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30日裴某家属2人经朋友找到卢愿光律师,当时卢愿光律师、卢振科律师在律师事务所一同接待裴某家属,裴某家属很焦急、慌张地反映:裴某平时任广州市某高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有几十个员工,其平时生活比较有规律,无特别爱好,近期回过湖南老家一次,不知道他因何事于10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传唤过去问话调查,至今未回,电话也无法打通,也没有收到公安机关法律文书,不清楚是否犯事等详细情况,已经过去3日了,人身安全很担心。
卢愿光律师根据专业、经验判断,依法分析刑事诉讼法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流程、律师介入案件办理辩护的流程、辩护律师尽早介入办理争取最好解救时机、环节、辩护方向等情况。
裴某家属听取律师分析后,觉得事情很特殊,与其干焦急苦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后才委托律师办理,不如现在立即委托律师介入案件办理该案,尽快与办案机关交涉案情、申请会见、提出辩护,让律师想方设法营救。所以,裴某家属在没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的情况下,当场决定委托卢愿光、卢振科律师一同办理裴某刑事案件。
卢愿光、卢振科律师接受委托裴某妻子龙某委托后,几次预约看守所会见裴某,但都不能成功(裴某被传唤前去过外地被办案机关隔离);在预约会见暂不成功的情况,必须改变办案方向,卢愿光、卢振科律师抓归时间办好办案公函、写好《取保候审申请书》后,赶往到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找到办案机关交涉案情,并提交委托手续及《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取保,并要求办案机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快安排律师会见。此行,两位律师已了解裴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虽然3日后公安办案机关答复不同意取保候审,但同时答复在裴某完成隔离后,立即将送入看守所,由律师依规申请会见。
11月9日卢愿光、卢振科律师在南山区看守所会见了裴某,并了解案情的详细情况:2019年下半年裴某为了公司业务发展,急于想尽快将业务上一个新平台,在某平台公司的人员承诺先私人关系将业务放上平台,后付费诱惑下;业务上线后。被平台人员收取20万元好处费,而涉入本刑事案,现在十分后悔,其强调如果其无法尽快出来公司无人负责,公司面临解散。
卢愿光、卢振科律师掌握案情后,目标方向是在下一步争取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依情、依理、依法提出辩护律师意见,争取裴某不被批捕,尽快释放,以免其被关押太久,公司经营面临重大问题。
11月11日公安机关将裴某对非国家工人行贿罪案移交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卢愿光、卢振科律师立即向南山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提交书面《请求不予以批捕裴基某律师意见书》,并作了多次详细交流意见,反映该案裴某具有从轻,减轻情节、裴某被关押后公司经营困难、其家庭特殊困难等多方面情况,请求充分考虑。最后,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于11月17日对裴某不予以逮捕,同日南山区公安分局对裴某予以取保候审释放。该案经两位律师专业辩护、负责办理、辛勤的付出,终在侦查阶段获得重大成功。同时。两位卢律师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也体会深圳市南山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办案人员依法办案,秉公执法,热情服务,充分考虑辩护律师提出合法、合理意见,值得赞誉。
以下是卢愿光、卢振科律师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向检察院提交律师意见书,供参考。
请求检察院不予批捕裴某的律师意见书
致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本案审查批捕检察官:
卢愿光、卢振科律师接受裴某家属的委托和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指派,在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侦查“裴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中,担任犯罪嫌疑人裴某的辩护人。因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已将裴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提交贵院审查批捕。我们律师已于11月8日会见过裴某,了解情况,特向贵院提交律师意见书,请求贵院充分考虑律师意见,对裴某作出不予以逮捕决定。
事实与理由:
裴某于2021年10月28日主动到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高新区派出所接受问话,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以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事拘留,裴某具有以下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或免除刑事处罚的理由,请求贵院不予以逮捕。
