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艳丽、卢愿光律师成功办理钟某追偿权纠纷案
时间:2021-06-17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19)粤0111民初24264号

原告:钟某某,男,1991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

原告:陈某,女,1992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愿光、邓艳丽,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龙,男,1982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陈某相,男,1977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钟某某陈某与被告陈某龙陈某相追偿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某及原告钟某某陈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愿光、邓艳丽,被告陈某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相到庭参加第一次诉讼,未到庭参加第二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某某陈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陈志龙、陈某相共同偿还两原告代为垫付的款项1937910.49元及支付资金占用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以1937910.49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为止)。2.本案诉讼法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基于新的事实发生,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被告陈志龙、陈某相共同偿还两原告代为垫付的款项2020167.57元及支付资金占用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分别以1937910.49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以82257.08元为基数,从开庭之日2019年10月28日起均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为止)。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18日,原告钟某某与被告陈某龙签订《幼儿园股权收购协议》,约定被告陈某龙将其持有的知不足(广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不足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原告钟某某,通过转让股权实现对广州市白云区和乐幼儿园(以下简称和乐幼儿园)100%控制权等相关事宜。2018年10月15日,原告钟某某陈某与被告陈某龙陈某相签订了《股权转让暨股权回购协议》,约定被告陈某龙陈某相将其持有的知不足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原告钟某某陈某,以及通过转让股权实现对和乐幼儿园100%控制权等相关事宜。2018年9月18日双方签订《幼儿园股权收购协议》自动终止,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已履行部分转移至本协议并视为已经履行。被告陈某龙确定原告钟某某已经依据9月18日的协议支付转让款703万元,只需再支付剩余转让款500万元即可。2019年4月14日之前,知不足公司、和乐幼儿园均由被告陈某龙陈某相实际经营,由此发生的风险由其两人承担。自2019年4月14日起,被告陈某龙陈某相应无条件退出知不足公司、和乐幼儿园经营并交付所有资料给原告钟某某陈某,实际移交之前知不足公司、和乐幼儿园产生的一切盈亏、负债、诉讼等责任均由被告陈某龙陈某相两人负担。上述回购协议签订后,原告钟某某陈某已经支付了全部转入款,被告陈某龙陈某相却未能如约退出知不足公司、和乐幼儿园。截止2019年4月14日,据和乐幼儿园老师和家长反映的情况,才得知和乐幼儿园已经拖欠几个月的员工工资、社保、和乐幼儿园和员工宿舍的租金、水电费等费用。且在其经营期间,违反收费规定向家长收取巨额费用,承诺三年期满全部返还。由于被告陈某龙陈某相拒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严重影响和乐幼儿园的正常运转,经白云区教育局介入,要求和乐幼儿园停业整顿,已入读学生分流。截至2019年5月13日,和乐幼儿园全部停业,学生分流。期间,和乐幼儿园拖欠的教师工资432502.52元和社保费用52863.05元、退还家长已缴纳的费用667086元、租金772468.28元、水费1181.64元、电费8388元,累计1937910.49元,全部由原告钟某某陈某垫付。依照合同约定,该费用均属于陈某龙陈某相应当负担的费用。另外,补充的事实与理由:在本案起诉后两原告又因劳动仲裁裁决书的认定,垫付了和乐幼儿园14位员工的工资。和乐幼儿园还因拖欠了食材供货商的货款,经白云法院调解,实际垫付了费用56802.35元。以上两部分总金额为2020167.57元。

