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06-22

秦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0112刑初17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女,1968年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10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辩护人卢愿光、卢振科,均系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穗埔检刑诉[2018]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赌博罪,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廖慧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及其辩护人卢愿光、卢振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8日期间,秦耀、秦强(均已判决)在其经营的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西约大街五巷14号一无名士多店内,多次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并将每期“六合彩”投注码单汇总后传真给被告人秦某,再由被告人秦某与上级庄家联系结算。秦某1、秦某2、被告人秦某均从中牟利。

2015年9月8日晚,公安机关查获上址,当场抓获秦某1、秦某2及3名参赌人员,并现场缴获“六合彩”投注收据65张(累计金额人民币6815元)及部分赌资人民币4345元。

2017年10月30日,被告人秦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秦某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犯赌博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秦某有正式工作,不是以赌博为业,触犯法律也是受当地社会风气影响,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秦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秦某无前科,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秦某愿意退出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秦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有同案人秦某1、秦某2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缴获赌资、传真机照片、收据复印件、“六合彩”投注汇总单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985号《刑事判决书》、穗公埔行罚决字[2015]01498号、01499号、015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南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秦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就本案量刑情节提出的相关意见,本院已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秦某判处有期徒刑及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秦某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秦某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阮丹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温斯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