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强与侯某芳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63号
抗诉机关原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邓某,中共党员,原任从化市林业局太平林业工作站站长,住广东省从化市。因本案于2013年5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于2015年8月7日被从化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卢愿光、邓秋平,均系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侯某,原任从化市林业局太平林业工作站出纳,住广东省从化市。因本案于2013年6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0日被逮捕。于2016年5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原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某、侯某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4)穗从法刑初字第401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邓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二、被告人侯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三、扣押的1088473元依法返还给从化市林业局。宣判后,原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在二审诉讼过程中撤回抗诉,可以裁定准许。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原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14)穗从法刑初字第40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钟丽
审判员 庞美娟
审判员 边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尹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