被告陈某龙陈某相共同辩称,不同意两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两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理由是:1.双方在2018年10月1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暨股权回购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原告钟某某的实际目的高利贷借款。原告钟某某在未经两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冒用被告陈某龙的签名,私自将和乐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原告陈某。被告方已经另案提起诉讼,以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该回购协议。白云法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19)粤0111民初27608号,现经(2020)粤01民终7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因证据不充分,未能撤销,可被告方还将通过申请再审等法律途径,还原该协议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借贷的让与担保这客观事实。2.既然原告依据上述协议,其主张的房租、工资、社保三项,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合理主张到2019年4月14日止,且应按照被告方当事人对应比例分别提出,2019年4月14日之后产生的部分,是与原告主张相矛盾;至于水费、电费、宿舍租金及其他垫付费用,如有正式发票,被告方签署过的合同等有效凭证,并载明缴费区间确属于2019年4月14日之前的部分,也可以主张;关于家长退费,在正常真实交易对接情况下,在园学生的学费,截止到双方交接日还结余多少,双方本可以算清楚,可原告使用不正当手段,将上述协议说成为股权交易,继而于2019年4月22日,在未经和乐幼儿园董事会决议、未经被告陈某龙签字并涉嫌冒充被告陈某龙签名的情况下,偷撤被告陈某龙在和乐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在2019年4月26日,粘贴公告撤销被告陈某龙的职务,截止到2019年4月26日之前,和乐幼儿园运行正常,不存在学生退学、退费等纠纷情况,原告强行控制和乐幼儿园之后,导致整改、退学等一系列后果,完全是原告自己行为不端造成的,原告应自行承担,上述协议第八条也列明,自接管后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等责任由原告承担,与被告方无关;即便截止到2019年4月26日,在园学生尚有学费结余,也应该提供有效凭证,经被告方核实确认后,才可以清算,已经法院判决,不属于学费、不是知不足公司或和乐幼儿园独立承担的金额,应该先与第三方核实清楚后,再作为结算依据。未经法院确认、也未经被告方共同参与核算,原告自行退费的部分,不能作为结算依据。3.原告钟某某2019年4月26日侵占和乐幼儿园。4.关于傅家乐债务,确实是发生在2019年4月22日之前,可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退出知不足广东公司,该笔债务并未实际清偿,原告无权提前追偿。5.一审判决后,就原告在家长退费未执行法院判决所造成的执行费用和利息,以及傅家乐债务一审判决后的二审审理费、执行费用和利息等,均属于原告未采取适当措施而导致的扩大损失,原告要自行负责。6.原告可以主张的房租、工资、社保三项金额合计仅数十万元,即便暂且按上述协议结算,原告至今未支付300万元,也是被告方找原告方索要差额,而不是原告方向被告方追偿。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8日,被告陈某龙(甲方)与原告钟某某(乙方)签订《幼儿园股权收购协议》(以下简称收购协议),约定:知不足公司是甲方独资独立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甲方是实际投资人。知不足公司已实际投资和运营和乐幼儿园,但和乐幼儿园的相关工商手续尚未办结。甲方在筹建、运营和乐幼儿园期间,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第三方自然人陈乐佳借款400万元,至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借款本息合计635万元。作为对上述借款的担保,甲方将知不足公司的55%股权过户至陈乐佳指定的另一自然人林丽梅名下,并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知不足公司的法人代表也已经变更为林丽梅,甲方名下依然持有知不足公司45%股权。甲方声明,陈乐佳、林丽梅对甲方做出承诺,一旦甲方向陈乐佳偿还本息,林丽梅即将该知不足公司55%的股权回转给甲方,甲方也就对知不足公司及通过知不足公司对和乐幼儿园享有100%的股权和控制权。双方本着自愿、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甲方同意将其名下持有的知不足公司45%股权转让给乙方,并承诺从林丽梅名下收回知不足公司的55%股权之后三天内,将该55%的股权转给乙方指定的关联人钟汉荣。上述知不足公司的45%股权及55%股权作为一个整体作价,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1800万元。第一期款项即本协议签订当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200万元。第二期款项即甲乙双方共同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知不足公司45%股权转让手续,双方将所有文件资料递交工商管理部门,收到工商管理部门的受理回执当天,乙方向甲方支付500万元。第三期款项,甲方在收到第二期款项后,应马上结清其与陈乐佳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负责办理回购林丽梅名下知不足公司55%股权事宜,甲方受让该55%股权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至乙方指定的案外人钟汉荣名下,办结变更手续当天,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三期款项700万元。第四期款项,上述三期款项支付完毕后,乙方及其指定人钟汉荣已经合计持有知不足公司100%股份并通过知不足公司100%持有和乐幼儿园。乙方应马上着手办理和乐幼儿园的工商登记手续以及向白云区教育局申领办学许可证,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乙方,在乙方办妥和乐幼儿园工商登记手续并在白云区教育局颁发办学许可证的当天,或在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三期款项之日起第六十天,以两者孰先为准,乙方向甲方支付第四期款项400万元。在乙方与钟汉荣已经实际100%控制知不足公司以及和乐幼儿园的情况下,甲方原来留存在和乐幼儿园的租赁押金55万元以及验资户存款50万元,共计105万元,由乙方随同上述第四期款项一起退还给甲方。甲方向乙方披露,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知不足公司以及和乐幼儿园尚有负债175万元,包括房租140万元,人员工资15万元,待缴纳办学保证金20万元。甲方保证在收到第三期款项之日起三天内把上述债务全部支付完毕。甲方保证知不足公司以及和乐幼儿园再无其它未披露之债务,若有任何未披露之债务,由甲方全部承担,并且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在乙方支付第一期款即定金之日起,乙方即有权派员进驻幼儿园进行清产核资并对幼儿园运营进行监督。甲方保证在收到上述第三期款项之日,向乙方全面移交知不足公司及和乐幼儿园的经营管理权和所有权。双方应签署交接确认书,当日即为交割日。交割日之前,知不足公司及和乐幼儿园的股东权利、股东义务、盈亏、债权,债务,纠纷等均由甲方承担或处理。交割日之后,知不足公司及和乐幼儿园的股东权利、股东义务、盈亏、债权、债务、纠纷等均由乙方承担或处理,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义务。在交割日后,乙方应在一年内选择合适时机将知不足公司更名,不再使用知不足名号。交割日后至迟不晚于知不足公司更名前,乙方应将知不足公司名下除和乐幼儿园之外的资产,包括除和乐幼儿园之外的子公司以及知不足系列商标以0价格返还给甲方。等等约定。

