话说了其一通,其回复靳某,让他自己去问周某某。
4.证人靳某的证言,证实:其任威某沛运公司的总经理,负责该公司的全面工作。2006、2007年时,在翡翠物流公司进驻到白云物流公司国际货站开展国际货物打板业务过程中,白云物流公司市场总监侯某以周某某的名义向其索要了人民币40好处费。
周某某当时担任白云物流公司的总经理,侯某任白云物流公司的市场总监。2005年,其通过挂名翡翠物流公司与白云物流公司签订合同,进驻到白云物流公司的国际货站开展国际货物打板业务,为威时沛运公司的相关业务进行配合。上述合同在2006年9月执行完毕。在2006年6、7月,上述合同即将执行完毕,双方准备续签合同之前,白云物流公司市场总监侯某约其出来见面,对其说想续签合同,保证翡翠物流公司是唯一在白云物流国际货站从事打板业务的公司,必须给周某某一笔人民币40万元的好处费,并说这是周某某的意思。后来侯某又找其谈过几次,表达了同样的意思。后来其经过考虑,觉得上述打板业务关联着威时沛运公司的其他业务,必须保证续签合同,就被迫答应了侯某。之后不久,2006年7、8月,其准备了40万元人民币现金(4捆现金,每捆现金为10万元)用一个礼品袋装好,上面盖了两盒茶叶,在白云物流公司的停车场拿给了侯某。至于上述40万元侯某如何处理,有无给周某某,其不清楚。
上述40万元是从威时沛运公司的账目上提取的。之后到2007年,广州空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白云物流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和广东富海物流有限公司也进驻到国际货站内开展国际货物打板业务。当时其还因为上述两家公司的加入,专门打电话质问过侯某。应该说,在2005、2006年时,能够在白云机场开展货机货物打板业务的只有翡翠物流公司。
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实:2006年时,其与公司市场总监侯某共同收受翡翠物流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给予的好处费共计40万元人民币,其中其个人分得20万元。当时靳某与翡翠物流公司是合作关系,其不清楚这40万元是不是靳某送的。
2005年9月,白云物流公司筹建完毕后,其从中国南方航空进出口贸易公司正式调至白云物流公司担任总经理。11月翡翠物流公司与白云物流公司签订《白云物流国际货站国际货物打板业务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06年9月30日止。当时翡翠物流公司通过大韩航空公司的指定,进驻到白云物流公司管理的国际货站内展开打板业务。
之后在2006年7月一天,侯某来到其在白云物流公司的办公室跟其说,翡翠物流公司的打板业务合同快要到期了,需要续签。其说这是你们市场部的工作职责,你们认为行就向公司报告。侯某回答说知道了,他们(指香港翡翠公司)到时会表示感谢的。说完便离开了。之后过了几天,白云物流公司市场部便向公司递交了与翡翠物流公司续签合同的报告,后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续签。
之后一个多星期,侯某打电话叫其到公司的地下车库见面,给其一个布袋子,跟其说这里有40万,每人各拿走20万。当时其没有回答,于是侯某走到其汽车旁边,叫其打开车尾箱,从布袋里拿出2捆钱(共20万元人民币)放到其的车尾箱,然后他们便各自回公司上班了。侯某没有跟其说过是谁送的,但是其猜应该是翡翠物流公司的相关人员送的。因为那时与白云物流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只有翡翠物流公司,而且那时恰逢续签合同,再加上侯某在其办公室与其交谈翡翠物流公司续签的事情时,曾跟其说过“他们到时候会表示感谢的”。因此其认为上述40万元好处费就是翡翠物流公司的人送的,至于具体哪个人送的其不清楚。
翡翠物流公司送其和侯某各20万元好处费是因为其是白云物流公司总经理,而侯某是公司的市场总监,主要是希望他们能够与该公司续签国际货物打板业务的合同,并且在日后监管中为他们提供帮助和关照。在续签过程中,侯某作为公司市场总监向公司递交了与翡翠物流公司续签的报告,其作为公司的总经理,在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上同意了续签事项。
其不确定当时是与翡翠物流公司还是与广州世润翡翠装卸有限公司签合同,但其知道靳某与这两家公司都有关系。当时要对进驻到国际货站内开展打板业务的公司要求是必须要有航空公司的指定和推荐。而当时只有大韩航空一家指定给了香港翡翠物流公司,因此当时具备在国际货站开展打板业务的公司只有香港翡翠公司。
(二)2014年间,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担任白云物流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广州市海通科技服务公司转接给白云物流公司的进出口空运舱单录入业务的承接过程中,为广州空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并收受该公司股东广州市颐丰众和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辛某(另案处理)分多次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5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广州市碧彤贸易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该公司是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1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法定代表人徐某。辛某曾任法定代表人。
2.广州空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原股东为广州白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颐丰某和投资有限公司,后股东变更为广州白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碧彤贸易有限公司,辛某是公司董事。
3.广州海通科技服务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该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成立时间为1992年11月20日,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法定代表人是潘某。
4.广州颐丰某和投资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该公司是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30日,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是辛某。
5.广州空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进出口空运舱单录入业务转接协议、补充协议、合同解除协议书、广州空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报关单预规范业务合同协议、情况说明、技术开发及维护合同等,证实:空港公司和海通公司签订进出口空运舱单录入业务转接协议,海通公司在广州白云机场的进出口空运舱单录入业务自2014年7月1日停止运作,业务全部交给空港公司承接。2015年12月31日双方解除合同。
被告人周某某签认,该材料反映的是空港公司承接海通公司进出口空运舱单录入业务(也称“货物单证录入业务”)的相关经过。在空港公司承接上述业务过程中,颐丰公司的老板辛某先后三次共计送给其250万元人民币。
证人辛某签认,该材料反映的是空港公司承接海通公司货物单证录入业务的相关经过。在此过程中,其被时任白云物流公司总经理的周某某要求给予他260万元公关费和好处费。
经证人施某辨认,证实2014年6月24日,空港公司和海通公司签订《进出口空运舱单录入业务转接协议》及《补充协议》。其中,转接协议签订的双方分别是海通公司法人代表丁某、空港公司法人代表况永。《补充协议》签订的双方分别是海通公司副总经理梁敏华,空港公司总经理任旭焱。
6.证人辛某的证言,证实:一直以来,其都只是帮助其弟辛宏,代表辛宏作为投资方处理广州空港国家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港公司”)的事情。空港公司是白云物流公司和颐丰公司合作成立的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其中白云物流公司占51%股份,颐丰公司占49%股份。2016年,由于辛宏从颐丰公司撤资,并成立了碧彤公司,因此在2016年以后,空港公司的股东变更为白云物流公司占51%股份,碧彤公司占49%股份。应该说,除了白云物流公司以外,空港公司另外的股东就是其和辛宏。
广州市海通科技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公司”)是广州海关的下属企业,属国有性质。大约是在2014年上半年,周某某找到其说,由于政策调整,海关退出各地口岸的货物单证录入业务,原负责此业务的海通公司也因此不得再受理机场口岸的货物单证录入业务,现正寻求一间公司承接该业务。当时周某某还说,想把上述业务交由空港公司来承接,如果空港公司能够承接上述业务,一年大约有1000万元的利润,要不然按照当时空港公司年年亏损的状况,公司随时都会解散。其听完后,便同意了。之后周某某便跟其说,要其给他260万元来搞定这件事(指的是周某某帮忙把海通公司的货物单证录入业务交由空港公司承接)。当时其为了空港公司能够继续经营下去,遂答应了周某某的要求。之后,空港公司具体是如何承接海通公司货物单证录入业务的,其不清楚。在此期间,大约是在2014年5月底,周某某打电话绐其,要其把之前答应给的260万元好处费以现金的方式先给他,当时其答应了。过了几天,周某某又打电话问其钱准备得怎么样了,当时其回答说钱准备好了,便约了周某某在其位于白云山云台公园管理处的办公室见面。当天下午16时许,周某某来到其办公室,其将装有现金260万元的蛇皮袋(也可能是旅行袋)交给周某某,当时周某某什么话也没说,拿着袋子就走了。到2014年6月底时,海通公司便与空港公司签订了《进出口空运舱单录入业务转接协议》。
