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振科、卢愿光律师成功辩护曾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案件(轻判+降低被指控的排位)
时间:2021-07-22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0103刑初1263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盛,男,1994年某月5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8年6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辩护人江某莹、潘某翀,广东天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池某婷,女,1993年某月13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8年6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罗某华,北京市中某某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某栋,男,1988年某月12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8年6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辩护人卢愿光、卢振科,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黎某杰,男,1987年某月25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8年6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某虹,广东文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莫某文,男,1986年某月27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8年6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某,广东佰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满林,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8年6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文、汪某,广东金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人杨某怡,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8年6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广东某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丘某峰,男,1996年某月1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8年6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吴某雪,广东创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黎某斌,男,1991年某月6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8年6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郭某昶,广东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君,女,1994年某月20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8年6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国,广东某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强,男,1994年某月29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8年6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赵某启,广东金某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麒,男,1988年某月22日出生,汉族。2018年4月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兰、梁某锋,广东辅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颐,女,1998年某月9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8年6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梁某辉、何某波,广东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人陈某财,男,1995年某月8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8年6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某生、方某大,广东某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旋,女,1985年某月30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8年6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卢某才,广东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升,男,1991年某月28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8年6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晖,广东博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豪,男,1993年某月29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8年6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占某彪,广东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诉刑诉[2018]1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盛、池某婷、曾某栋、黎某杰、莫某文、刘满林、杨某怡、丘某峰、黎某斌、马某君、胡某强、马某麒、李某颐、陈某财、黄某旋、李某升、李某豪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马某麒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佘淡玉、李莉航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8年3月开始,被告人林某盛、池某婷、曾某栋经商量后在微信上设立微信群“工商银行”、“ICBC3”、“上下分群”等赌博群,公然在微信上拉拢大批赌客进群,以抢红包“斗牛牛”比点数大小的形式赌博,从中抽水非法谋取利益。该赌博群分别设立“股东”、“财务”、“车手”、“拉手”等角色进行分工。其中,被告人林某盛、池某婷、曾某栋为赌博群的股东,负责组织赌博、坐庄等工作;被告人黎某杰为赌博群的群主,负责开群赌博、管理赌博群的正常运作、转账赌资等;被告人莫某文、刘满林为财务,负责赌博财务管理,对输赢情况进行对账,分配赌资和报酬等;被告人杨某怡、丘某峰、陈某财为赌博群里的“车手”,负责在群里发红包,供赌客抢红包赌博;被告人黎某斌、马某君、胡某强、马某麒、李某颐、陈某财、黄某旋、李某升、李某豪等人为“拉手”,负责发展赌客进群参赌及向赌客追债(其中被告人李某升在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路13号601房发展赌客进群参赌)。至2018年6月8日止,该赌场共抽水渔利约人民币3000000元。

二、2018年4月3日4时许,被告人马某麒饮酒后驾驶粤L×××号小型轿车途径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二横路出程界西村东马路南286米时,与被害人陈某1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陈某1倒地受伤,后被告人马某麒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马某麒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09.2mg/100mL。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马某麒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林某盛、池某婷、曾某栋、黎某杰、莫某文、刘满林、杨某怡、丘某峰、黎某斌、马某君、胡某强、马某麒、李某颐、陈某财、黄某旋、李某升、李某豪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均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麒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麒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黎某杰、莫某文、刘满林、杨某怡、丘某峰、黎某斌、马某君、胡某强、马某麒、李某颐、陈某财、黄某旋、李某升、李某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盛、池某婷、曾某栋、黎某杰、莫某文、刘满林、杨某怡、丘某峰、黎某斌、马某君、胡某强、马某麒、李某颐、陈某财、黄某旋、李某升、李某豪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盛、池某婷、曾某栋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对被告人黎某杰、莫某文、刘满林、杨某怡、丘某峰、陈某财、马某麒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对被告人黎某斌、马某君、胡某强、李某颐、黄某旋、李某升、李某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提请本院依法作出判处。