2018年9月18日,原告钟某某向被告陈某龙转款200万元,被告陈某龙于当日开具收据确认收到原告钟某某支付的定金200万元。

2018年9月19日,原告钟某某向被告陈某龙转款500万元。被告陈某龙于当日开具收据确认收到原告钟某某按上述协议支付的第二期股权转让款500万元。

2019年10月8日,原告钟某某向被告陈某龙转款3万元,被告陈某龙出具借条,确认收到原告钟某某借款3万元。

2018年10月15日,被告陈某龙(甲方)、陈某相(乙方)与原告钟某某(丙方)、陈某(丁方)签订了《股权转让暨股权回购协议》(以下简称“回购协议”),约定:甲乙两方为股权出让方,本协议同时涉及甲乙两方统称“甲乙方”或者“出让方”,丙丁两方为股权受让方,本协议同时涉及丙丁两方的统称为“丙丁方”或者“受让方”。鉴于知不足公司是甲乙两方共同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方持股99%,乙方持股1%,甲乙双方为一致行动人,就本协议中约定的股权转让事项,甲乙两方均承诺放弃优先受让权。钟某某陈某龙曾于2018年9月18日签署了一份《幼儿园股权收购协议》(以下简称9.18收购协议),并已经部分履行,现陈某龙钟某某协商一致同意,在签订本协议后,该收购协议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已履行部分转移至本协议并视为已履行,该9.18收购协议自动终止,彼此不追究对方未履行责任。甲乙两方决定将其各自持有的知不足公司股权分别转让给丙丁两方,并同时约定股权回购事宜,丙丁两方同意受让股权,并同意约定股权回购事宜。甲乙丙丁四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转让股份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陈某龙分别将其持有的知不足公司55%股权转让给丙方钟某某,将知不足公司44%股权转让给丁方陈某,并将知不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丁方陈某。乙方陈某相将其持有的知不足公司1%股权转让给丁方陈某。二、以上转让总价款为1203万元。三、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约定:丙方钟某某已经根据9.18收购协议共计向甲方陈某龙支付了703万元,甲方陈某龙亦确认已经收到该款项,因此该款项转移至本协议,等同丙方钟某某已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703万元。丙丁两方只需再向甲乙两方支付500万元即完成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总价款支付义务。本合同签订之日,甲乙丙丁四方共同到工商部门办理知不足公司的股权转让手续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在工商部门出具受理回执的当日,丙丁两方向甲乙两方支付股权转让款300万元。办理工商手续时提交工商的股权转让合同使用工商局版本,与本协议不一致或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在工商部门颁发知不足公司的新营业执照,确认知不足公司按照双方的上述约定实现股权及法人代表变更后,且甲乙两方将知不足公司营业执照、知不足公司公章、房屋租赁合同、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幼儿园营业执照、幼儿园公章全部移交给丙丁两方后,丙丁两方当日向甲乙两方支付股权转让款200万元。若幼儿园执照及公章尚未办妥,则丙丁方先支付后,幼儿园执照及公章由丙丁方去办理及保管,甲乙方负责协助。若丙丁方不支付或延期支付超过3天,甲乙方有权要求丙丁方返还已变更到丙丁方名下的股权,且上述所收取的300万元不予退还,本协议自动失效,9.18收购协议自动恢复生效。