周某某之所以要将货物单证录入业务介绍给空港公司承接,而不是选择由其自己所在的白云物流公司承接,是因为单证录入业务是属于空港公司的业务范围,不属于白云物流公司的业务范围。而且当时周某某也想要在上述过程中谋取私利,如果是白云物流公司自己承接的话,周某某本人就没办法向他人索取好处。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所以周某某才选择将货物单证录入业务交由空港公司来承接。其不清楚周某某具体是如何帮助空港公司承接到货物单证录入业务的。
7.证人施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3年,其在工作过程中认识周某某,因为当时海通公司录入业务的窗口是设在广州白云物流公司的报关大厅内。大约在2016年初,辛某担任空港公司的总经理后,其在工作过程中认识辛某,因为当时空港公司承接了海通公司的进出口空运舱单录入业务。
其记得大约是2014年上半年,根据海关总署的要求,广州海关机关服务中心要求海通公司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后海通公司经班子会研究,并经机关服务中心批准同意,决定将进出口空运舱单录入的收费由每单15元下调至每单10元。在准备对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时,时任白云物流公司总经理周某某找到其,问其为什么物价局批准收费的标准为每单15元,而海通公司却要下调至每单10元。当时其向周某某说明了上级的政策要求。后周某某表示,没必要下调进出口空运舱单录入的收费,可以将该业务转接给其所在的白云物流公司承接。之后其经请示机关服务中心领导后,回复周某某,如果白云物流公司想要承接进出口空运舱单录入业务,则必须同时接收现海通公司负责此项业务的6名录入员。当时周某某表示要回去公司研究再定。之后过了几天,周某某回复其说,可以承接上述业务以及接收该6名录入人员。
之后在海通公司与白云物流公司商定合作协议内容的过程中,有一天周某某突然找到其,说白云物流公司要接收上述6名录入员比较麻烦。当时其问周某某那打算如何处理。周某某回复说,可以由白云物流公司控股的空港公司承接上述业务,以及接收该6名录入员。后其经请示机关服务中心领导,回复周某某可以。之后过了没多久,周某某带着时任空港公司总经理任旭焱到其办公室洽谈承接进出口空运舱单录入业务的合作事项。经其与任旭焱多次洽谈,海通公司与空港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签订了《进出口空运舱单录入业务转接协议》,协议中规定,空港公司一次性支付20万元给海通公司作为保证金,空港公司按照录入每单数据10元的标准向海通公司缴纳费用,合同期间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当时对承接海通公司进出口空运舱单录入业务的企业没有资质方面的要求,但要求承接该业务的企业必须在海关报关大厅有录入窗口。当时在海关报关大厅有录入业务窗口的公司只有白云物流公司和海通公司两家。因为海关报关大厅业务窗口的场地都是属于白云物流公司的,所以海通公司将进出口空运舱单录入业务移交出去后,先前开展该业务的窗口场地也要还给白云物流公司。至于之后白云物流公司愿意将该窗口的场地提供给哪间公司使用,是白云物流公司决定的。因此只要白云物流公司愿意将该窗口的场地提供给空港公司使用,空港公司就可以承接海通公司的进出口空运舱单录入业务。由于白云物流公司对业务窗口的场地提供给哪间公司使用具有决定权,因此白云物流公司是能够影响海通公司将进出口空运舱单录入业务交由哪间公司承接的决定。
8.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实:空港公司是白云物流公司下属的控股子公司,其中白云物流公司占51%的股份,颐丰公司占49%股份,后颐丰公司变更为碧彤公司。空港公司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董事长由白云物流公司的管理人员担任,总经理由颐丰公司派出,公司的财物总监由白云物流公司派出。辛某是颐丰公司的人,2014年空港公司的董事长是白云物流公司的行政总监况永兼任。
2014年上半年,根据上级要求,海关退出各地口岸的进出口空运舱单录入业务,原负责此业务的广州海关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下属企业海通公司也因此不得再受理机场口岸的货物单证录入业务,且急需找一间有资质的公司承接该业务。有一天辛某找到其说,希望空港公司能承接进出口空运舱单录入业务,当时其说该业务交由哪间公司承接,是海关方面决定的。后辛某便和其一起商量是由白云物流公司承接合适,还是由空港公司承接合适。当时商量的结果是虽然白云物流公司自己承接该业务,所获得的利益,要比空港公司所获得的利益大(因为白云物流公司在空港公司只占51%的股份),但是由于该项业务属于口岸性质的收费,须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收费批文才可以收费,而申请收费批文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该业务又不能中断。因此从受影响程度的方面考虑,再加上白云物流公司作为空港公司的母公司,可以帮助其疏通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因此空港公司在承接海通公司机场口岸的货物单证录入业务上会显得更加便捷和顺畅。商量完后,辛某对其说,希望其能够把商量的情况分析给海通公司的总经理施某听,并做通其思想工作,让其同意将上述业务交由空港公司承接。当时辛某向其承诺说,如果其能成功帮助空港公司承接海通公司机场口岸的货物单证录入业务,将会给其250万元作为活动费用。
之后其找到施某,将上述其与辛某商量的情况告诉他,并将相关情况分析给他听。当时其还跟施某说,如果白云物流公司要按照每单10元的标准将相关费用返还给海通公司,那白云物流公司在程序上会很复杂。之后施某听取了其的意见,决定将该业务交由空港公司承接。白云物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并同意空港公司承接业务。
海通公司和空港公司于2014年6月签订了《进出口空运舱单录入业务转接协议》,协议规定空港公司按照10元标准向海通公司支付费用,协议期限至2015年12月31止。在签订完协议的2个月时间里,辛某分3次给了其250万元人民币。
承接海通公司货物单证录入工作不需要特定资质和条件,任何一家公司企业都可以承接海通公司上述业务。但是据其所知,当时海通公司是希望由一家具有国企背景的企业来承接该业务,而白云物流公司和空港公司都能满足海通公司的这一期望。
2014年7月到8月,辛某分三次约其在云台公园附近停车场见面,每次将一个装有现金蛇皮袋或旅行袋交给其,分别是7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其每次收到后将蛇皮袋放到公司配给其的蓝黑色汉兰达的座位上,便离开了。其不知道辛某给其的钱是哪里支出的。
上述250万元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可能还有一部分用于购买宝马X6汽车。
(三)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担任白云物流公司总经理形成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请托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广州上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通公司)向海关快件通关管理系统进行备案,以及提高该公司在白云机场海关经营的国际快件业务每日清关件数等方面,为上通公司提供帮助,并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1(另案处理)分多次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6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广州上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该公司是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2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是王某1。
2.广州海关提供的快件运营人情况表、营业执照、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中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王某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境内外进出境快件运营网络的详细情况资料、国际货物运输合作协议、车辆租赁合同、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代理服务仓租赁合同等,证实:2016年,上通公司向广州海关申请开展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提交了相关申请文件,并在机场海关、南沙海关完成备案登记并开展快件业务。
被告人周某某签认,该材料反映的是2015年至2016年间,上通公司向各级海关申请办理国际快件运营人的资质。在此过程中,王某1先后五六次共送给其好处费人民币250万元。
证人王某1签认,该材料反映的是2015年至2016年间,上通公司向各级海关申请办理国际快件运营人的资质,后上通公司在2016年12月取得了国际快件运营人资质,在此过程中,周某某先后五六次共向其收取了约250万元的好处费。
3.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上通公司事实上是其个人出资的,法人代表是其本人,公司主要开展的业务是国际快递物流业务。速通公司是2017年1月成立,现股东是其占70%,梁一韬占30%,公司主要开展的业务是国际快件和跨境电商监管场所的运营。
