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5刑初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萧某某,男,1985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羁押,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
委托辩护人肖某某,广东国某(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杨某,广东国某(江门)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24日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20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羁押,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罗某,北京市某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州市南沙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5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因本案于2020年9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
指定辩护人孙某,广东天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州市南沙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因本案于2020年9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
委托辩护人黄某,广东某海(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包某,广东某海(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0年某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因本案于2020年9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
指定辩护人谢某某,广东广信某(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州市南沙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8年某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羁押,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
委托辩护人陈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朱靖,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8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羁押,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某,广东瀛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州市南沙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某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羁押,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冯某某,广东天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闰某,广东天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7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灵山县。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8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羁押,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卢振科,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卢愿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南检刑诉〔2020〕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萧某某、吴某某、温某某、陈某某、梁某某、罗某某、温某某、黄某某、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徐田林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肖某某、罗泽宏、孙利滨、黄勋有、包俊、谢某某、陈某某、陈某兴、冯某某、闰某、卢振科、卢愿光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萧某某、陈某某、温某某先后与被告人吴某某、梁某某、谢某某(参与一次)等人在南沙区珠江街嘉安花园××××××天台、珠江街××××××号、珠江街祝安街××××××北侧一民宅、珠江街永安××××××三楼等处开设赌场,雇佣被告人罗某某、温某某在赌场负责打荷、看场等工作;组织赌客以扑克牌赌“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数万元。被告人黄某某为牟取利益,出租其位于珠江街永安××××××三楼的场所供被告人萧某某等人开设赌场。2020年9月3日晚,公安机关在珠江街永安××××××三楼将正在开设赌场的被告人萧某某等被告人及参赌人员共39人人赃并获。公安机关现场缴获赌资数万元、水金12100元、赌具扑克牌2副。同年9月24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某、温某某;同年9月25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梁某某。
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各被告人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前科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签认的有关照片,证人赖某、邓某1、何某、袁某、郭某、易某、江某、黎某、陆某、黄某、冯某、蓝某、霍某、汤某、陈某1、陈某2、陈某3、罗某、余某、魏某、陈某4、刘某、朱某1、朱某2的证言,被告人温某某、罗某某、吴某某、黄某某、萧某某、谢某某、陈某某、温某某、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相关的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各被告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均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萧某某、吴某某、温某某、陈某某、梁某某是主犯;被人罗某某、温某某、黄某某、谢某某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萧某某、吴某某、陈某某、梁某某、罗某某、温某某、黄某某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萧某某、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温某某、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罗某某、温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萧某某认罪认罚,称其获利八、九千元。其辩护人提出:萧某某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是初犯、偶犯,家庭困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称其在8月才加入,参与六、七次,每次获利几百至一千元。辩护人提出:吴某某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其有正当职业,从事理发,需要其照顾家庭,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称其在8月才加入,参与十次左右,共获利几千元。辩护人提出:温某某认罪认罚,案发当晚其不在现场,参与次数较少,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称其8月才作为股东参与,参与十五次左右,获利五、六千元。辩护人提出:陈某某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真诚悔罪,无放高利贷等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称其获利几千元。辩护人提出:梁某某认罪悔罪,在7月就退出,参与时间不长,有正当职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称其参与十次左中,负责打荷,每次300-500元,获利四、五千元。辩护人提出:罗某某是从犯,是初犯、偶犯,家庭困难,因为没有工作才听从萧某某的安排去打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从轻科以罚金。
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称其参与七、八次,负责买烟等,获利数百元。辩护人提出:温某某主观恶性小,只是领较低报酬。是从犯,只是打工。归案后坦白,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称其出租场地500元一次,共获利3100元。辩护人提出:黄某某不是股东,也无投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小,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称其只在案发当天参与一次,到场十几分钟就被抓获,其无获利。辩护人提出:谢某某是从犯,无获利,坦白,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其身体患有腰椎间盘突出,需卧床休息。其是家庭收入的支柱,已被拘留30余天。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请求对其适用缓刑,从轻判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萧某某、吴某某、温某某、陈某某、梁某某、罗某某、温某某、黄某某、谢某某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各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为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赌博恶习,综合本案九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萧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1年9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1年9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温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21年8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21年8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五、被告人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2021年6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六、被告人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1年4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七、被告人温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1年4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八、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1年3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九、被告人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十、扣押于公安机关的各被告人赌资、现场水金、无人认领赌资总计49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各被告人的手机(黄某某被扣押手机2部,其中华为牌手机为作案工具;陈某某无扣押手机;其余被告人均被扣押手机1部,均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扑克牌2副,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代为执行)。
十一、继续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以本案查明事实为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胡名态
人民陪审员 李世海
人民陪审员 李邵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一松
书记员马海欣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追缴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