乙方委托甲方代为收取其应收的转让价款,甲方另行指定其名下的收款账户,自甲方名下账户收到丙丁两方上述约定的股权转让款后,丙丁两方的支付义务履行完毕。四、股权回购条款:丙丁两方自受让知不足公司股权之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丙丁两方不得将其持有的股权对外进行任何的转让、质押、抵押、担保;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为甲方的股权回购权利期,甲乙方有权以原价回购丙丁两方持有的知不足公司100%股权,回购总价款1203万元正,丙丁两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甲乙两方的回购要求。在2019年4月14日前任一天,甲乙方有权提前回购股份一次,但回购条件设定为以600万元整回购知不足公司45%的股权,剩余55%股权以603万元整的价格在2019年4月14日方可实行回购,甲乙方如需提前回购的,可与丙丁方协商;甲乙在提出回购要求后必须于2019年4月14日前(含)向丙丁方支付足额回购价款,丙丁方承诺在收到回购价款之日无条件协助甲乙方到工商部门办理知不足公司的股权转让手续,如全部股权回购完毕,还应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及法人代表变更;如果甲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没有提出股权回购要求或提出回购要求但没实际足额支付相应股权回购价款,则本协议约定的甲乙方的股权回购权利自动失效,甲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丙丁方主张原价回购股权。五、在本协议约定的甲乙方的股权回购权利存续期间即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内,丙丁方虽然为知不足公司的股东,但丙丁方同意知不足公司及幼儿园的全部经营管理工作由甲方独立进行,丙丁方保证不参与不干涉甲方正常的工作。在此期间,甲方有权对知不足公司及幼儿园正常运营及管理。甲方对知不足公司及幼儿园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丙丁方协助或需要使用到证照及公章办理事务,提前三天通知丙丁方任一人,丙丁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办理事务。若丙丁方无正当理由不予协助或拖延协助而造成甲方重大不利影响的,丙丁方每拖延一天,则甲方的回购权利期延长2天,丙丁方为此产生的正常差旅费由甲方负担。七、在2019年4月14日之前,知不足公司及幼儿园一切盈亏、负债、风险、纠纷、诉讼、责任全部由甲方负担,一切法律及经济等责任与丙丁方无关。八、在甲乙方无任何回购股权的情况下,即截止2019年4月14日,甲乙方股权回购权利完全失效后三天内,甲乙方必须无条件完全退出知不足公司及幼儿园的经营管理。甲乙方结清知不足公司及幼儿园的所有负债后将所有资产、合同、账册、证照及其他一切资料全部移交给丙丁方。甲乙方拖延退出的,丙丁方有权强行清理甲乙方出场。自移交即日起知不足公司及幼儿园的所有经营管理由丙丁方负责,且知不足公司及幼儿园自当日接管以后产生的一切盈亏、负债、风险、纠纷、诉讼、责任全部由丙丁方负责承担。九、在甲方陈某龙部分实现了股权回购的情况下,即甲乙方在回购45%股份后,超过2019年4月14日,甲乙方无权再回购剩余55%股份的,甲乙方必须完全退出知不足及幼儿园的经营管理,由丙丁方完全负责知不足及和乐幼儿园的经营管理。甲乙方及丙丁方同为知不足公司及幼儿园的股东,则各股东按公司法承担股东义务,享受股东权利;等等约定。该协议由原、被告四人签名并印指模,下方有见证方声明,内容为:本人现场见证了本协议的签署,当事各方自由自愿协商,并无任何胁迫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存在,可以确认本协议的签署为当事各方真实意愿的意思表达。罗天扬作为见证人签名捺印。