2014年3月,其成立上通公司,并在周某某的帮助下,承租了其公司的物业空港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I(1单元,面积约1700平方米)。大约2014年10月其通过挂靠荣通公司国际快件运营人资质的方式,在自己承租的场地上开展国际快件业务。挂靠荣通公司后约过了一个月,有一天其约周某某到其居住的小区(南湖半岛)附近一个茶庄见面,其跟周某某说上通公司现在还没有具备开展国际快件业务的资质,现在开展的国际快件业务都是通过桂靠到其他公司的,希望他能够帮其上通公司把国际快件运营人资质办理下来。当时周某某听完后说他可以帮其请托海关等单位的领导帮忙把这个资质办理下来,但声称要收取100多万元的代办费。其听完后应允了。
2015年2月,国家邮政局批准并颁发了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给上通公司(这是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国际快件运营人资质的必备条件)。2016年12月,白云机场海关快件处通知上通公司,海关总署已经承认上通公司具备国际快件运营人的资质,之后上通公司就没有再挂靠荣通公司的国际快件运营人资质了。
在整个申请办理国际快件运营人资质的过程中,周某某先后五、六次向其提出要收取代办费用,共计约250万元人民币。每次其都是跟周某某约在南湖半岛附近一个酒店的停车场见面,见面后,其便将钱交给周某某。每次周某某都是跟其说会加紧办理,之后他们便各自离开了。给周某某的钱都是上通公司的。周某某所说的代办费其实就是他个人的好处费,事实上办理国际快件运营人资质是不需要钱的。办理国际快件运营人资质分别是需要逐级递交至国家邮政局批准并颁发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需要逐级递交至海关总署承认具备国际快件运营人的资质。
其找周某某帮忙是因为其知道他是白云物流的总经理,在这个职位上,认识很多海关、邮政等单位的领导,他出面请托这些人帮忙办理国际快件运营人的资质,这些单位的领导都会看在他的面子上予以帮助。
在上述过程中,周某某在一次饭局专门介绍了白云机场海关的快件处处长何某和省邮政快递局副局长陈某2给其认识,并告诉其,他们两人可以帮助其办理国际快件运营人的资质。之后关于办理国际快件运营人资质的事情,其都会主动找他们帮忙。另外,周某某同时也会继续帮其跟进海关、邮政各级部门的关系,催促他们加快审批。至于在资质逐级上报审批的过程中,周某某是否还找过相关领导帮忙,其不清楚。
何某和陈某2他们主要是为其讲解和分析上级的一些政策,并适时提供一些指导意见。在与何某、陈某2接触的过程中,其没有送过相关财物给他们。
2015到2016年,当时上通公司未取得国际快件运营人的资质,仍然是通过挂靠荣通公司国际快件运营人资质的方式开展国际快件业务。在此期间,突然有一天白云机场海关通知机场内运营的各个国际快递公司称,今后将对各个国际快递公司每日国际快件清关的数量限定为2000件。而当时上通公司每日国际快件清关的业务量约为5000多件,这样的规定势必造成上通公司每天有大量的快递无法及时清关,久而久之将会造成大量的客户流失。其得知此情况后,便约了周某某到见面,希望他能够帮忙协调机场海关快件处取消清关限量的要求,以及提高处理上通公司国际快件量的效率。当时周某某听完后说他可以帮其协调处理此事,但声称要按照上通公司处理国际快件量总利润的20%收取代办费。其听完后,应允了。
之后大约一两个星期,在周某某的疏通下,机场海关取消了每日国际快件量清关限量的规定,上通公司随后也有3、4个月出现了国际快件的数量高于以往的情况。在上通公司处理量高于以往的那段期间里,周某某先后四、五次向其提出要收取代办费用,共计约110万元人民币。每次其都是跟周某某约在南湖半岛附近一个酒店的停车场见面,见面后,其便将钱交给周某某,每次周某某拿过钱后离开了。钱都是上通公司的。
周某某说的代办费其实就是给他个人的好处费。要送钱给周某某是因为他白云物流的总经理,在这个职位上,认识很多海关等单位的领导,他出面请托这些人帮忙取消国际快件清关限量和提高处理效率,这些单位的领导都会看在他的面子上予以帮助。在上述过程中,周某某应该是请托了海关的领导帮忙,但具体请托了哪些领导,其不清楚了。
4.证人江某的证言及广州海关提供的江某个人情况,证实:2014年4月-2017年10月江某曾任广州海关所属广州白云机场海关副关长、党组成员。
其记得大约在2015年或2016年,白云物流公司的总经理周某某打电话给其(其当时任白云机场海关的副关长),提出上通公司正在申请办理海关快件通关管理系统的系统备案手续,已经报到机场海关,机场海关也已经上报到广州海关行邮监管处,希望其能够去协调广州海关行邮监管处以及海关总署的关系,推进该申请的办理工作。其答应了。之后其就打电话给广州海关行邮监管处的经办同志,请经办同志尽快把上述海通公司的申请往海关总署上报。其记得之后相关经办同志还回复过其,说已经上报到海关总署了。后来,其还打电话联系过海关总署监管司货管二处的经办同志,希望他们作为经办部门尽快处理该业务,尽快行文报给全国海关数据中心。至于之后海关总署的经办同志有无回复其,其记不清了,这件事其之后就没有再跟进过了。
周某某当时是白云物流公司的总经理,白云机场海关在现场工作的场所、办公条件均需要白云物流公司提供,机场海关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需要白云物流公司的配合和支持。周某某因上述事情找到其,其个人认为,其帮助相关企业跟进办理进度,既是举手之劳,也不违反相关规定,还可以帮助相关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日后机场海关与白云物流公司之间在工作上的沟通也会更加顺畅,所以就帮了他这个忙。
5.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其在白云机场海关物流监控处任处长期间,因为办公场所是白云物流公司提供的,当时认识了白云物流公司的总经理周某某。
2015年左右,当时其还是负责快件监管处全面工作的副处长,王某1到其办公室,进行自我介绍,并提出他的公司正考虑开展国际快件业务,向其咨询申请办理海关快件通关管理系统的系统备案手续的相关程序,其安排了综合科的一个经办同志告诉他要准备哪些资料,提交过来他们这边,如果资料齐全,会上报到广州海关行邮监管处。之后不久,朱某处长到任了,其不再负责该处全面工作,之后该公司的申请上报的情况其就不清楚了。
周某某没有因上述业务找过其帮忙,王某1之后没有再因上述业务找过其帮忙或咨询。其与周某某、王某1之间没有发生过经济往来。其没有因上述业务参加过周某某或王某1组织的饭局。
6.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其是2015年8月到广州白云机场海关快件监管处担任处长以后,在平时参加海关召开的会议中,经同事介绍认识白云物流公司的总经理周某某的。其印象中没有接受过周某某的请托或者其请托过周某某帮忙,其跟周某某不熟,只是因工作才有接触。
其2015年8月到广州白云机场海关快件监管处担任处长以后,在平时组织广州白云机场海关园区相关快递企业开会时,认识王某1的。其没有为王某1办理国际快件运营人资质的事情提供过帮助,其本人也不知道上通公司具不具备国际快件运营人的资质。周某某、王某1都没有就上通公司办理国际快件运营人资质的事情,找过其帮忙或者向其咨询过相关问题。
其不清楚其在担任广州白云机场海关快件监管处处长期间,是否流转过上通公司申请办理国际快件运营人资质的资料给其他业务部门。因为其所分管的综合科的业务就是将企业递交的资料流转至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相关业务部门审批。
2015、2016年时,快件监管处没有对白云机场园区内各个国际快件企业每天进口国际快件的数量予以限制。只是其在2016年年中时,对企业办理国际快件进口的业务采取拿号叫号办理的工作模式,各个企业办理国际快件进口的业务,直到下班为止。至于各个企业每次来办理国际快件进口的数量,他们没有进行限制,只要快件监管科的同事还没有下班,可以再次到他们的窗口拿号,但下班之后不再继续办理。
周某某、王某1都没有找过其,让取消拿号叫号办理的工作模式,或者让其给上通公司予以关照,提高上通公司国际快件处理的效率。
7.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记得大约是在2010年,在一次吃饭时,时任海通公司的副总经理施某知道其与周某某都是江西老乡,便介绍他们两个认识。其印象中都没有接受过周某某的请托,或者其请托过周某某帮忙。其不知道上通公司,也不认识这间公司的人员。周某某是否曾请托其为上通公司办理国际快件运营人资质提供帮助,或者帮忙打听了解情况,其不记得了。
8.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至2016年,其在担任白云物流公司总经理期间,通过帮助上通公司取得国际快件运营人资质,收受王某1给予的好处费250万元;通过帮助上通公司取消海关进口国际快件限量的规定,以及提高快件处理的效率,收受王某1给予的好处费110万元。
上通公司大约是2013、2014年时进入到白云物流公司国际快件监管区开展国际快件进出口业务的。2015年年初时,上通公司的总经理王某1找到其说,其公司本身是不具备国际快件运营人资质,是通过挂靠其他有资质的公司开展业务的,现在公司想要办理国际快件运营人资质,想看看其这边有没有关系能够帮助其尽快办理好资质证书。由于该资质证书需要先逐级报至国家邮政局审批同意后,再逐级报至海关总署批准同意,所以当时其回答王某1说,其本人在邮局和海关都没有直接熟人,只能通过朋友去找找人问问看。王某1说行,希望能抓紧办成。
之后过了没多久,其便联系了时任白云机场海关副关长江某,并把上通公司想要申请办理国际快件运营人资质的事情告诉了江某。希望他能够为上通公司办理国际快件运营人资质的这件事提供帮助。当时江某答应了其的请托,并称其有个老乡陈某2是省邮政快递局的副局长,两人关系很好,可以约出来吃下饭,并请他先帮忙解决涉及邮局方面的问题。之后没过多久,江某便约了陈某2一起吃饭。吃饭期间,江某把王某1介绍给了陈某2认识,后王某1便现场把上通公司申请办理国际快件运营人资质的情况以及需求都告诉给江某和陈某2,当时江某和陈某2都答应会帮忙疏通一下。
之后上通公司是何时取得国家邮政局的批准,以及获得机场海关、广州海关同意的,其并不清楚。直到2016年中时,王某1约其在白云区见面,王某1跟其说,现在上通公司的国际快件运营人资质一直在海关总署那批不下来,而上通公司原来借用其他公司的国际快件运营人资质即将不能再继续使用,如不尽快将资质办下来,上通公司将不能继续开展国际快件进出口业务,这对公司的经营发展将带来极其严重的影响。当时王某1还说,希望其能帮忙想办法,帮其把国际快件运营人资质办下来,并承诺事后可以给其250万元人民币作为活动经费。当时其回答王某1说,其自己在海关总署没有熟人,只能通过朋友去找找人问问看。王某1回答说请其一定想办法办理下来。
