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艳丽、卢愿光律师成功办理钟某重大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1-06-17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粤01民终72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相,男,1977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永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龙,男,1982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永嘉县。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广东南某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帆,广东南某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某,男,1991年某月6某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女,1992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愿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艳丽,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相陈某龙因与被上诉人钟某某陈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27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某相陈某龙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瑾,被上诉人钟某某及其与陈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艳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相陈某龙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陈某相陈某龙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钟某某陈某承担。事实和理由:在“套路贷”行为被认定非法前,部分基层法院流于形式而疏于审查交易背景及实质,支持了大量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不公合同履行,引起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中,钟某某陈某采用了名为“股权转让回购协议”的“套路贷”行为,明显不公,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一)陈某相陈某龙对《股权转让暨股权回购协议》存在重大误解。陈某相陈某龙是否存在重大误解,应当从其对该等合同表现形式及实质法律关系是否有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者经验等方面进行审查。一审法院已经查明,陈某相陈某龙在多处微信对话中将回购协议约定的“转让对价”表述为“高利贷”,却又认为陈某相陈某龙对交易实质为借款担保的认知未得到对方明确回应,故无法证明陈某相陈某龙存在重大误解。该认定明显错误。重大误解应当是误解方单方陷入错误认识,如果必须得到对方回应则已经是合意行为。在本案发生前,陈某龙已通过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借贷”行为向林丽梅借款,该笔款项正是由钟某某陈某代为偿还的,该事实有双方签署的《幼儿园股权转让合同》佐证。陈某相陈某龙基于在先的交易经验,签署回购协议,虽然自身有过失,但不能否认重大误解的存在,股权转让只是一种担保。即便陈某龙无法还款,也不应当直接约定流质条款。(二)《股权转让暨股权回购协议》显失公平。2018年9月18日,钟永霖与陈某龙签订《幼儿园股权收购协议》,约定钟某某1905万元收购广州市白云区和乐幼儿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乐幼儿园)100%股权,钟某某在一审时明确该对价为市场价。2018年10月15日,由于钟某某恶意违约,陈某相陈某龙在危困之下签署《股权转让暨股权回购协议》。陈某相陈某龙认为该协议为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903万,半年内需还款1203万。短短1个月时间,收购和乐幼儿园的成交基础并未发生任何改变,而对价远远低于双方真实交易市场价1905万元的70%,明显有失公允。(三)钟某某陈某通过违约导致陈某相陈某龙陷入危难,并乘人之危要求签署《股权转让暨股权回购协议》,严重损害陈某相陈某龙的合法利益。钟某某陈某共同参与偿还陈某相陈某龙此前与林丽梅的高利贷,明知陈某相陈某龙处于资金周转困难期间。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陈某相陈某龙完全依赖钟某某陈某,没有寻找其他途径筹款,钟某某陈某经多次催告仍不付款,该行为将可能导致和乐幼儿园的场地因欠租被收回。《股权转让暨股权回购协议》系在危难之时签署,明显不公,严重侵害陈某相陈某龙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四)《股权转让暨股权回购协议》约定交易对价为1203万,其中300万为钟某某陈某收取的高利贷收益。钟某某陈某通过“套路贷”手法,牟取高利,任何一个稍有社会阅历的普通人都能从前后价格悬殊的合同中合理推定前述事实,一审法院认定该300万元为钟某某陈某主张的保证金,令人费解。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陈某龙陈某相的全部上诉请求。补充:《股权转让暨股权回购协议》本质就是钟某某陈某陈某龙陈某相出借903万元本金,钟某某陈某通过走账做300万银行流水的方式,试图非法收取300万高额利息,如未按约归还本息,则涉案股权以不到市价一半的价格作价给钟某某陈某,这明显是“套路贷”的做法。