2018年10月15日,原告钟某某向被告陈某龙转款300万元。被告陈某龙于当日开具收据确认收到原告钟某某按《股权转让暨股权回购协议》的约定而支付的款项300万元。

2018年10月23日,原告钟某某向被告陈某龙转账200万元。被告陈某龙于当日开具收据确认收到原告钟某某按《股权转让暨股权回购协议》的约定而支付的最后一期款项200万元。

2019年4月26日,以知不足公司、和乐幼儿园名义发出《公告》,由于和乐幼儿园股东已变更,现正式撤销陈某龙的幼儿园经营权,由钟某某接管幼儿园的一切事务。

2019年5月10日,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向和乐幼儿园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载明:现因你园存在较大债权债务纠纷,未依法为教职员工发放工资、参加社会保险、购买住房公积金等行为,严重影响了幼儿园正常的保教秩序,存在较大办学风险,责令和乐幼儿园进行整改,暂停招生等。

原告钟某某陈某确认被告陈某龙300万元转回,该300万元是保证金,现该300万元未向两被告支付,待双方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后,可以向两被告支付,在2018年10月26日已获得和乐幼儿园公章。

诉讼中,原告钟某某陈某表示,其实际控制知不足公司、和乐幼儿园的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2019年4月26日,原告钟某某陈某在通知了当地村委会等部门的前提下,按照该协议约定前往和乐幼儿园正常接收,遭到被告陈某龙陈某相的拒绝。当地村委会、派出所、教育局、劳动部门均介入此事,直到此时才知道原告陈某龙陈某相违规收取学费。2019年4月26日至5月10日期间,原告钟某某没有实际控制和乐幼儿园,也没有开展任何经营活动,处于配合政府解决问题的状态。原告钟某某陈某主张其为和乐幼儿园垫付费用:2019年3月至6月的租金772468.28元;2019年3月至4月的水费1181.64元;2019年4月至5月的电费8388元;2019年4月30日之前的人员工资432502.52元;2019年2月至4月教师社保费用52863.05元;2019年4月教师宿舍租金以及水电费3421元;退还学生家长费用667086元;共计1937910.49元。此外,在本案立案受理后,原告钟某某陈某为和乐幼儿园垫付了14名员工从2019年5月1日至10日的工资25454.73元以及供应商于2019年5月10日之前的货款56802.35元;共计82257.08元。本案没有主张被告陈某龙以知不足公司向傅家乐借款的该笔债务。原告钟某某陈某就此提交如下证据:

1.租赁合同、交易明细清单、交易明细、发票,广州知不足教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承租人、乙方)与广州市白云区金沙街沙凤经济联合社、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沙凤经济发展公司(出租人、甲方)于2015年9月2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15年10月1日至2030年9月30日为15年,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每月应交租金193117.07元,该合同落款处乙方签约代表被告陈某龙签名。交易明细清单载明:和乐幼儿园于2019年6月20日向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沙凤经济发展公司转账三笔共579351.21元,每笔均为193117.07元,均附言幼儿园4月份租金、幼儿园5月份租金、幼儿园6月份租金。交易明细载明:账号62×××77向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沙凤经济发展公司转账193117.07元,交易附言和乐幼儿园三月租金。发票分别载明:2019年3月22日,租金价税合计347862.69元;2019年6月24日,租金价税合计347862.69元。拟证明两原告为两被告垫付幼儿园房屋租金772468.28元。

2.广州市君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收款凭证,载明:兹收回代垫知不足公司(东区幼儿园)2019年4月电费6288元(计费时段: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兹收回代垫知不足公司(东区幼儿园)2019年5月电费2100元(计费时段: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拟证明两原告为两被告垫付幼儿园电费8388元。

3.生活缴费凭证,载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沙凤经济发展公司向广州市自来水公司缴费262.44元;以及于2019年6月3日分别交付水费361.22元、557.98元。拟证明两原告为两被告垫付幼儿园水费1181.64元。

4.退款协议书七份、收款收据七份、转账明细、交易明细清单,退款协议书均载明:甲方为知不足公司、和乐幼儿园,乙方为家长名字、身份证号码、手机、幼儿名字,支付预付款时间及金额,乙方小孩入读时间,按每月3250元标准扣除保育费、伙食费、学杂费等的具体金额,剩余金额等;收款收据、转账明细、交易明细清单与退款协议书中约定的退款金额相一致,收款收据在签收人处均有家长签名捺印。具体退还明细为:家长李娜于2019年6月20日收到20000元;家长汪海霞于2019年6月20日收到65780元;家长刘边达于2019年6月20日收到169000元;家长王文成于2019年6月20日收到200000元;家长王文成于2019年6月20日收到195000元;家长范文佳于2019年6月22日收到6500元;家长郑秀秀于2019年6月23日收到10806元。拟证明两原告为两被告垫付退还的学费预存款667086元。

5.垫付证明、垫付欠薪工资发放表、交易明细清单,垫付证明载明:知不足、和乐幼儿园拖欠全园职工36人共计432502.52元,而原经营者陈某龙经劳监部门多次约谈协商,但其拒不到和乐幼儿园现场解决相关问题,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经白云区教育局、白云区经侦科、金沙街派出所、金沙街综信科等有关部门协商,并根据有关规定,新接管方陈某与全园职工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由新接管方陈某垫付教职员工工资432502.52元,工资发放时间2019年5月13日15时至2019年6月19日10时,全体员工同意将工资债权转移给垫支方,由垫支方代为追讨工资,并将相应追索权转给垫支方;附加项:员工确认已领取截止至2019年5月15日前所有的工资待遇,已全部结清,并放弃追讨终止劳动关系补偿金,放弃追讨单位未买社保责任。落款处垫支方知不足公司、和乐幼儿园盖章及两原告签名,员工处有各自员工签名捺印,并有见证人处为金沙洲劳监中队。垫付欠薪工资发放表载明36名员工姓名、岗位、出勤天数(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总工资、已结工资、签名、备注,该表均有员工签名捺印。交易明细清单载明向上述36名员工转账应付工资金额。拟证明两原告为两被告垫付人员工资432502.52元。