之后过来大约半个多月,其便找了原广州海关老干局副局长张某1(跟其是老乡,当时已退休)帮忙。当时张某1回答说不一定能帮到忙,但可以找人帮忙了解下现在审批到哪个环节,问题出在哪里。之后过了大约一个星期,张某1告诉其说,上通公司的国际快件资质证书正在走审批流程,没什么问题。之后过了大约一个月,上通公司的国际快件资质便获得海关总署的批准。过了约一个多月,上通公司便取得了国际快件运营人的资质证书。在此期间,王某1先后分5、6次将原先承诺给其的250万元以现金形式给了其。每次都是在南湖半岛附近一个酒店的停车场将钱交给其,每次的钱大约是每次30万元至70万元之间不等,其拿到办公室后装文件盒时数过。
王某1送其钱是因为希望其利用自己的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帮助他找海关的人将他公司的国际快件资质尽快办理下来,所以送了上述250万元作为活动费用。
江某接受其请托,帮助上通公司办理国际快件运营人资质是因为白云物流公司是白云机场海关监管场所的业主,白云机场海关在现场工作的场所、办公条件都需要白云物流公司提供,机场海关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也需要白云物流公司的支持与配合,而其当时又是白云物流公司的总经理,因此在其找到江某帮忙时,江某碍于白云物流公司与白云机场海关的关系,以及其是白云物流公司总经理的身份,便接受了其的请托,答应帮忙。
上述250万元全部用于日常消费,以及在2017年年初,与前妻罗某一同购买了白云区房。
2015、2016年时,白云机场海关快件监管处对在其监管范围内的各个国际快件企业实行数量控制,对企业超出的国际快件不予清关。实施该政策后的一天,上通公司总经理王某1约其在白云区见面,王某1说公司现在遇到很大困难,机场快件处的限量措施导致公司每天都积压了很多快件清不了关,而且还有很多快件滞留在国外无法入境。国外的客户已经明确表示,如果还是按照目前这种状态的话,将不与上通公司继续合作,而改成其他公司。当时王某1还问其说,有没有办法可以打开这个限量,如果可以,他愿意给其100万元作为活动费用。当时其回复王某1说试试看。之后其便找了威时沛运的总经理靳某,并跟他说机场海关现在对进口的国际快件实行限量清关,而且限的数量比较低,能否帮忙打开这个限量,或者对业务量大的企业能够有政策上的支持,例如像上通公司业务量这么大的企业。当时靳某说他可以试试看。之后过了大约半个多月,靳某打电话回复其说机场海关快件处已经把限量打开,其便将此事告诉了王某1。
之后过了没几天,王某1又约其白云南湖附近一个茶庄见面。见面后,王某1对其说海关处理国际快件的效率比较低,导致上通公司每天处理的国际快件量未能达到预期的数量,希望其能帮助协调机场海关给予上通公司关照。最大限度的提高每天上通公司的数量。当时王某1还说,如果每天的处理量能达到6000件(或者10000件,具体不记得了)以上,多出来的部分按照一定比例分提成给其。当时其答应了,之后其便找了机场快件处的领导(当时具体是谁不记得了),希望他们能够支持业务量大的企业,使这些企业能后继续留在白云机场。随后,上通公司连续3、4个月出现国际快件处理的数量高于以往的情况,之后王某1也按照上述约定的比例分了10万元人民币提成给其。在上通公司业务量提升的那3、4个月时间里,王某1先后4、5次共计给了其110万元。每次王某1都是约其在南湖半岛附近一个酒店的停车场见面将钱交给其,每次在10万元至30万元之间不等,每次的具体金额不记得了,其拿到办公室装文件盒时有数过。上述钱全部用于日常消费。
(四)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担任白云物流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白云物流公司拼装区经营人资质认定和国际货站搬运业务外包项目招标过程中,为威时沛运货运(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时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州世润翡翠装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翡翠装卸公司)提供帮助,并收受威时公司副总经理姜某(另案处理)分多次贿送的现金人民币63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威时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该公司是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5年9月22日,注册资本人民币9500万元,法定代表人是姜某。
2.威时公司提供的人员及公司情况说明,证实:张某2是该公司总经理,姜某是副总经理,崔某是财务总监。
3.翡翠装卸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该公司是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22日,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是姜某,股东是威时沛公司。
4.白云物流公司提供的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关于广州白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拼装区经营人考评结果的公告、关于广州白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拼装区经营人资质认定的通知、发文审批单、广州白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拼装区经营人管理方案、关于广州白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拼装区经营人考评结果的请示、关于出口拼装库经营人资格的申请等,证实:2015年,翡翠装卸公司向白云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成为出口拼装库经营人,并在考评中被评为第一名,获取拼装区经营人资质。
被告人周某某签认,该材料是2015年白云物流有限公司评定翡翠装卸公司具有拼装区经营人资质,并允许其开展空运出口货物舱单与报关单“一对一”输入业务(即输入运抵单业务)的相关经过。在翡翠装卸公司承接该业务过程中,威时公司副总经理姜某贿送给其80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
证人姜某签认,该材料反映的是白云物流公司评定翡翠公司具有拼装区经营人资质,并允许其开展空运出口货物舱单与报关单“一对一”输入业务(即输入运抵单业务)的相关经过。在翡翠装卸公司承接该业务过程中,其代表威时公司贿送给白云物流公司总经理周某某人民币90万元。
5.翡翠装卸公司、白云物流公司提供的国际货站搬运业务外包合同及其附件、中国南方航空公司合同审批单、签报、商务文件(投标承诺函等)、招标文件等,证实:白云物流公司就国际货站搬运业务外包项目进行招标,翡翠装卸公司为该项目的中标单位,双方于2017年7月13日签订国际货站搬运业务外包合同,白云物流公司将其所属的国际货站搬运业务委托翡翠装卸公司处理。
经被告人周某某签认,上述材料是2016年-2017年间,翡翠装卸公司承接白云物流公司国际货站搬卸、打板等业务项目的合同和相关经过。在翡翠装卸公司中标后,威时公司副总经理姜某分别贿送其300万元和250万元好处费,共计550万元人民币。
经证人姜某签认,上述材料是翡翠装卸公司承接白云物流公司装卸以及外包的打板拆板业务等的合同及相关附件。在承接上述业务过程中,其代表威时公司贿送白云物流总经理周某某300万元、250万元,合计550万元。
6.威时公司的情况说明,熊某、袁某、姜某、张某3、王某2、崔某、叶婉丽、曹某、黎某、杨某等人的银行账户流水清单等,证实:姜某行贿被告人周某某的款项由威时公司人员转账的情况。
7.翡翠装卸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证实:翡翠装卸公司因受白云物流公司委托,开展国际货站搬运外包经营业务,共收入3266万元,利润184万元;开展出口分运单拼装经营业务,共收入487万元,利润104万元。
8.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威时公司成立于1995年,公司主要是从事经营国际货运报关、仓储、陆地运输和电商物流等业务。目前威时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其本人,2018年10月以前的法人代表是张某2。
威时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送给广州白云物流公司原总经理周某某现金人民币640万元。
大概在2015年初,当时根据海关的业务改革,海关新增了一项报关的前置条件,要求货物代理人在办理出口手续,向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报关检疫前需先向海关发送货物运抵报告,以证明货物已经到达了出口监管场所,该货物运抵报告不能由货物代理人自己录入,必须找拥有海关监管数据录入权限的第三方企业来负责录入,当时具备录入权限的企业有白云物流公司、羿某公司、宏桥公司三家企业。白云物流公司总经理周某某找到其,说了这个业务,并说他们白云物流公司想把这个录入业务外包给其他企业承接,问他们公司有没有兴趣承接,如果有兴趣承接,向货物代理人,收费的定价可以由他们公司自己来定,但要给他100万元人民币好处费。其当时回答要回去公司请示一下董事长张某2。后来其就此事请示张某2,张某2就说不管这个业务赚不赚钱,他们公司为了跟白云物流公司搞好关系,都要接下来。因为当时威时公司下属子企业翡翠装卸公司正在白云物流公司的国际货站里从事打板组装业务,这一业务是其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如果跟白云物流有限公司关系搞差,白云物流公司可以取消其公司在其货站从事打板组装业务的资质,所以张某2才说不管赚不赚得到钱,都要接下来。其和张某2当时研究,扣除给周某某的好处费后,两年内都很难盈利。当时张某2还跟其说周某某要好处费,你去跟他谈一谈,能否给少一些,其说好的。后来,其找到周某某,说这个业务他们之前没做过,也不知道能不能赚到钱,给他的好处费能否给少一些?经过与周某某的讨价还价,最后双方协商一致,其公司给他90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他利用职务便利,把这个业务交给其公司来承接。