钟某某陈某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1.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暨股权回购协议》不构成重大误解。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陈某龙陈某相作为完全责任能力人,全程亲自参与整个股权转让过程,包括签订协议前的协商、签订协议、亲自前往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均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应当认定其清楚知晓自己行为的后果,不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此外,陈某龙陈某相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资金,钟某某陈某支付了合理的对价,陈某龙陈某相已经实际收取了1203万的股权转让款,订立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且并未遭受任何损失,故陈某龙陈某相不存在重大误解。2.双方签订的协议不构成显失公平。所谓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其构成要件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种不对等违反公平原则,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股权转让暨股权回购协议》权利义务对等,一方转让股权,一方支付合理对价,且钟某某陈某已经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陈某龙陈某相未遭受任何不利,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至于陈某龙陈某相主张股权转让总价从1800万降低为1203万的问题,整个价格调整过程均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签订《股权转让暨股权回购协议》之前,陈某龙钟某某2018年9月18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钟某某应当在协议签订当天向陈某龙支付定金200万元,在收到工商管理部门的办理知不足公司45%股权转让手续受理回执当天再支付500万元。上述《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钟某某、依约于2018年9月18日、2018年9月19日累计向陈某龙支付股权转让款700万元。但陈某龙并未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及时将知不足广东公司45%的股权转让给钟某某陈某,反而在没有通知钟某某陈某的情况下私自将知不足广东公司1%的股份转给陈某相,完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钟某某陈某得知此事后,经过多方调查,发现陈某龙不仅在未经钟某某陈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处理属于钟某某陈某的股权,而且未实际处理和乐幼儿园的任何债务,钟某某陈某认为陈某龙的行为已经涉嫌民事欺诈,或刑事诈骗。钟某某陈某意识到可能被诈骗后,要求陈某龙陈某相立即返还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700万元,并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赔偿三倍定金。在此情况下,陈某龙害怕承担违约责任,便主动与钟某某陈某协商,协商过程中主动降价,最终双方于2018年10月15日签订了转让总价为1203万元的《股权转让暨股权回购协议》,全部协商及签订《股权转让暨股权回购协议》过程均有陈某龙、罗天扬在场参与。以上整个过程均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3.双方签订的协议不构成乘人之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从本条的规定来看,乘人之危必须有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而且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牟取的是不正当利益。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双方签订《股权转让暨股权回购协议》时,陈某龙陈某相有正常判断能力,也不处于危困状态,其清楚签订该协议的后果,且钟咏亍⒊氯阋裁挥心踩〔徽©当的利益。故陈某龙陈某相称其签订上述协议系他人利用其处于危困状态,属于乘人之危而签订的主张依据不足。4.关于300万元保证金的问题。双方于2018年10月15日签订了转让总价为1203万元的《股权转让暨股权回购协议》,协商过程中双方一致口头同意股权转让款中的300万作为保证金,该约定合情合理,理由如下:1.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钟某某陈某经过多方调查,发现陈某龙陈某相并未处理和乐幼儿园的任何相关债务,反而可能对外存在多笔未披露的债务,为了保障钟某某陈某的合法权益,双方协商约定300万为保证金,股权转让完成且钟某某陈某实际接手知不足公司、和乐幼儿园之后,如不存在隐性债务的,则钟某某陈某应当及时将300万保证金退回给陈某龙,如存在隐性债务的,则钟某某陈某垫付相关款项后有权从300万保证金中扣除,最后双方再进行结算。保证金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且符合股权转让的交易习惯,更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2.钟某某陈某2019年5月11日接手知不足公司、和乐幼儿园之后,知不足公司、和乐幼儿园已经被多方起诉,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决退还家长学费纠纷多达十几件(不包括庭外和解及已经达成和解的撤诉案件),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判决债务案一件,判决金额远超300万,高达500多万元。此外,钟某某陈某已经为陈某龙陈某相另外垫付了拖欠的幼儿园教师工资、社保费用、教师宿舍租金和水电费、幼儿园租金和水电费等费用,退还了部分家长已经交纳的学费,累计金额超过200万元。上述情况实际证明了陈某龙陈某相经营期间确实对外存在多笔债务,但是其在股权转让时并未履行披露义务,双方约定300万元保证金的做法是合情合理且确实必要的。(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陈某龙陈某相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但并未具体论述错误的原因,也没有提出任何依据,其该项主张不应得到支持。(三)关于本案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因陈某龙陈某相经营期间违规收取学费、拖欠教师工资、拖欠幼儿园场地租金等问题,和乐幼儿园从2019年5月10日被白云区教育局责令停业整顿。