被告人林某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主要犯罪事实没有意见,辩称共抽水约200万元,其获利5万元,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林某盛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林某盛在微信赌博群运营中起次要作用,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较轻。首先,其不是赌博群的创始人,是从参赌人员做到拉手,于4月份才成为股东;其次,在赌博群运营过程中,其除坐庄、拉人进群外没有其他参与赌博群运营的行为,与此相对应的根据书证、租赁合同的内容以及被告人池某婷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池某婷具有为赌博群租赁相关的办公场所、聘请赌博群财务及担任赌博群总财务负责人等具体行为;最后,赌博群中其仅负责李广某陈某财两名拉手,大部分的拉手、财务、车手由被告人池某婷负责并介绍入群的。2、指控的开设赌场犯罪是在微信群内,范围较小,参赌人员基本上都是各被告人的朋友,微信红包赌博有别于网上开设赌场,相对封闭及参赌人员相对固定,社会影响较小。3、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4、有悔罪表现,愿意退赃并交纳罚金。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理。

被告人池某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辩称抽水共约20至30万元,其获利共1至2万元。

被告人池某婷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池某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2、指控的抽水渔利三百万元与其他证据反映的事实出入较大,请查明;3、被告人池某婷有三岁的小孩需要其照顾,而其丈夫在外面打工。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曾某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辩称抽水共约60万元,抽水款包含各种开支,其仅获利2万元。

被告人曾某栋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指控的涉案抽头渔利金额明显过高,量刑建议过重,本案抽头渔利的金额不足10万元,没有达到情节严重;2、被告人曾某栋具有坦白,是初犯,其主观恶性小,悔罪态度好;3、其是家庭主要劳动力,父母年迈,有三名年幼孩子,其妻子无生活来源;4、其积极悔罪,愿意退出开设赌场期间其所得收益及交纳罚金。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黎某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称其仅获利15000元,并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黎某杰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是从犯;2、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3、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4、其参与本案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不大。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莫某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并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莫某文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其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坦白;2、其在开设赌场中作用较小,是从犯;3、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4、系初犯、偶犯,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其有家庭需要照顾。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刘满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辩称其做财务只有十几天,获利2至3千元,并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刘满林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满林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持续时间短,获利少,其财务的犯罪角色和地位仅起辅助作用;2、其是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示认罪认罚;3、系初犯、偶犯,其文化水平较低,法律观念淡薄,但其意识到可能构成犯罪后就退出了,仅仅维持了十几天的财务工作;4、其社会危害性低,采取缓刑不致危害社会。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某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称其5月下旬才进赌博群发红包以报酬抵还池某婷的欠款,并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杨某怡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杨某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情节较轻;2、其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明显的悔罪表现;3、系初犯,在本案中是从犯。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丘某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称其做“车手”仅1个月,获利约6千元,并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丘某峰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丘某峰在本案中是从犯;2、其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其是在校学生;4、无前科,系初犯,主观恶性小。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黎某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称其共拉3人进群赌博,获利约5千元,并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黎某斌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黎某斌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2、其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3、其所参与的开设赌场性质与传统的赌场不一样。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马某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称其共拉10人进群赌博,获得1千元报酬,并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马某君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指控的罪名和开设赌场的事实不持异议,量刑意见如下:1、指控的涉案金额300万元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被告人马某君参与的时间不长,犯罪情节轻微,属于从犯;2、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案件侦查,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3、系初犯、偶犯;4、在本案中只有被告人马某君没有参赌行为,获利小,在群中时间不长,社会危害性有限;5、其认识到所在群的赌博活动后退群,鉴于网络赌博的特殊性,即便不能阻止犯罪的发生也应是法律积极鼓励的行为。综上,其有以上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胡某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称其共拉2人进群赌博,有帮池某婷坐庄,并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胡某强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胡某强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处于从犯地位;2、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伙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3、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麒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称其于3月初做拉手共拉6人进群赌博,共获利2万元;危险驾驶罪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并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马某麒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马某麒是初犯、偶犯;2、其犯罪情节较轻,做拉手的时间短;3、其认罪态度一直很好,认罪悔罪;4、危险驾驶罪其坦白交代犯罪事实,积极善后支付受害人全部医疗费并赔偿了七万元的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综上,请求给予其最大限度的轻判。