大约在2015年4、5月,白云物流公司把“招拼装区经营人,开展出口分运单拼装经营业务”的公告(公告列了参与竞标的条件和相关的评分标准)发布在白云物流公司大楼六楼公示栏里,这个公告其实就是上述周某某想要交给他们公司承接的录入业务,他们公司的人员看到这个公告后就跟其汇报,其安排公司的人员准备投标的材料。其和张某2商议,由威时公司下属的翡翠装卸公司来投这个标更合适。后来,他们将投标的资料上交给了白云物流公司市场部,之后经过白云物流公司的内部评审,在2015年5月底6月初,翡翠装卸公司成功中标。2015年6月4日,白云物流公司发给翡翠装卸公司《关于广州白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拼装区经营人资质认定的通知》,同意翡翠装卸公司在国际货站开展出口分运单拼装经营业务,也即是上述的录入业务。
大约在2015年5月底6月初,评审结果出来之后不久,周某某找到其,要求兑现好处费。其找到张某2,跟他说这事,张某2安排公司财物总监崔某在第二天准备好90万元人民币现金,崔某安排人员把装有90万元人民币现金的纸箱交给其,其拿到钱之后立即联系周某某,周某某约其在第二天(星期六)在鹿鸣酒家对面的停车场见面交钱。星期六早上十点左右,其如约开车到广州鹿鸣酒家对面停车场等他,不久周某某开了一台银灰色的别克与其见面,其打开车尾后箱,告诉周某某钱在这里,周某某就把装有90万元人民币现金的纸箱搬上他的车,之后他们各自离开。
其公司之所以要送上述90万元的好处费给周某某,是因为当时周某某是白云物流公司的总经理,他找到其,主动提出将上述录入业务交给他们公司来承接,并索要90万元人民币好处费,经过其与张某2的商议,他们为了搞好与白云物流公司和周某某的关系,不影响他们公司正在白云物流公司的国际货站里从事的打板组装业务,就决定承接该业务,并按他的要求送这90万元的好处费给他。
在翡翠装卸公司中标上述业务之后,从2015年做到2017年左右,一共盈利100万元,但如果算上给周某某的好处费90万元,就基本没有赚钱。2017年以后,由于海关政策调整,各个货物代理都可以自行录入了,他们公司就把这个业务给停了。
2016年8、9月份,时任白云物流公司总经理的周某某又找到其,告诉其说,白云物流公司的货站从事打板拆板业务准备外包出去,合同签三年,问其公司有无兴趣承接,当时周某某还跟其算账,说他们这个业务每一个月有3万吨的货量,到2017年,由于航站增加,可以达到一个月5万吨的货量,如果按45元每吨向白云物流公司收取业务操作费(其实就是打板拆板的费用),一个月大约有220万元的收入,扣除人工费大约100万元,每个月还可以赚100万元左右,一年有1000万元左右的利润,他要求按照30%的比例支付好处费给他,要求给他三年合计900万元好处费。还说如果他们不想承接,他就找南航地勤公司来做,这就意味着南航地勤公司可以进入货站抢他们公司的打板业务。其说要回去跟董事长张某2商量。之后其把上述情况告诉张某2,经过其和张某2的核算,人工成本高达160万元/月,而按照3万吨/月的货量来计算,每一个月的收入大约就是150万元至180万元左右,很有可能没有钱赚。但是周某某说过如果他们公司不接这个业务,他就让南航股份下属的南航地勤服务分公司来承接这个业务,有可能会影响翡翠装卸公司本身在货站的打板业务,基于这个原因,张某2和其商议决定,把这个项目接下来,维系好与白云物流公司的关系。之后其找到周某某,表示其公司可以承接这个项目。周某某就问其翡翠装卸公司的情况,并跟其说赶紧把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到3000万元人民币,并找到对应的培训机构,把公司拥有“航空运输危险品操作第八类资质”的员工人数增加,能增加多少就增加多少,言下之意就是到时候白云物流公司对该项目进行招标时对这些条件设置评分标准。之后经其向张某2汇报,翡翠公司将注册资金从50万元人民币增加到3500万元人民币,并培训了20多名员工,使他们取得了“航空运输危险品操作第八类资质”。
2016年12月左右,白云物流公司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发布了《国际货站搬运业务外包项目》的招标文件,标书里商务分的评分细则就提到了“投标人的注册资金大于3000万”就可以拿到最高的3分,“投标人的在职员工具有危险品培训第8类人员资质的,一个得0.05分,最多的10分”等评分标准。翡翠装卸公司将准备好投标资料交给招标机构。2017年1月18日,招标结果出来,翡翠装卸公司排名第一。
在开标前的两三天,周某某又约其在鹿鸣酒家停车场见面,并说这个项目的招标机构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他也要费用打点,其问周某某需要多少费用,周某某说按照预计一年业务量2500万元的10%计算,要250万元的费用。其当时听完非常生气,就问周某某怎么又多出来招标机构的费用?这个费用应该包含在他们给周某某的900万元的好处费当中,不应该另外再叫他们出钱。周某某就说答应给他的900万元他要拿去白云物流公司内部运作,250万元给招标机构运作的费用,如果他们不答应给这个钱,可以不接这个项目,他交给南航地勤服务公司来承接,言下之意就是让南航地勤服务公司来抢他们公司本身的业务。其当时跟周某某说,其做不了主,回去跟公司汇报之后再答复他。之后其就立即跟张某2商议此事,张某2表示周某某提出又要250万元,但为了维系好跟白云物流公司的关系,也只能接受。于是之后其又答复周某某,表示愿意再给他250万元的费用。之后没几天就开标了,他们翡翠公司中标。
在此过程中,其让崔某准备几百万现金。招标结果出来后的当晚(1月19日),周某某就打电话给其,要把之前答应他的第一年的好处费300万元和招标机构的250万元给他。其就跟周某某说,临近春节,他们公司现金非常紧张,能否到3、4月份再给他。周某某就说先把答应给他的300万元好处费给他,另外250万元可以再迟一些,但不能迟于春节前(1月28日)。其知道周某某在2月份就会退休,他应该是想在退休前拿到钱。于是过了不久,其就跟张某2说周某某要钱了,张某2就说现在公司现金很紧张,如果周某某非要现在要钱,就只能跟他们公司的股东借钱,张某2当着他们的面向威时公司的股东周某1借钱,周某1回复说没问题。之后不久,其让崔某先准备300万元。2017年1月下旬的一天,崔某说300万元人民币现金准备好了,叫其回公司拿。其回到公司后,崔某安排几个财务人员把装有300万元人民币现金的一个破旧的菱形花纹拉杆箱和一个纸箱交给其,并让其在一张单据上签名。其拿到钱后,马上打电话给周某某,周某某约其在鹿鸣酒家对面的停车场见面。其开车去到鹿鸣酒家停车场后,致电周某某,周某某在电话里回复已经看到其的车了,并让其开着车跟他走。之后其开着车跟着周某某行驶了大约500米的距离,车停下来,其告诉周某某钱就放在后尾箱处,于是周某某指示其把车开到其的车尾箱对着他的车尾的位置。两辆车停好之后,其将车尾箱打开,周某某便把车尾箱装有钱的拉杆箱和纸箱搬到他车上。当时周某某说让其把公司的账做好。之后他们就各自离开。
之后一天,周某某又跟其说,那笔250万元必须尽快给他,其又跟张某2汇报,张某2就通知财务马上准备钱。其同时也通知了崔某。不久后(时间还是2017年1月的下旬),崔某通知其,250万元人民币现金准备好了,让其回公司拿。大约在当天下午3点,其到了公司,崔某安排财务人员把装有250万元人民币现金的一个拉杆箱和一个纸箱交给其。其拿到钱后,马上打电话联系周某某,周某某约其在白云万达广场地下停车场见面。其开车到了白云万达广场地下停车场,按照周某某的指示把车停在他指定的位置,他把车开过来,车尾对车尾,其告诉他钱放在车尾箱了,他把装有钱的拉杆箱和纸箱拿到他的车上。之后他们就各自离开。
到2018年初,周某某约其在湖天宾馆附近见面,并说“你们公司赚到钱了,还要记得这条数。”其当场就答复他,这个项目没有达到周某某之前的预期,基本上是亏损的。周某某当时没有说什么。之后基于这个项目,他们就没有再给过钱周某某。
该项目的招标机构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他们除了购买标书,投标的资料以外,从来没有接触过这家公司,并不清楚周某某所说要给该公司250万元的事情是不是真的。
他们公司之所以要送上述合计550万元的好处费给周某某,是因为当时周某某是白云物流公司的总经理,他找到其,主动提出将上述货站打板拆板业务交给他们公司来承接,并索要550万元人民币好处费,经过其和张某2的商议,他们为了搞好与白云物流公司和周某某的关系,不影响其公司本身在白云物流公司货站开展的打板组装业务,就决定承接该业务,并按他的要求送这550万元的好处费给他。
从2005年左右开始,翡翠装卸公司就在白云物流公司的货站开展打板组装业务,2016年开始,每个月大约能盈利60万元人民币。为了保住这块业务不受影响,周某某要求其公司承接上述录入业务和打板拆板业务,他们公司即使不赚钱,也要接下来。
9.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初,威时公司副总经理姜某跟其说,他最近需要从公司拿一笔钱,要90万元人民币,要其提前准备好现金,于是其立即向公司董事长张某2确认,张某2要求其按照姜某的指示办,于是其准备好90万元现金,打电话通知姜某,姜某立即赶回公司,其提前安排公司人员把90万元现金包装好,拿给姜某。其制作了一张《支出证明单》,让姜某在“收款人”处签名,然后他就把钱拿走了。他们当时每年都会定期销毁这种公司的私账单据,该单据已经被销毁了。
2017年1月左右,姜某跟其说,他需要从公司拿一笔钱,数额比较大,之后的一天,张某2、姜某跟其一起在公司张某2的办公室开会,姜某当着张某2的面就跟其说,他需要从公司拿一笔钱,大约要500万元左右,要其提前准备好现金。之后不久,张某2在其办公室,打电话给公司股东靳某和周某1,跟他们借钱。经过电话商谈,周某1同意借200万元,靳某同意借300万元,并同意在1月23日把钱打过来。1月23日一早,姜某跟其说,要从公司提取300万元,其经请示张某2同意之后,立即联系周某1本人和靳某的下属财务人员,准备好300万元现金后,其立即通知姜某,姜某赶回公司,其提前安排公司财务人员把300万元现金包装好,由他们经手去拿给姜某。其制作了一张《支出证明单》,叫姜某在“收款人”处签名,然后他就把钱拿走了。
到第二天,姜某又跟其说,要再从公司拿走250万元人民币现金,其经请示张某2同意之后,其准备了250万元的现金,立即通知姜某,姜某赶回公司,其提前安排公司财务人员把上述现金包装好,由他们经手去拿给姜某。其制作了一张《支出证明单》,叫姜某在“收款人”处签名,然后他就把钱拿走了。
