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民申21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梁某某,女,1973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艳丽,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广州某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路3号自编1号201房。
法定代表人: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晓,广东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广东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陈某勇,男,1970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州市海珠区。
再审申请人梁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广州某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陈某勇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24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梁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肖逸思
审判员 杨晓航
审判员 谭健颖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倩雯
甄新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