被告人李某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称其5月做拉手共拉2人进群赌博,共获利200元,并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某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某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显著轻微;2、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3、其在本案中是从犯;4、其文化程度较低,对法律的认知程度和对自己的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认识有限,主观犯罪故意程度较低;5、是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综上,认为其有从轻、减轻情节,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称其4月开始做车手,获利约1万元,并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陈某财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某财在本案中作为受人雇佣的兼职人员,其从事派发红包等工作均是按他人要求、指示进行,在共同犯罪中仅起非常次要的辅助作用,属于辅助作用非常低的从犯;2、其涉案时间短,获利也非常少,其中还有7000多元工资被拖欠,并无实际分享任何犯罪所得,犯罪情节十分轻微;3、其犯罪后如实向办案机关坦白相关犯罪事实,积极认罪认罚,悔罪诚恳;4、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因生意不好才经人介绍从事这一份临时性的兼职工作,其主观恶意不大。综上,请求对其减轻、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某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称其5月进群有拉1人进群赌博,获利1千元,并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黄某旋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黄某旋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仅拉1人进群赌博,是从犯;2、其自愿认罪认罚,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3、无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良好;4、其身患疾病。综上,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有多项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其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称其3月进群4月底退群,共拉3人进群赌博,获利2千元,并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某升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某升自愿认罪认罚;2、其在本案中充当“拉手”,通过同案人黎某斌介绍才加入涉案的赌博群,仅介绍3名赌徒进入该群参加赌博,其在本案中只起到辅助作用,属于从犯;3、其到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4、其因介绍3人进入涉案赌博群进行赌博,收取同案黎某斌2000元,犯罪情节轻微;5、其参赌时间不长,5月主动退群,有悔罪表现。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称其4月进群共拉10人进群赌博,并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某豪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某豪认罪认罚,真心悔罪;2、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3、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很小,其拉3人进群,获利只有几百元;4、无犯罪前科,是初犯。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一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以及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综合分析、评判如下:

一、关于本案犯罪数额。

经查,有被告人黎某杰供述供认案发当天共120人参与赌博,共抽水76330元,每天抽水约6至10万元,其接手参与开赌博群约30天共计抽水180万元至300万元;被告人林某盛供述赌场一天抽水5至6万元,其共获利约6万元;被告人池某婷供述其获利2至3万元;缴获的笔记本中,赌场财务莫某文记载的五次赌博情况表明:五次抽水分别为152741元、143920元、74540元、128890元及77980元,减去各项支出,分别计算出股东每天获利提成达9千多元至2万多元之间。综上,各被告人的供述与相关微信群聊天记录及账单、笔记本等书证相互印证,共同证实该赌场共经营约60天,抽水金额在300万元至600万元之间,参赌人员超过120人以上的事实。结合本案现有的证据,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足以证实各被告人开设赌场进行抽水渔利达300万元,其行为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故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抽水金额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本案各被告人的作用地位。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盛、池某婷、曾某栋是赌场的组织者、股东,是本案的主犯。被告人林某盛的辩护人关于此方面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黎某杰、莫某文、刘满林、杨某怡、丘某峰、黎某斌、马某君、胡某强、马某麒、李某颐、陈某财、黄某旋、李某升、李某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故上述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上述被告人为从犯、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三、关于本案被告人的其他量刑情节。

被告人马某麒犯数罪,依法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某盛、池某婷、曾某栋、黎某杰、莫某文、刘满林、杨某怡、丘某峰、黎某斌、马某君、胡某强、马某麒、李某颐、陈某财、黄某旋、李某升、李某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上述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盛、黎某杰、莫某文、刘满林、杨某怡、丘某峰、黎某斌、马某君、胡某强、马某麒、李某颐、陈某财、黄某旋、李某升、李某豪表示认罪认罚,对上述被告人从宽处理。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是初犯及认罪态度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四、关于本案扣押物品的处理。。。其余扣押的手机均为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盛、池某婷、曾某栋、黎某杰、莫某文、刘满林、杨某怡、丘某峰、黎某斌、马某君、胡某强、马某麒、李某颐、陈某财、黄某旋、李某升、李某豪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马某麒还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又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作用地位、认罪态度等分别予以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池某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被告人曾某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被告人黎某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五、被告人莫某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六、被告人刘满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七、被告人杨某怡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八、被告人丘某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九、被告人陈某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十、被告人马某麒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十一、被告人黎某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十二、被告人李某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十三、被告人马某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十四、被告人胡某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十五、被告人李某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十六、被告人李某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十七、被告人黄某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十八、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银行卡、记账本(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缴获被告人池某婷非法所得人民币2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枫

人民陪审员  邓少敏

人民陪审员  冯志强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书凡

黄祖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