上述其经手给姜某的90万元、300万元、250万都是威时公司的钱,其不清楚钱的去向和用途。他们每年都会定期销毁这种公司的私账单据,上述300万元、250万元《支出证明单》已经被销毁了。
翡翠装卸公司接受白云物流公司委托,开展国际货站搬运外包经营业务,根据财务资料显示,从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威时公司下属的翡翠装卸公司从该业务收入合计约3266万元,其中利润合计约184万元。
翡翠装卸公司接受广州白云物流公司委托,开展出口分运单拼装经营业务,根据财务资料显示,从2015年6月至2017年10月,翡翠装卸公司从该业务收入合计约487万元,其中利润合计约104万元。
10.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威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翡翠装卸公司是威时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5年,翡翠装卸公司在承接广州白云物流公司出口拼装业务过程中,姜某代表公司给予了时任白云物流公司总经理周某某90万元好处费;2017年,翡翠公司在承接白云物流国际货站搬运业务过程中,姜某代表公司先后两次分别给了周某某300万元和250万元好处费,合计550万元好处费。上述过程中,周某某共计收姜某给予的好处费640万元。
大概在2015年初,有一天,威时公司总经理姜某找到其说,时任白云物流公司总经理周某某称能把海关出口录入业务外包给其他企业承接,如果他们公司有兴趣承接这个业务,他可以帮忙,但必须给他好处费。当时其听完姜某的介绍以后,便问姜某说这个业务能不能赚到钱,姜某回答说可以赚到钱。于是其便同意由翡翠装卸公司承接上述业务,也同意送好处费给周某某,同时其还让姜某跟周某某商量下能不能少收点好处费。其记得一开始姜某跟其说周某某要100万元好处费。后来其让姜某去跟周某某商量完后,他们只给了周某某90万元好处费。
之后白云物流公司具体是如何将上述业务发包给翡翠装卸公司的其不清楚,姜某应该比较清楚。其只知道大约在2015年年中,白云物流公司的评审结果出来了,翡翠装卸公司顺利承接上述业务。之后过了不久,姜某就找到其,说周某某要他们公司兑现先前所答应的90万元好处费。其听后,便安排公司财务总监崔某在第二天准备好90万元人民币的现金,并要其将钱交给姜某。之后崔某便按照其的指示,从公司提出90万元现金,并将其交给姜某。至于姜某是如何把钱送给周某某的,其不清楚。之后到了2017年下半年时,由于海关政策调整,各个货物代理人都可以自行录入,他们公司就把这项业务停掉了。
大概在2016年8、9月时,姜某又找到其说,白云物流公司的总经理周某某称由于白云物流公司改革,现需要将劳务用工比较多的进出口公共仓搬运业务(即国际货站搬运业务)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外包给其他企业,合同期限为三年,如果他们公司有兴趣承接,他可以保证他们公司顺利中标,但需要按照每年1000万元利润的30%给周某某好处费(即每年300万元),三年合计要给周某某900万元好处费。当时其听完以后,便问姜某每年1000万元利润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当时其还再三向姜某确认是否能做到1000万元的利润,后姜某说如果不行,可以采取减员的方式,并说国际货站搬运业务在广州机场是一个垄断性的业务,如果能够顺利拿下该业务,将有助于提升公司在广州机场的地位。当时其听完后,认同了姜某的说法,遂同意了由翡翠装卸公司参与国际货站搬运业务的招投标,也同意了在中标后每年给周某某300万元好处费的要求。
其不记得姜某有没有向其表示过,周某某称如果他们公司不承接上述业务,便交由其他公司来做,同时也将部分开放货站的打板业务交给其他公司来做。之后翡翠装卸公司便按照白云物流公司国际货站搬运业务招投标的要求参与到竞标当中,但具体经过其不清楚,姜某应该比较清楚。其只记得在那段期间,崔某曾告诉其,翡翠公司的注册资本未能达到国际货站搬运业务招投标文件的要求。当时其听完后,便要崔某按照招投标文件的要求去办。之后在开标前的两三天,姜某找到其说,周某某又提出要再给250万元。当时其问姜某为什么要再给周某某250万元。后姜某是怎么回答的,其现在不记得了,但其记得当时其是答应了的。之后,白云物流公司国际货站搬运业务开标,翡翠装卸公司顺利中标。其记得在宣布中标的当天(当时应该是1月中旬),姜某带着崔某来到其办公室,说周某某要其将第一年的300万元好处费以及后来新增的250万元尽快给他。随后,其便分别打电话给了公司的股东靳某和周某1借钱。之后关于上述500万元是如何转入转出,其就不清楚了。具休要问崔某才知道。其只知道500万元到账后,崔某曾请示过其是不是给姜某550万元。当时其回答是。其不清楚姜某是分成几次从公司取走550万元的,具体要问崔某才知道。后来姜某是如何把上述550万元交给周某某的其不清楚。
公司之所以要送上述550万元的好处费给周某某是因为姜某说上述国际货站搬运业务每年有1000万元的利润,且承接下来有助于提升公司在广州机场的地位。而当时周某某是白云物流公司的总经理,他能保证他们公司顺利中标,所以他们就按照周某某的要求,在中标后送给他550万元好处费。其不清楚翡翠装卸公司承接该业务之后是盈利还是亏损,其只知道翡翠装卸公司承接国际货站搬运业务后,并没有达到原先所预计的利润目标,但具体情况要问姜某。
其知道2008年时,翡翠物流公司的老板靳某以每年15万元顾问费的名义,一次性给了周某某75万元(即给了5年的顾问费)。因为从2005年开始,大韩航空公司要求专业的打板公司进入到国际货站为其开展打板业务,后靳某为此引入了香港世润翡翠物流有限公司,当时国际货站对进驻的企业还没有规定要与白云物流公司签订准入合同。之后在2008年时,周某某提出进驻国际货站的企业需与白云物流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五年的准入合同。后翡翠公司准备与白云物流公司签订准入合同时,周某某提出其个人每年要向翡翠公司收取15万元顾问费才同意与其签订合同。后靳某一次性给了周某某五年的顾问费,共计75万元,并与白云物流公司签订了五年的准入合同,至2012年到期。2012年准入合同到期后,翡翠公司有与白云物流公司签订准入合同,但没有再给周某某顾问费。
1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实:2019年初,在行贿人姜某被抓后,通过靳某的暗示,其因害怕曾到境外观望过一段时间。之后听说江嘉豪被放出来了,其于2019年3月10日从天河口岸入境。2019年3月14日被监察机关抓获。
其在担任白云物流公司总经理期间,先后多次收受威时公司副总经理姜某给予的好处费合计630万元人民币。
2015年初,当时根据海关的业务改革,海关新增了一项报关的前置条件,要求货物代理人在办理出口手续,向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报关报检前,需先向海关发送货物运抵报告,以证明货物已经到达了出口监管场所,该货物运抵报告不能由货物代理人自己录入,必须找拥有海关监管数据录入权限的第三方企业来负责录入,并向第三方企业支付入费用,当时白云物流公司具备录入的权限。之后有一天,威时公司的副总经理姜某得知此事后,找到其称想要承接上述业务,希望其能够帮助其公司顺利承接到该项业务,当时其听完后回答称发包该项业务是需要走公司相关程序的,到时看情况再说。后姜某说,如果能顺利将该业务交由其公司承接,愿意给其80万元好处费。其听完后回答,等到时候再说。之后,由于上述业务如果白云物流公司自己做,需要花费资金增加设备和人手,且该项新增业务既没有收费的依据,也没有收费的标准可以参考,而向政府价格部门申请收费项目需要较长的时间,该业务存在的时效性及前景也不明朗。基于上述原因,白云物流公司经开会研究决定,将此项业务通过邀标的方式发包给具备资质的公司承接,并在2015年4、5月时,将“招拼装区经营人,开展出口分运单拼装经营业务”的公告发布在白云物流公司大楼六楼公示栏里。后翡翠物流公司将竞标的材料上交给到白云物流公司市场部,经过白云物流公司市场部、财务部、国际货站等多个部门的内部评审,最后在2015年6月初时,评审结果出来,翡翠物流公司在评比中总分第一,顺利承接白云物流公司输入运抵单录入业务。6月4日,白云物流公司发给翡翠公司《关于广州白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拼装区经营人资质认定的通知》,同意翡翠公司在其国际货站开展出口分运单拼装经营业务。
在这之后过了没多久的一个星期六,姜某约其在鹿鸣酒家对面的停车场见面。当天其开公司的银灰色别克车,姜某开的是一辆蓝黑色英菲尼迪小轿车,他们的车在停车场是并排停着的,后姜某从车的后尾箱搬出一个纸箱交给其,并说“钱都在这里了”。其接过纸箱后,将纸箱放到车的第二排座位上,回答说“知道了”。然后他们就各自离开了。上述80万元被其用于日常消费了。
姜某要送其80万元好处费,是因为当时其是白云物流公司的总经理,所以姜某主动向其提出想要承接上述业务,并希望其在项目评审当中能够给予关照,确保翡翠物流公司能够顺利拿到该项目,并承诺给其80万元好处费。
2016年以前,白云物流下属的国际货站搬运业务(也就是打板柝板业务)一直都是白云物流公司负责。之后由于国家调整行政法规,规定企业的临时工劳务人数不得超过企业员工总数的10%。而当时白云物流公司共有员工700余人,即临时工劳务人数不得超过70余人,但当时国际货站货物打板拆板业务实际人数约为120人,已经超过规定标准,再加上公司的劳务人员普遍年纪较大的原因,因此白云物流公司没有充足的人力可以继续开展此项业务。于是白云物流公司在经过前期的调研后,经公司党委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开会研究,决定将上述业务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外包给其他公司承接。
2016年8、9月,姜某得知此事后,先后约了其在鹿鸣酒家的停车场和白云机场铂尔曼西餐厅见面,向其表示想承接上述业务。当时其回答姜某称,该项业务是要走公开招投标程序的,到时看情况再说。后姜某又对其说,如果其能帮助其公司承接到该业务,愿意在事后给其550万元好处费。其说等中标结果出来以后再说。之后白云物流公司委托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负责招投标的工作。在国际货站搬运业务外包项目的招标文件制定过程中,姜某又找了其询问“听说招标文件中对从事该业务的人员要求具有危险品培训第8类的资质,人数越多分数越高,且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得到该单项的最高分”。当时其回答既然已经知道,就赶紧按要求去做。姜某说知道了。