此后学生家长到处维权,要求退还违规收取的学费,教师罢课要求支付工资,其他债权人也纷纷出来主张债权。据不完全统计,钟某某陈某实际接手知不足公司和和乐幼儿园之后,知不足公司、和乐幼儿园已经被多方起诉,目前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多达十几件(不包括已经达成和解的案件),诉讼案件涉案金额约600万元。陈某龙陈某相一直未出面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各债权人均无法联系陈某龙,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白云区教育部门、公安部门、劳动部门等多部门先后介入协调,相关媒体也进行了报道。不仅如此,陈某龙还恶意拒收法院送达的传票等各项材料,恶意拖延时间,阻碍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此外,一审庭审过程中陈某龙陈某相当庭承认除了工商备案的知不足公司和和乐幼儿园的公章,其还另外私刻了知不足公司和和乐幼儿园的公章各一枚,该做法已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在将备案的公章移交给钟某某陈某后,陈某龙公然利用私刻的假公章对外违规收取巨额学费,造成恶劣影响。钟某某陈某已经对部分家长提供的收据、合同中加盖的公章进行了鉴定,确定加盖的公章为假公章。由此可见,陈某龙陈某相漠视法律,其初衷根本不是用心经营幼儿园,而是把和乐幼儿园当作其非法敛财的工具。与之相反,整个过程中,一直都是钟某某陈某对外代表知不足公司和和乐幼儿园,协助相关部门积极处理陈某龙遗留的各项问题,自行垫付巨额款项,目前已经与部分家长、教师、债权人达成和解,稳定了局面,解决了争议。以上鲜明的对比,可以充分看出双方对解决知不足公司和和乐幼儿园各项遗留问题的态度。目前知不足公司和和乐幼儿园仍有多项争议正在处理中,影响甚广,恳请二审法院综合考虑该系列案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尽快依法裁判,驳回陈某龙陈某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陈某相陈某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陈某相陈某龙钟某某陈某2018年10月15日签署的《股权转让暨股权回购协议》;2.钟某某陈某配合将知不足(广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按陈某龙持股99%、陈某相持股1%的比例变更登记至陈某龙陈某相名下;3.本案诉讼费由钟某某陈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9月18日,陈某龙(甲方)与钟某某(乙方)签订《幼儿园股权收购协议》(以下简称收购协议),约定:知不足公司是甲方独资独立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甲方是实际投资人。知不足公司已实际投资和运营和乐幼儿园,但和乐幼儿园的相关工商手续尚未办结。甲方在筹建、运营和乐幼儿园期间,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第三方自然人陈乐佳借款400万元,至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借款本息合计635万元。作为对上述借款的担保,甲方将知不足公司的55%股权过户到陈乐佳指定的另一自然人林丽梅名下,并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知不足公司的法人代表也已经变更为林丽梅,甲方名下依然持有知不足公司45%股权。甲方声明,陈乐佳、林丽梅对甲方做出承诺,一旦甲方向陈乐佳偿还本息,林丽梅即将该知不足公司55%的股权回转给甲方,甲方也就对知不足公司及通过知不足公司对和乐幼儿园享有100%的股权和控制权。双方本着自愿、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甲方同意将其名下持有的知不足公司45%股权转让给乙方,并承诺从林丽梅名下收回知不足公司55%股权之后三天内,将该55%的股权转给乙方指定的关联人钟汉荣。上述知不足公司的45%股权及55%股权作为一个整体作价,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1800万元。第一期款项即本协议签订当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200万元。第二期款项双方共同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知不足公司45%股权转让手续,将所有文件资料递交给工商管理部门,收到受理回执当天,乙方向甲方支付500万元。第三期款项,甲方在收到第二期款项后,及时结清与陈乐佳的债权债务关系,并负责办理回购林丽梅名下知不足公司55%股权事宜,甲方受让该55%股权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至乙方指定的案外人钟汉荣名下,办结变更手续当天,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三期款项700万元。第四期款项,上述三期款项支付完毕后,乙方及其指定人钟汉荣已经合计持有知不足公司100%股份并通过知不足公司100%持有和乐幼儿园。乙方应马上着手办理和乐幼儿园的工商登记手续以及向白云区教育局申领办学许可证,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乙方,在乙方办妥和乐幼儿园工商登记手续并在白云区教育局颁发办学许可证的当天,或在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三期款项之日起第六十天,以两者孰先为准,乙方向甲方支付第四期款项400万元。在乙方与钟汉荣已经实际100%控制知不足公司以及和乐幼儿园的情况下,甲方原来留存在和乐幼儿园的租赁押金55万元以及验资户存款50万元,共计105万元,由乙方随同上述第四期款项一起退还给甲方。甲方向乙方披露,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知不足公司以及和乐幼儿园尚有负债175万元,包括房租140万元,人员工资15万元,待缴纳办学保证金20万元。甲方保证在收到第三期款项之日起三天内把上述债务全部支付完毕。甲方保证知不足公司以及和乐幼儿园再无其它未披露之债务,若有任何未披露之债务,由甲方全部承担,并且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在乙方支付第一期款即定金之日起,乙方即有权派员进驻幼儿园进行清产核资并对幼儿园运营进行监督。甲方保证在收到上述第三期款项之日,向乙方全面移交知不足公司及和乐幼儿园的经营管理权和所有权。双方应签署交接确认书,当日即为交割日。交割日之前,知不足公司及和乐幼儿园的股东权利、股东义务、盈亏、债权、债务、纠纷等均由甲方承担或处理。交割日之后,知不足公司及和乐幼儿园的股东权利、股东义务、盈亏、债权、债务、纠纷等均由乙方承担或处理,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义务。在交割日后,乙方应在一年内选择合适时机将知不足公司更名,不再使用知不足名号。交割日后至迟不晚于知不足公司更名前,乙方应将知不足公司名下除和乐幼儿园之外的资产,包括除和乐幼儿园之外的子公司以及知不足系列商标以0价格返还给甲方。等等约定。