6.转账明细凭证,载明:账号62×××77于2019年5月22日向知不足公司分别转账197.35元、5126.34元、5257.06元、5182.72元;账号62×××77于2019年5月22日向和乐幼儿园分别转账10730.78元、11963.15元、14405.65元。拟证明两原告为两被告垫付员工社保费52863.05元。

7.收据、转账凭证,2019年5月4日收据载明:今收到金满楼租金2900元,上月水表3033吨、本月(3.4月)水表3058吨(实用25吨113元),上月电表5132度(3.4月)电表5540.24度(实用408度408元),共计3421元,经手人“邓”。账号62×××77于2019年5月10日向邓京仪转账3421元,交易附言垫付幼儿园宿舍房租。

8.裁决书裁决、协议书、垫付工资明细表、转账凭证,黎珏桃等11名员工经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和乐幼儿园一次性支付2019年5月1日至5月10日工资共计15846.37元,协议书、垫付工资明细表、转账凭证载明黎珏桃等11名员工收到上述工资款项。拟证明两原告为两被告垫付员工工资15846.37元。

9.仲裁调解书、协议书、垫付工资明细表、转账凭证,黄海洪、何润连、梁津三名员工就2019年5月1日至5月10日期间的工资分别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委员会组织双方达成调解,知不足公司分别向黄海洪支付4439.27元、向何润莲支付1319.09元、向梁津支付3850元共计为9608.36元。协议书、垫付工资明细表、转账凭证载明该三人收到上述款项。拟证明两原告为两被告垫付员工工资9608.36元。

10.民事调解书、转账凭证,佛山市龙泰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诉和乐幼儿园买卖合同一案,经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9)粤0111民初22838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和乐幼儿园向佛山市龙泰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56076.35元,该款项支付至罗彩虹账户,并由和乐幼儿园承担诉讼费用726元。转账凭证载明:账号62×××77向罗彩虹转账56802.35元。拟证明两原告为两被告垫付货款56802.35元。

两被告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真实性没异议,其从2019年3月6日起才开始拖欠租金至2019年4月26日;被告陈某龙补充意见为:2019年3月22日房屋租金的发票是用于支付2019年1月至2月的租金,不是2019年3月的租金的发票,原告用这张发票冒充是2019年3月租金,其确认2019年3月、4月的租金是原告支付的。证据2、3,2019年4月26日前的水费、电费是其支付的,其后与其无关。证据4金额没异议,可与家长产生的费用不是其经营瑕疵导致的退费,是原告钟某某的行为导致的停业,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证据5、6、7的数据没异议,可2019年4月26日之后产生的与其无关。证据8、9、10,2019年4月26日之后产生的与其无关。

被告陈某龙陈某相表示自2019年4月26日起,就已经不再负责和乐幼儿园,实际控制人为原告钟某某陈某

被告陈某龙在第一次庭审中表示仅同意退回在2019年4月26日之前,其在经营和乐幼儿园期间产生的费用包括房租、水电费、所欠供应商的食材款、人工工资、社保费用,具体款项再行结算。其不同意承担2019年4月26日之后所产生的费用,也不同意承担退回家长的款项,该款项是两原告自身的原因导致和乐幼儿园停业。在第二次庭审中表示:房屋租金是每月193117.07元,可其于2019年4月26日就退出,其确实只支付至2019年2月之前的租金,确认2019年3月、4月的租金是两原告支付;水费具体是支付哪个月不清楚;2019年4月份的电费没异议,确实没有支付,2019年5月份的电费其已经离开,不应由其支付;家长退款不清楚;在2019年4月26日之前确实拖欠员工工资未发放,应由其承担,具体拖欠的人数、金额不清楚;确实有租赁宿舍,可不是其具体负责,对于宿舍租金及水电费不确认;确实拖欠社保费,可原告提交的是原告向知不足公司转账的记录,没有社保扣款的凭证,具体金额应该是社保局扣款的金额为准;2019年5月1日至10日的员工工资与其无关;货款发生在2019年4月之前没有异议。两原告未支付上述协议中的300万元,其现不在本案中主张原告支付。两被告就其意见提交如下证据:

1.结清证明、确认书,2018年9月18日的结清证明约定的甲方为被告陈某龙,乙方为陈乐佳;2018年9月19日的确认书约定的甲方为林丽梅,乙方为被告陈某龙。拟证明两原告以变更股权登记为质押形式的高利贷操作手法。