之后在2016年12月左右,白云物流公司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发布了《国际货站搬运业务外包项目》的招标文件。2017年1月18日,招标代理公司公布了招标结果,翡翠物流公司得分第一。招标结果出来当天,姜某致电给其,问其招标的结果如何。当时其回答姜某说,招标结果出来了,翡翠公司获得第一名,这在网上已经公开公示了,但最终还需经公司(指白云物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才能确定中标企业。
白云物流公司在第二天(也就是1月19日)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并最终确定了翡翠物流公司中标。会后,其打电话告诉姜某说“这边已经搞定了,后面的就是你的事了”(意思就是其已经帮助翡翠物流公司成功中标了,之后承诺要给其好处费的事要记得兑现)。当时姜某回答其,知道了,搞定好了就联系其。
过了几天,姜某约其在鹿鸣酒家对面的停车场见面。其开的是公司配给其的蓝黑色汉兰达,姜某开的还是那辆蓝黑色英菲尼迪小轿车。他们在停车场是车尾对着车尾的,姜某从车后尾箱分别将装有钱的一个破旧的菱形花纹垃杆箱和一个纸箱交给其,说“这里是300万元”,当时其接过后,便将拉杆箱和纸箱分别放到其车的第二排座位上,并回姜某“知道了”,然后他们便各自离开了。
之后又过了几天,姜某又约其在白云区万达广场的地下停车场见面。双方开的是上述车辆,他们在停车场是车尾对着车尾,姜某从车后尾箱分别将装有钱的一个拉杆箱和一个纸箱交给其,并说:“这是250万元”。当时其接过手后,便将拉杆箱和纸箱分别放到其车的第二排座位上,并回复姜某说:“知道了”。然后他们便各自离开了。
当时说给其550万元好处费,是姜某主动提出来的。其没有跟他商量或者讨价还价。其没有跟姜某一起分析过国际货站搬运业务每年的业务量、支出费用以及利润分别是多少,其也没有向姜某提出过要按照其他公司承接上述业务每年30%利润的标准收取好处费。其本人没有向姜某表示过要拿钱去送给招标公司的人。上述过程中,其没有向姜某提起过想将国际货站搬运业务外包给南航股份下属的南航地勤服务分公司来承包。其没有向姜某了解过翡翠公司的一些基本情况。
在招标情况尚未发布的情况下,姜某是如何得知招标文件中对从事该业务人员资质的要求以及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的得分标准其不清楚。该招标事宜先后讨论了有一年多的时间,有些条款经过多次讨论研究,姜某可能是从国际货站相关人员那里知道的,但他可能不太确定,就找其来核实。
姜某送其550万好处费,是因为当时其是白云物流公司的总经理,所以姜某主动向其提出想要承接该项目,并希望其能够帮助翡翠物流公司承接到该项目,并承诺给其好处费550万元。后来姜某找到其就尚未公布的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其给了他确定的答复,其实就是提前把该项目的部分标底确定给姜某,他得到其确定答复后对其公司的注册资金以及从业人员资质等问题进行了提前的整改,这样更有利于他所在公司成功中标。后来翡翠公司成功中标,姜某为了感谢其的上述帮助,就兑现事前的承诺,送给其上述好处费。
白云物流公司将上述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不需要经上级公司审批同意,因为这是公司内部的业务,所以只要经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董事会研究同意便可以实施。
上述550万元其全部用于其的日常消费,以及在2017年初,与当时的妻子罗某一同购买了这套位于白云区的房产。
此外,本案事实还有经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番禺区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解除留置决定书、广州市监察委员会指定管辖决定书,番禺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证实:2019年1月9日,广州市监察委员会将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受贿一案指定番禺区监察委员会管辖。2019年1月30日,番禺区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受贿一案立案调查,于2019年3月14日决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当日在广州市白云区凯旋路11号周某某居住地楼下停车场将其抓获。周某某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在第一次讯问时其对涉嫌违法犯罪问题不予承认,后经思想教育及自我反省,坦白了其收受姜某贿赂款项的问题,并陆续交代了番禺区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其收受辛某、王某1、靳某等人贿送款项的问题。
2.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组织人事部提供的被告人周某某的任职材料等,证实:被告人周某某于2005年9月至2007年5月,任广州白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2007年5月至2017年1月,任广州白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2017年2月退休。任职说明,证实2005年9月按部领导指示,经南航集团公司领导会研究讨论同意调周某某到股份公司工作,由股份公司任命其为白云物流公司总经理。
3.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周某某个人基本情况和户籍登记情况。
4.被告人周某某的出入境记录,证实: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月6日出境至香港。
5.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实: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成立于2000年9月19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1亿5千万元。2005年11月30日股份分置改革后,国有股占52.4%。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国有法人股、国有控股单位)持股50304股,占总股本50.30%;广州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占股0.52%)、中国民航机场建设总公司(国有法人股,占股0.52%)、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集团公司(国有法人股,占股0.52%)、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国有法人股,占股0.52%)。
6.广州白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实:广州白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是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23日,注册资本是人民币5千万元。股东是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占股61%)、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占股29%)、深圳市盈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占股10%)。
7.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实: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成立于1995年3月25日,股东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占股36.92%,境外上市外资H股占29.88%,境内上市A股占36.92%。
8.深圳市盈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实:深圳市盈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7日,注册资本是人民币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是林某。
9.广州白云国际快件监管有限公司的章程,证实:广州白云国际快件监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股东是广州白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民航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10.周某某、罗某、周某2、汤X、周X钦五人的建设银行流水清单,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及其亲属的资金流转及使用情况。
11.番禺区监察委员会搜查证、搜查笔录、查封/扣押通知书及回执、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实:2019年3月14日,番禺区监察委员会搜查了被告人周某某的住所,扣押了文件一批、手机四部。并查封了被告人周某某前妻罗某名下的房屋两套(白云区凯旋路X号10X房、X号11X房)。
12.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周某某于2011年2月21日与罗某结婚,2019年1月3日离婚。