2018年9月18日,钟某某陈某龙转款200万元,陈某龙于当日开具收据确认收到钟某某支付的定金200万元。

2018年9月19日,钟某某陈某龙转款500万元。陈某龙于当日开具收据确认收到钟某某按上述协议支付的第二期股权转让款500万元。

2019年10月8日,钟某某陈某龙转款3万元,陈某龙出具借条,确认收到钟某某借款3万元。

2018年10月15日,陈某龙(甲方)、陈某相(乙方)与钟某某(丙方)、陈某(丁方)签订了《股权转让暨股权回购协议》(以下简称回购协议),约定:甲乙两方为股权出让方,本协议涉及甲乙两方统称“甲乙方”或者“出让方”,丙丁两方为股权受让方,本协议涉及丙丁两方的统称为“丙丁方”或者“受让方”。鉴于知不足公司是甲乙两方共同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方持股99%,乙方持股1%,甲乙双方为一致行动人,就本协议中约定的股权转让事项,甲乙两方均承诺放弃优先受让权。钟某某陈某龙曾于2018年9月18日签署了一份《幼儿园股权收购协议》(以下简称9.18收购协议),并已经部分履行,现陈某龙钟某某协商一致同意,在签订本协议后,该收购协议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已履行部分转移至本协议并视为已履行,该9.18收购协议自动终止,彼此不追究对方未履行责任。甲乙两方决定将其各自持有的知不足公司股权分别转让给丙丁两方,并同时级ü扇ɑ毓菏乱耍丙丁两方同意受让股权,并同意约定股权回购事宜。甲乙丙丁四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转让股份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甲方陈某龙分别将其持有的知不足公司55%股权转让给丙方钟某某,将知不足公司44%股权转让给丁方陈某,并将知不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丁方陈某。乙方陈某相将其持有的知不足公司1%股权转让给丁方陈某。以上转让总价款为1203万元。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约定:丙方钟某某已经根据9.18收购协议共计向甲方陈某龙支付了703万元,甲方陈某龙亦确认已经收到该款项,因此该款项转移至本协议,等同丙方钟某某已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703万元。丙丁两方只需再向甲乙两方支付500万元即完成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总价款支付义务。本合同签订之日,甲乙丙丁四方共同到工商部门办理知不足公司的股权转让手续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在工商部门出具受理回执的当日,丙丁两方向甲乙两方支付股权转让款300万元。办理工商手续时提交工商的股权转让合同使用工商局版本,与本协议不一致或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在工商部门颁发知不足公司新的营业执照,确认知不足公司按照双方的上述约定实现股权及法人代表变更后,且甲乙两方将知不足公司营业执照、知不足公司公章、房屋租赁合同、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幼儿园营业执照、幼儿园公章全部移交给丙丁两方后,丙丁两方当日向甲乙两方支付股权转让款200万元。若幼儿园执照及公章尚未办妥,则丙丁方先支付后,幼儿园执照及公章由丙丁方去办理及保管,甲乙方负责协助。若丙丁方不支付或延期支付超过3天,甲乙方有权要求丙丁方返还已变更到丙丁方名下的股权,且上述所收取的300万元不予退还,本协议自动失效,9.18收购协议自动恢复生效。乙方委托甲方代为收取其应收的转让价款,甲方另行指定其名下的收款账户,自甲方名下账户收到丙丁两方上述约定的股权转让款后,丙丁两方的支付义务履行完毕。股权回购约条款:丙丁两方自受让知不足公司股权之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丙丁两方不得将其持有的股权对外进行任何的转让、质押、抵押、担保;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为甲方的股权回购权利期,甲乙方有权以原价回购丙丁两方持有的知不足公司100%的股权,回购总价款1203万元,丙丁两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甲乙两方的回购要求。在2019年4月14日前任一天,甲乙方有权提前回购股份一次,但回购条件设定为以600万元回购知不足公司45%的股权,剩余55%股权以603万元的价格在2019年4月14日方可实行回购,甲乙方如需提前回购的,可与丙丁方协商;甲方在提出回购要求后必须于2019年4月14日前(含)向丙丁方支付足额回购价款,丙丁方承诺在收到回购价款之日无条件协助甲乙方到工商部门办理知不足公司的股权转让手续,如全部股权回购完毕,还应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及法人代表变更;如果甲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没有提出股权回购要求或提出回购要求但没实际足额支付相应股权回购价款,则本协议约定的甲乙方的股权回购权利自动失效,甲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丙丁方主张原价回购股权;在本协议约定的甲乙方的股权回购权利存续期间即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内,丙丁方虽然为知不足公司的股东,但丙丁方同意知不足及幼儿园的全部经营管理工作由甲方独立进行,丙丁方保证不参与不干涉甲方正常的工作。在此期间,甲方有权对知不足公司及幼儿园正常运营及管理。甲方对知不足公司及幼儿园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丙丁方协助或需要使用到证照及公章办理事务,提前三天通知丙丁方任一人,丙丁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办理事务。在2019年4月14日之前,知不足公司及幼儿园一切盈亏、负债、风险、纠纷、诉讼、责任全部由甲方负担,一切法律及经济等责任与丙丁方无关;在甲乙方无任何回购股权的情况下,即截止2019年4月14日,甲乙方股权回购权利完全失效后三天内,甲乙方必须无条件完全退出知不足公司及幼儿园的经营管理。甲乙方结清知不足公司及幼儿园的所有负债后将所有资产、合同、账册、证照及其他一切资料移交给丙丁方。自移交即日起知不足及幼儿园的所有经营管理由丙丁方负责,且知不足公司及幼儿园当日接管以后产生的一切盈亏、负债、风险、纠纷、诉讼、责任全部由丙丁方负责承担;在甲方陈某龙部分实现了股权回购的情况下,即甲乙方在回购45%股份后,超过2019年4月14日,甲乙方无权再回购剩余55%股份的,甲乙方必须完全退出知不足及和乐幼儿园的经营管理,由丙丁方完全负责知不足及和乐幼儿园的经营管理。甲乙方及丙丁方同为知不足公司及幼儿园的股东,则各股东按公司法承担股东义务,享受股东权利。等等约定。该协议由四人签名并印指模,下方有见证方声明,内容为:本人现场见证了本协议的签署,当事各方自由自愿协商,并无任何胁迫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存在,可以确认本协议的签署为当事各方真实意愿的意思表达。罗天扬作为见证人签名捺印。