2.催缴通知,拟证明在面临高利贷到期的同时,和乐幼儿园也面临长期欠租,如无新资金,随时可能被收回物业。

两原告对两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有异议,两原告不是该证据的当事人;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没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

另查明,两被告就上述《股权转让暨股权回购协议》另案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陈某龙陈某相钟某某陈某2018年10月15日签署的《股权转让暨股权回购协议》;钟某某陈某配合将知不足公司的股权按陈某龙持股99%、陈某相持股1%的比例变更登记至陈某龙陈某相名下,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2019)粤0111民初2760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查明:2014年12月19日,知不足公司注册成立。2018年9月20日,知不足公司的股东由陈某龙、林丽梅变更为陈某龙2018年10月10日,知不足公司的股东由陈某龙变更为陈某龙陈某相2018年10月12日,知不足公司单独投资注册设立和乐幼儿园。2018年10月26日,知不足公司的股东由陈某龙陈某相变更登记为陈某钟某某,法定代表人由陈某龙变更为陈某2019年4月22日,和乐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某。该判决驳回陈某龙陈某相的全部诉讼请求。两被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20)粤01民终7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再查明,经本院系统查询,佛山市龙泰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诉和乐幼儿园买卖合同一案庭审笔录及证据,佛山市龙泰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主张从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份总货款76286.21元(其中2019年4月27日至2019年5月10日货款共计4954.29元),扣减已于2019年2月3日前支付的货款20145.59元,该公司主张和乐幼儿园尚欠货款56076.35元,和乐幼儿园对此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幼儿园股权收购协议》、《股权转让暨股权回购协议》、收据、借条、交易明细清单、交易明细、租赁合同、转账凭证、退款协议书、收款收据、垫付证明、垫付欠薪工资发放表、结清证明、确认书、催缴通知、生活缴费凭证、发票、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协议书、垫付工资明细表、民事调解书、公告、《责令整改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被告陈某龙实际退出知不足公司、和乐幼儿园的时间;二、两原告主张垫付的费用是否应当由两被告承担。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一。原告钟某某陈某主张于2019年5月10日才实际控制知不足公司、和乐幼儿园,可根据2019年4月26日以知不足公司以及和乐幼儿园名义发布的《公告》,该《公告》明确撤销被告陈某龙的幼儿园经营权,由原告钟某某接管和乐幼儿园,且结合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两原告在此之后参与和乐幼儿园与员工、物业之间等相关事宜,包括于2019年4月30日向出租方支付和乐幼儿园租金,且两原告在2018年10月26日已获得和乐幼儿园公章及在2019年4月22日办理和乐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被告陈某龙亦明确2019年4月26日之前由其经营和乐幼儿园,其于该日才退出和乐幼儿园的经营,同时,根据《股权转让暨股权回购协议》约定在甲乙方(两被告)无任何回购股权的情况下,即截止2019年4月14日,甲乙方股权回购权利完全失效后三天内,甲乙方必须无条件完全退出知不足公司及幼儿园的经营管理。甲乙方结清知不足公司及幼儿园的所有负债后将所有资产、合同、账册、证照及其他一切资料全部移交给丙丁方。甲乙方拖延退出的,丙丁方(两原告)有权强行清理甲乙方出场,由此可知,上述《公告》也应视为两原告根据该协议的约定将被告陈某龙清理出场之告知行为。故本院认定被告陈某龙实际退出知不足公司、和乐幼儿园的时间为2019年4月26日。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二。根据《股权转让暨股权回购协议》约定在2019年4月14日之前,知不足公司及和乐幼儿园一切盈亏、负债、风险、纠纷、诉讼、责任全部由甲方(被告陈某龙)负担,一切法律及经济等责任与丙丁方(两原告)无关,虽然该协议约定的时间为2019年4月14日,被告陈某龙陈述应只能主张至2019年4月14日,可被告陈某龙在第一次庭审中同意返还两被告垫付至2019年4月26日前产生的工人工资、社保费用、房屋租金、水电费、向供应商采购食材的等费用,只是需要结算,且如上所述,被告陈某龙实际经营和乐幼儿园至2019年4月26日,两原告也是从该日才发出《公告》告知接管和乐幼儿园,而被告陈某相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在2019年4月14日至2019年4月26日期间,不同意被告陈某龙继续经营和乐幼儿园,故应视为原、被告双方对上述时间的约定由被告陈某龙经营的截止时间2019年4月14日变更为2019年4月26日。因此,两原告主张被告陈某龙向两原告支付在2019年4月26日之前所产生的由两原告垫付知不足公司、和乐幼儿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陈某龙向两原告支付在2019年4月26日之后的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股权转让暨股权回购协议》并未约定被告陈某相应对和乐幼儿园、知不足公司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故两原告要求被告陈某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具体应支付明细如下:1.两原告主张已垫付2019年3月至6月的房屋租金共计772468.28元,双方确认每月租金为193117.07元,被告陈某龙确认2019年3月、4月的租金是原告所支付,因此,被告陈某龙应向两原告支付两原告垫付的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26日期间的租金为360485.2元(193117.07元+193117.07元÷30天×26天),两原告主张超出该部分的,本院不予支持。