13.黄某的招商银行账户银行流水清单,证实:2017年3月29日,周某2向黄某银行账号转账人民币200万元,同年4月24日,周某2向黄某银行账号转账人民币100万元,同年4月25日,罗某向黄某银行账号转账人民币400万元。
14.房产登记查询情况、查封的房产登记查册表,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查封通知书及回执、解除扣押财物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等,证实:监察机关查封了白云区凯旋路X号1X3房,该购买于2017年5月5日,所有权人登记是罗某。2019年7月24日,罗某出售白云区凯旋路5号1103房,成交价格为人民币870万元。2019年7月25日,广州市番禺区监察委员会对罗某收取卖房款的广州银行尾号5700的账户进行冻结,次日解封上述房屋。
15.广州市番禺区监察委员会扣押通知书、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罗某尾号为5700的广州银行账户流水清单,证实:该冻结账户已按期汇入人民币892.05万元,系周某某的退赃款。广州市番禺区监察委员会扣押被告人周某某涉案赃款共计人民币901.5005万元。
1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名下目前没有房产。其前妻罗某名下有两套房产,分别是罗某个出资在2008年左右购买的广州市白云区南湖半岛花园X座1X(房产证登记为广州市白云区凯旋路X号1003房),属于罗某个人婚前财产。其与罗某于2017年3、4月,一同购买的广州市白云区南湖半岛花园X座1103(房产证登记为广州市白云区凯旋路5号X房),该房产的实际购房价是710万元人民币(购房合同价是430万元人民币,但该价格不是真实的交易价格),属于其与罗某的婚后共同财产。2019年1月3日其与罗某离婚时,离婚协议书上对该处房产的归属明确约定是一人一半,但截至目前为止还没有对该处房产进行分割。其与罗某离婚后,暂时仍与罗某一起居住在南湖半岛花园X座1003房的房子里。
南湖半岛花园5座XX房的购房款710万元,其中有300万元人民币是其给其女儿周某2现金,周某2存到银行账户后,再通过银行转账转给房子卖家;有10万元人民币是其给罗某现金,罗某把钱当作是房子的定金交给房子卖家;还有400万元人民币是从罗某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转账给房子卖家。这400万元是从其的工资卡和公积金账户中转了约230万元到罗某的银行账户上,另外罗某本人自己还有170多万元的存款,凑足这400万元后,便从罗某名下的银行账户转账给房子卖家。
上述罗某的170多万元存款都是其的钱,因为罗某与其结婚以后,没有去工作,没有经济收入。上述170多万元是其与罗某结婚后,不定时从其的工资卡上转给罗某,罗某慢慢攒存下来的钱。也就是说,购买上述南湖半岛花园5座1103房的购房款710万元其实都是其的钱,因为罗某是没有工作和经济收入的。
上述南湖半岛花园X座X房的装修大约花了近300万元人民币,都是其个人出资的,罗某没有出过钱。
其收受姜某、辛某、王某1等人的贿赂款不止600万元人民币,其余的钱都在平时家庭的日常开销中花掉了。
17.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17年3月以实收710万元的价格将南湖半岛花园X栋X3房卖给罗某和一名姓周的男子(约65岁,后知道是罗某的老公)。2017年3月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为何售房的实际成交价格与在房产局备案的交易价格不一致,其不清楚,中介公司要其签名其就签了。其收房款的账户是其妻子黄某的招商银行账号,除第一次交定金是用10万现金外,其他三、四次都是银行转账。
18.证人罗某证言,证实:其在2008年左右购买了广州市白云区南湖半岛花园X座1003,其个人出资大约100万元人民币,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2017年的3、4月,其与周某某一同出资购买了广州市白云区南湖半岛花园X座1X,购房款是710万元人民币,属于其与周某某的婚后共同财产,其与周某某离婚后就该房产有离婚协议的约定,一人一半,但目前为止还没有进行分割。购房款其中有300万元人民币是周某某的女儿周某2转账给房子卖家的,这300万元是谁的钱,其不清楚,其曾听周某某说,跟别人借了钱。有10万元现金是房子的定金,是周某某给其的现金,还有400万元人民币是从其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转给卖家。当时为了凑钱买房子,其把其之前存放在其父亲、弟弟、妹妹那里的私房钱约80来万元连同跟他们借的10多万元一共90多万元转入了上述其的中国银行账户,另外,周某某从他的工资卡和公积金账户转来约230万元,再加上其个人的一些存款约100多万元,凑够了400万元,转给了卖家。
上述其的私房钱80多万元和存款100多万元是其与周某某结婚后,周某某给其的钱,因为其与周某某结婚后,其就没有工作,没有收入。
关于控辩双方提出的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评判如下:
1、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某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并作出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第一、番禺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1月29日,番禺区监察委员会决定对周某某涉嫌严重违法犯罪问题进行监察立案调查,期间周某某出境躲避侦查,2019年3月14日,办案人员在周某某居住地楼下停车场将其抓获,并采取留置措施。周某某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在第一次讯问时其对涉嫌违法犯罪问题不予承认,后经思想教育及自我反省,坦白了其收受姜某贿赂款项的问题,并陆续交代了番禺区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其收受辛某、王某1、靳某等人贿送款项的问题。上述证据证实周某某并非主动投案,其在被调查时供认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与已掌握的犯罪事实系同种罪行,故其不构成自首。周某某主动坦白,如实供述侦查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关于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三宗犯罪,其中周某某帮助王某1办理国际快件营运人资质证件,收受的250万元部分,周某某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依法不构成受贿罪的意见,经查,(1)行贿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请托周某某帮助是因为周某某是白云物流的总经理,在这个职位上,认识很多海关、邮政等单位的领导,他出面请托这些人帮忙办理国际快件运营人的资质,这些单位的领导都会看在他的面子上予以帮助,其是看中了这一点,认为周某某可以在办理国际快件运营人资质的过程中帮到其,才会答应送钱给周某某的。(2)证人江某(时任白云机场海关的副关长)的证言证实,周某某打电话给其,提出广州上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正在申请办理海关快件通关管理系统的系统备案手续,让其帮忙。其帮忙是因为周某某当时是白云物流公司的总经理,白云物流公司是白云机场海关监管场所的业主,白云机场海关在现场工作的场所、办公条件需要白云物流公司提供,机场海关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需要白云物流公司的配合和支持。(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实,其接受王某1的请托后,请托国家工作人员江某、张某1等人为王某1办理相关资质给予帮助和打听消息。上述证据证实周某某收受王某1该250万元系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以及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故其收受该250万元应依法计入受贿数额。
综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惟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周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已退缴大部分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和犯罪数额,以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6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留置的,羁押、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30年9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周某某的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126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监察委员会的赃款人民币901.5005万元,列入上述追缴范围,余款358.4995万元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钟海燕
审判员 曹治华
审判员 许媛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冬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