2018年10月15日,钟某某陈某龙转款300万元。陈某龙于当日开具收据确认收到钟某某按《股权转让暨股权回购协议》的约定而支付的款项300万元。

2018年10月23日,钟某某陈某龙转账200万元。陈某龙于当日开具收据确认收到钟某某按《股权转让暨股权回购协议》的约定而支付的最后一期款项200万元。

2014年12月19日,知不足公司注册成立。2018年9月20日,知不足公司的股东由陈某龙、林丽梅变更为陈某龙2018年10月10日,知不足公司的股东由陈某龙变更为陈某龙陈某相2018年10月12日,知不足公司单独投资注册设立和乐幼儿园。2018年10月26日,知不足公司的股东由陈某龙陈某相变更登记为陈某钟某某,法定代表人由陈某龙变更为陈某2019年4月22日,和乐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某

2019年4月26日,以知不足公司、和乐幼儿园名义发出《公告》,由于和乐幼儿园股东已变更,现正式撤销陈某龙的幼儿园经营权,由钟某某接管幼儿园的一切事务。

2019年5月9日,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教育指导中心在和乐幼儿园张贴公告,由于和乐幼儿园存在债权债务股权纠纷,严重影响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决定暂不下达2019年秋季入读小班招生指标,同时不允许和乐幼儿园以任何形式招收其他年龄段的插班幼儿。

2019年5月10日,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和乐幼儿园进行整改,暂停招生。

陈某相陈某龙称,陈某龙经营知不足公司及和乐幼儿园期间进行大量资金投入,当时向他人借了高利贷款需偿还,陈某龙钟某某签订《幼儿园股权收购协议》才是陈某相陈某龙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中约定陈某龙可以获得股权转让款1800万元及收回租金押金55万元和验资存款50万元,即该协议的约定总价款为1905万元,在该协议签订后,钟某某陈某龙共支付700万元,陈某龙亦按约将知不足公司的股东林丽梅变更为陈某龙,由于工商部门要求自然人成立的一人公司不能100%持股另外一家公司,其才将知不足公司1%的股份转让给陈某相。在此期间,陈某龙催促钟某某办理变更手续,钟某某却不配合处理。此时,其找钟某某借款3万元用于支付水电费,该3万元相当于已支付股权转让款。钟某某恶意违约,本应按约付款时突然不再履行付款义务,可陈某龙在收到700万元仍不够周转支付租金等费用,钟某某提出以借款200万元的形式解决整个的交易,陈某龙迫于当时的租金的压力,认为借贷关系是可以接受的方案,才签订《股权转让暨股权回购协议》,该回购协议的成交基础未发生改变,可对于知识产权等相关方面没有做约定,低于市场价(1905万元)的70%,也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的股权转让合同,实质为借贷,股权转让本质是质押行为,是担保的合同。陈某相陈某龙对于回购协议中约定的转让款只收到903万元,另外一笔300万元虽然是打到了陈某龙的账户,但陈某龙的账户、密码及相关资料都在陈某处,随后就将该300万元转走了,该300万元是用于支付回购时的利息。陈某龙确认上述收购协议中的50万元保证金已经退回和乐幼儿园账户,其也将该款项用到和乐幼儿园。虽然知不足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是陈某龙签字确认,可和乐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没有经过陈某龙的同意。陈某相陈某龙就此还向一审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1.协议书、原件物品清单、转账凭证、确认书、结清证明,拟证明和乐幼儿园运营资金不足,陈某龙向广东富宏投资有限公司借款400万元,该公司要求半年内偿还600万元,陈某相陈某龙将知不足公司55%的股权转让给该公司指定的第三方,并将知不足公司及和乐幼儿园的所有证照印章交付给该公司。

2.微信聊天记录(陈某龙钟某某),拟证明在上述收购协议签订后,陈某龙多次催促钟某某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以尽快支付款项,钟某某明知和乐幼儿园急需该笔资金用于支付租金,却故意拖延,致使陈某龙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收不到款项,面临和乐幼儿园可能被收回承租场地的风险。后陈某龙得知钟某某侵占幼儿园,该行为与当时的合意不符,与钟某某协商处理,钟某某开出利息很高。

3.移交证件、印章清单表,拟证明钟某某陈某控制知不足公司及和乐幼儿园的证照印章,该操作方式与广东富宏投资有限公司的借款操作一致,陈某相陈某龙在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时与钟某某陈某确认,该行为实质是借款行为。

4.公告,拟证明2019年4月26日,钟某某带人强行闯入和乐幼儿园要接收,导致和乐幼儿园因该等纠纷停业停课,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5.网上商标检索,拟证明陈某相陈某龙注册各品类知不足商标等,树立知不足品牌。