2.两原告主张已垫付水费共计1181.64元,两原告虽然提交转账凭证,可不足以证明其是用于支付2019年4月26日之前所产生的水费,故本院不予支持。

3.两原告主张已垫付2019年4月、2019年5月电费共计8388元,虽然两原告已实际支付了2019年4月电费6288元、2019年5月电费2100元,可如上所述,被告陈某龙不需承担2019年4月26日之后的费用,由于被告陈某龙2019年4月的电费没异议,故被告陈某龙应向两原告支付两原告已垫付的2019年4月电费6288元,两原告主张超出该部分的,本院不予支持。

4.两原告主张已退学生家长预付款667086元,因该预付款均是被告陈某龙在经营和乐幼儿园期间收取的费用,且从两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双方庭审的陈述可知,被告陈某龙2019年4月26日之前经营和乐幼儿园期间出现拖欠员工工资、未缴纳员工社保、拖欠货款等情形,同时根据2019年5月10日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出具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是由于和乐幼儿园存在较大债权债务纠纷,未依法为教职员工发放工资、参加社会保险、购买住房公积金等行为,严重影响了幼儿园正常的保教秩序,存在较大办学风险,责令和乐幼儿园进行整改,暂停招生等。故因学生退学而发生退回家长的费用也应由被告陈某龙承担,同时,两原告提交退款协议书、收款收据,交易明细证明两原告已向家长退还预存款667086元,故被告陈某龙应向两原告支付该项垫付费用667086元。

5.两原告主张已垫付员工工资432502.52元,被告陈某龙确认其拖欠2019年4月26日之前的员工工资未支付,现两原告提交垫付证明、垫付欠薪工资发放表、转账凭证足以证明两原告实际已支付拖欠员工工资,而垫付欠薪工资发放表载明拖欠员工工资时间从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且有员工签名确认,故被告陈某龙应向两原告支付该项垫付费用432502.52元。

6.两原告主张已垫付员工社会保险费用52863.05元,虽被告陈某龙确认拖欠员工社保费用未缴纳,被告陈某龙对两原告已支付的金额没异议,可两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收款方为知不足公司、和乐幼儿园,原告并未进一步证明知不足公司、和乐幼儿园已将该款项用于购买员工的社会保险,且两原告与全园36名职工签订垫付证明中明确备注放弃追讨单位未购买社保责任,该垫付证明工资发放时间是从2019年5月13日开始。故两原告主张的该项垫付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7.两原告主张已垫付员工宿舍租金和水电费,被告陈某龙确认有员工宿舍,被告陈某龙对两原告已支付的金额没异议,原告就此亦提交收款收据及转账凭证,故被告陈某龙应向两原告支付该项垫付费用3421元。

8.两原告主张已垫付2019年5月10日之前的货款56802.35元,该货款经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认为和乐幼儿园所拖欠案外人的货款56076.35元,该货款拖欠时间从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份总金额76286.21元(其中2019年4月27日至2019年5月10日金额共计4954.29元),扣减已于2019年2月3日前支付的货款20145.59元,现两原告已实际向案外人支付,故被告陈某龙应向两原告支付2019年4月26日之前两原告垫付的该款项51122.06元(56076.35元-4954.29元),两原告主张超出该部分的,本院不予支持。

9.原告主张已垫付2019年5月1日至10日的员工工资,如上所述,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陈某龙应向两原告支付共计1520904.78元(360485.2元+6288元+667086元+432502.52元+3421元+51122.06元)。上述费用本应由被告陈某龙负担,可两原告代为被告陈某龙支付上述费用,故两原告要求被告陈某龙支付资金占用费用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具体计算如下:以1469782.72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为止;以51122.06元为基数,从开庭之日(2019年10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为止。

被告陈某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陈某龙向原告钟某某陈某支付1520904.78元及资金占用的利息(以1469782.72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为止;以51122.06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为止)。

二、驳回原告钟某某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22961.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钟某某陈某负担受理费5674.65元、被告陈某龙负担17286.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钟某某陈某已经预缴,被告陈某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易细姣

人民陪审员  汤伟萍

人民陪审员  李东霞

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