6.照片,拟证明在陈某相陈某龙的经营下,和乐幼儿园的教育理念和教学课程得到家长的认可。

7.催缴通知,拟证明因拖欠租金被催缴。

8.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陈某相陈某龙与当时推荐钟某某陈某认识,并见证签署涉案合同的罗天杨就涉案合同进行沟通,该行为实质是借款,股权作为质押担保,双方均明知钟某某陈某不是真实股东。

钟某某陈某陈某相陈某龙提交的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有异议,协议书没有原件,该协议书乙方落款没有签名,日期为空白,且钟某某陈某不是该证据的当事人,真实性无法核实,与本案无关。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陈某相陈某龙只提供了部分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全面准确反映双方的真实沟通情况,钟某某陈某一直积极协助陈某相陈某龙处理租金的事宜,也按上述收购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转让款,不存在违约行为,更不存在故意拖延等情形;该微信聊天内容是陈某相陈某龙钟某某陈某双方正常进行沟通,不存在陈某相陈某龙所主张的幼儿园被侵占以及利息等问题。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没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上述回购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履行完毕,钟某某陈某实际接管和控制知不足公司及和乐幼儿园,陈某相陈某龙认为是借贷关系没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该证据也不能证明陈某相陈某龙钟某某陈某确认该行为实质是借款行为;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没异议,关联性有异议,钟某某陈某是按照回购协议的约定对幼儿园进行正常的交接工作,并没有强行闯入,和乐幼儿园被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停课的原因是由于陈某相陈某龙经营期间违规收取学费、拖欠教师工资、拖欠场地租金等,钟某某陈某在接手前,陈某相陈某龙已被政府部门约谈,可陈某相陈某龙不出面配合解决问题。证据5有异议,仅显示申请日期,没有显示申请的最终结果,与本案无关。证据6有异议,没有原始载体核实,与本案无关。证据7有异议,与本案无关。证据8有异议,钟某某陈某不是该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当事人,不清楚该微信双方的真实身份,无法确认该微信内容是否经过删减,该微信记录不能反映陈某相陈某龙钟某某陈某之间的行为是借款,股权担保。

钟某某称,2018年9月初,钟某某经罗天扬介绍认识陈某龙,后与陈某龙签订上述收购协议,约定的总价款1800万元,以及钟某某接收后应交给陈某龙105万元,后来陈某龙自行退回了50万元的保证金。钟某某按上述收购协议支付700万元,陈某龙却没有按照约定将股份的45%变更到钟某某名下,也没有告知钟某某原因,在没有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情况下,钟某某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2018年10月,钟某某网上查询到知不足公司的1%股份在陈某相名下,陈某龙当时并没有告诉钟某某是需要两个人持股,钟某某觉得被骗不愿意收购并要求陈某龙退还款项,陈某龙就主动降价,后双方协议才签订上述回购协议。钟某某实际支付给陈某龙的转让款为903万元,包括陈某龙出具借款条中的3万元。钟某某转款给陈某龙300万元,陈某龙又将该300万元转出到彭圣昌、王红、陈钦文的账户,该三人是代钟某某收款,现该300万元确实在钟某某处,虽然实际达成的转让款为1203万元,实际上钟某某陈某方只需向陈某龙支付903万元,是由于当时口头约定该300万元作为保证金,陈某相陈某龙也没有提及过回购的事情。

钟某某陈某称,由于陈某相陈某龙没有按照约定在2019年4月14日履行回购义务。钟某某陈某按照该协议约定前往和乐幼儿园正常接收,遭到陈某龙陈某相的拒绝。当地村委会、派出所、教育局、劳动部门均介入此事,直到此时才知道陈某龙陈某相违规收取学费。2019年5月10日,教育局发布了责任整改通知书。钟某某陈某就此向一审法院还提交了如下证据:

1.工商内档资料,拟证明陈某相陈某龙钟某某陈某共同在工商部门办理了知不足公司股东变更、章程变更等事宜,股权变更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

2.租赁合同、转账凭证、发票、退款协议书、收款收据、垫付证明、收款凭证,拟证明股权转让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钟某某陈某已经实际控制知不足公司及和乐幼儿园,并代为垫付租金、水费、电费、员工工资、学费预存款等相关费用。

3.传票、起诉状、民事裁定书,拟证明股权转让后,知不足公司及和乐幼儿园出现多笔未披露的债务,被多方起诉,钟某某陈某作为股东积极应诉,促进纠纷的解决。

4.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陈某相陈某龙被追索费用时将责任推给钟某某陈某,并称钟某某陈某是幼儿园的新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现在债务处理后,陈某相陈某龙又主张股权转让存在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陈某相陈某龙的说法互相矛盾。

陈某相陈某龙钟某某陈某提交的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该工商资料仅是形式上实现涉案合同的目的,双方没有该真实意思表示,为了配合工商变更手续而签署的文件不应作为推定涉案合同合法的依据。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没异议,租赁合同可反映陈某相陈某龙2015年10月开始承租至2018年10月已投资房屋租金为700万元,陈某相陈某龙不可能以800万元不到的对价处置幼儿园,具体的租金是否支付,陈某相陈某龙方无法核实,且钟某某陈某方主张2019年4月以后享受股东权利义务,现又主张4月至6月的租金、水电费等支付行为均为垫付,是前后矛盾的陈述,足以说明本质是出借款项,不承担股东的支付义务;与家长签订的协议书真实性无法确认,由于钟某某陈某当时违反双方达成的合意,强行侵占幼儿园导致退款及赔付等系列的诉讼纠纷,最终应由何人承担,由法院依法处理;经营期间,陈某相陈某龙确认有拖欠工资,可与本案无关;对于钟某某陈某所述的支付行为的真实性和必要性,陈某相陈某龙同意在实现合法权利后逐一核实依法承担。证据3真实性没异议,由于知不足公司的相关资料在钟某某××陈某处,在本案审理后,陈某相陈某龙将依法承担其应承担法律责任。证据4真实性没异议,由于2019年4月26日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变更,当时外聘老师等人向陈某龙追索时,其已没有合法的身份进行处理。

以上事实,有《幼儿园股权收购协议》、《股权转让暨股权回购协议》、协议书、原件物品清单、确认书、结清证明、移交证件、印章清单表、网上商标检索、公告、照片、催缴通知、收据、借条、银行流水明细、工商内档资料、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租赁合同、转账凭证、发票、退款协议书、收款收据、垫付证明、传票、起诉状、民事裁定书、收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暨股权回购协议》是否应被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首先,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陈某相陈某龙陈述其在双方签订合同时,陈某龙在经营幼儿园期间出现资金困难,通过签订股权转让暨回购协议的方式获得资金,故与钟某某陈某签订涉案回购协议。由此可见,从本案转让协议的背景及合同目的看,陈某相陈某龙在订立合同对知不足公司的股权价值是清楚的,其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资金,陈某相陈某龙亦已收到转让款903万元。虽然双方对于300万元的款项存在争议,陈某相陈某龙认为钟某某300万元转至陈某龙账户后又将该款项转走了,该300万元为支付回购时的利息,钟某某陈某认为该300万元为保证金,但结合陈某相陈某龙钟某某陈某的陈述以及双方提交的证据,陈某龙在收到300万元之后,自愿将其账户、密码等交给陈某300万元转出,且由于陈某龙在经营知不足公司及和乐幼儿园期间产生的债务纠纷致使知不足公司被起诉,陈某龙亦确认存在拖欠员工工资未支付的情形,故钟某某陈某的陈述更符合常理,陈某相陈某龙基本实现了合同目的,现该回购协议已实际履行,钟某某陈某理应将该300万元支付给陈某相陈某龙。关于陈某相陈某龙提交的协议书、物品清单、确认书、结清证明、转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认为涉案回购协议与陈某龙2018年2月1日向广东富宏投资有限公司借款的性质相同,实际性质均为借贷关系,该协议书仅只有陈某龙在甲方处签名,乙方未有签名,物品清单亦未有交接人员签名,且结清证明、确认书的签订主体不是钟某某陈某陈某相陈某龙亦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签订主体与广东富宏投资公司的关系,该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便该结清证明、确认书是真实的,也只是陈某相陈某龙与案外人林丽梅、陈乐佳之间存在过借款关系等情形,同时,微信聊天记录中陈某龙虽陈述有300万元利息、高利贷等情形,可相对方对此并未予以确认,故无法证明陈某相陈某龙所要证明的内容。

其次,双方签订合同后,陈某相陈某龙已将其作为知不足公司的股东变更工商登记成为钟某某陈某,而陈某相陈某龙却未于2019年4月14日前向钟某某陈某提出回购股权并实际回购,且钟某某陈某在约定的回购期限届满之后,钟某某陈某已实际接管知不足公司并进行经营管理。

最后,陈某龙等作为商人,长期从事经营活动,其自愿与钟某某等签订涉案回购协议,并以略低于涉案收购协议的价格转让股权获取转让款,且涉案回购协议中明确约定陈某相陈某龙可在2019年4月14日对转让的股权进行回购,并未违反法律规定。退而言之,即便陈某相陈某龙转让股权的价格低于涉案收购协议的转让价格,亦是市场行为,且陈某相陈某龙亦可按该转让的价格进行回购。股权价格是因市场行情波动而浮动的,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转让价格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自愿确定,即便陈某相陈某龙现转让股权的价格低于之前的价格也不能否定合同的效力。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签订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之事由,陈某龙陈某相主张行使撤销权的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陈某龙陈某相主张的其他诉讼请求是基于合同被撤销后涉及的处理后果,故对陈某龙陈某相主张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陈某龙陈某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5010元,由陈某龙陈某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钟某某陈某向本院提交了多份判决,拟证明知不足公司被多方起诉,判决金额远超300万元;陈某龙陈某相一直未出面解决问题,无力和无心承担相应的责任;钟某某陈某已实际接管知不足公司、和乐幼儿园,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陈某龙陈某相对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上述诉讼产生的原因是钟某某陈某恶意侵占幼儿园,导致幼儿园停学。由于幼儿园已经停学,不存在钟某某陈某接管幼儿园的事实。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

1.《股权转让暨股权回购协议》第三条第3点约定:“⋯⋯丙丁两方当日向甲乙两方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若幼儿园执照及公章尚未办妥,则丙丁方先支付后,幼儿园执照及公章由丙丁方去办理及保管,甲乙方负责协助。若丙丁方不支付或延期支付超过3天,甲乙方有权要求并丁方返还已变更到丙丁方名下的股权,且上述所收取的300万元不予退还,本协议自动失效,9.18收购协议自动恢复生效。”

2.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钟某某2019年5月15日之前向陈某相陈某龙一方发微信称:“我就三点要求:1.你们给个回购价;2.我所垫付的资金从300万保证金里面扣除;3.一切责任债务由你方承担。”陈某相陈某龙一方在2019年5月15日向钟某某发微信称:“如果您退出了,第三条自然是没有争议的,第二条您付的款在您退出时肯定退给您,只是提法有待商榷,因为保证金是凭空想象出来的东西。第一条听说您昨天报了个数给商会,所以商会今天派人跟您对接,也是协商数额问题。这些问题,如果您觉得不需要您的律师参与,那我就直接把您的联系方式给他,让她直接联系您沟通吧。”钟某某发微信称:“我开价1500万,保证金除掉我垫付的钱之后剩下的还给你,幼儿园所有的债务我不承担。”“你的幼儿园我什么都没碰过,不存在我的责任在里面。”“价钱不合适,这个我们可以谈。”“陈总,如果你有确实有实力来收购幼儿园的话,你跟外界这么说可以。但是如果最后关头掉链子那可是会被人笑话的,有些事可以不用着急让大家知道。我这边也会尽快的申报开学事宜,等我处理完所有事项后,我就舍不得卖幼儿园了。”陈某相陈某龙一方微信回复称:“目前我已经被描绘成跑路的黑心前老板。”

3.一审庭审中,陈某相陈某龙接受法庭询问“原告1按你说的话,被告是如何赶走你的?”陈某相陈某龙回应称:“我从2019.4.26变更法人之后,我在幼儿园是没有任何的合法身份的,所以到后面被告所说的协调会议的时候,我根本就是一个外人,所以不是说有人拿扫把把我赶走,而是我没有任何的身份所以也没有办法进到幼儿园。”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股权转让暨股权回购协议》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两种可撤销的情形。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重大误解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般而言,重大误解包括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认识错误,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对人认识错误,或者对标的物本身认识错误等情形。本案中,陈某相陈某龙认为《股权转让暨股权回购协议》名为股权转让协议,实为民间借贷协议,且属于“套路贷”。首先,双方对于《幼儿园股权收购协议》的效力并未提出异议,陈某相陈某龙并未否认其在该收购协议中关于向钟某某转让涉案股权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股权转让暨股权回购协议》与前述收购协议紧密相关,双方不但在回购协议中约定,收购协议项下已支付的款项视为回购协议中支付的款项,还约定了如钟某某陈某如未按期支付款项,则收购协议自动恢复生效等条款。其次,从协议的履行看,双方已经根据协议的约定将钟某某陈某登记为知不足公司的股东,并移交了公章等相关资料。微信聊天记录则显示,回购协议约定的回购期届满后,钟某某一方同意陈某相陈某龙回购股权,但陈某相陈某龙因资金问题未能回购。最后,钟某某陈某之后实际接管了和乐幼儿园,并配合相关部门处理后续事宜。而陈某相陈某龙一方在一审中称,因2019年4月26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后,陈某相陈某龙在和乐幼儿园已经没有任何合法的身份,故没有参加2019年5月10日的协调会以及后续的纠纷处理。因此,综合双方交易的整个过程来看,陈某相陈某龙清楚知道《股权转让暨股权回购协议》的内容以及不履行回购的法律后,本案并不构成“套路贷”,其主张重大误解的理由并不充分。另外,陈某相陈某龙认为回购协议中有关不按期回购股权的法律后果的约定属于流质条款,但流质条款并不属于合同可撤销事由,故本院对其该点上诉意见不予接纳。

关于显失公平的问题。知不足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公司股份并未上市交易,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难以被包括交易相对方在内的公众知晓。因此,与上市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交易价格更难确定,往往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而定,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陈某相陈某龙认为《股权转让暨股权回购协议》约定的对价显著低于市场价,但陈某相陈某龙并未提交估价报告等证据以证明涉案股权确切的市场价值。《幼儿园股权收购协议》和《股权转让暨股权回购协议》约定的对价均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考虑到前后两份协议的履行情况以及和乐幼儿园的经营状况等,陈某相陈某龙仅以前者约定的对价高于后者为由,主张《股权转让暨股权回购协议》约定的对价显失公平,依据并不充分。由于陈某相陈某龙无充足证据证明对价存在显著不合理的情形,故二人关于乘人之危导致显失公平的主张,同样依据不充分。虽然钟某某陈某确认其中300万元价款尚未实际支付,但款项支付问题属于协议的履行问题,并不影响协议效力,双方可另循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陈某相陈某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5010元,由陈某相陈某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易超前

审判员  国平平

审判员  汤 瑞

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敏

王祥瑞

何冠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