1、裴某接到公安办案单位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高新区派出所经办刘警官手机信息通知,于2021年10月28日主动到高新区派出所接受问话,并且到案后能主动如实交待、坦白案情,具有坦白从轻的情节;如果裴某的涉案行为涉嫌犯罪,则裴某主动投案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裴某归案后能认识到自己行为错误,悔过,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3、裴某当时经营公司经济已很困难,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在平台工作人员错误诱导下,支出一些费用,当时裴某及其他股东均不想给的,但涉案平台工作人员有胁迫、索要等情节,裴某被逼支付费用,所以,对方具有对裴某有索要情节,依法可以对裴某从轻、或减轻,或免除处罚。
4、裴某从事科技公司经营,一向社会表现好,由于法律意识不高而涉及本案,但其主观犯罪恶性小,无前科,属于初犯,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5、本案案情较轻,危害性较小,涉案平台工作人员对裴某三极公司有索要情节,因此,请求贵院充分考虑,对裴某从轻处理。
6、裴某当时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迫支付涉案对方平台人员费用的行为,属于代表公司行为,涉案罪名应按单位犯罪处理,贵院可考虑对裴某单位直接责任人从轻处罚。
7、裴某公司经营确实需要其不批捕出来处理公司事务,否则,公司几十人工作无法安排,公司将会解散,后果十分严重。
8、如果最后裴某罪名成立,也是判处较轻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期,法院审判适用缓刑,贵院可人性化处理,对裴某不必要继续羁押,贵院不批捕,由公安对其取保候审处理。
9、裴某的家庭有特殊困难,急切需要其不批捕出来处理家庭事务,否则,家庭即将崩溃,状况凄惨。
裴某与龙某结婚后生育了二个女孩子,大孩子裴A于2003年某月某日出生,现正读高二;小孩子裴B于2018年某月某日出生,才不到三岁。由于生二胎,大孩子裴A出现了严重焦虑症的心理问题,于2020年10月在高二阶段开始休学了一年,今年9月才复学。为了避免大孩子再出问题,夫妻把两个孩子分开带,妻子龙某带大孩子裴A住在育才学校附近,裴某带小孩子裴B住在原来东圃的老房子居住,两地相差近10公里,裴某被抓后,妻子龙某根本无法照顾小孩子裴原可。
现在裴某不在家,小孩子裴原可无人照顾,家庭无法应对,十分焦虑,现暂时由裴某二姐带着,但每天晚上一直哭,吵闹着要找爸爸,家无安宁过。
裴某的父亲在2020年某月份去世,这事对裴某精神打击极大,其精神一直无法上进起来,状态很不好。另外,裴某父亲在去世前因患多种老人病医疗多年,花费巨额医疗费用,大部分由裴某负担,对其精神折磨、家庭影响很大。
现在裴某的母亲彭某已过80岁,一人在湖南生活,不想来广州,也是裴某思想负担,不但经济负担其生活费用,由于母亲一人在湖南生活,还非常放心不下,裴某须经常回湖南探视母亲。裴某三个姐姐均远嫁异乡,其一个弟弟在新疆自治区和田县税务局任正式公务人员近20年,由于路程太远,工作需要,更是无法照顾家中老人。
裴某妻子龙某的父母也80岁了,身体很差,在湖南也不想来广州。所以,双方在世的老人均无法帮忙照孩子。又由于两孩子不能居住在一齐,现在跟随裴某生活的小孩子裴B,处于无人照顾的状况,安全问题极为担忧。所以,裴某的家庭特殊困难,十分需要其不批捕出来照顾小孩子,情况很紧急,无法找到人能代替他。
裴某的妻子龙某,在黄埔某机关工作20年,正式公务员,一贯表现好,工作成绩优秀,但其工作很忙,无法照顾两个小孩,很需要裴某不批捕出来照顾家庭。龙晖在广州有固定工作、住所,愿意担任裴某的担保人,贵院不批捕裴某,由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处理,保证人龙某能保证裴某在取保期间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各项规定,随传随时到案,不妨碍审判等司法工作,不毁灭证据、不妨碍证人作证,请贵院审查时充分考虑。
10、对裴某作出不予逮捕决定,更能体现刑事宽严相济制度的司法精神,能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裴某为人善良,独立自主,勤奋坚强,是家庭的顶梁柱,也是公司的负责人,但面对严厉的法律制度与沉重的工作压力时显得格外脆弱。恳请贵院综合考虑裴某的情况,依法审查本案事实,对其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
此外,最高检察检察长张军于2019年10月18日曾发表重要讲话:“在当今经济下行的压力下,对于经济犯罪,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这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我国推行“少捕慎押”的司法理念,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先进性、优越性。
法不容情,但执法者可以有温情,法律的温度可以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传递,若本案依法对裴某不予逮捕,更能充分彰显法理中的情理,让案件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及法律权威。
综上所述,裴某的情况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发生社会危害性”的逮捕条件;同时为响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于2020年1月18日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提出“要进一步降低逮捕率、审前羁押率,扩大非羁押手段适用势在必行”,树立“少捕慎押”的司法理念,减少不必要的逮捕,合理降低逮捕羁押率。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审查本案检察官在审查批捕期间,依法提审裴某,听取其对案情的陈述意见,充分考虑犯罪辩护人提出上述嫌疑人裴某具有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及其家庭特殊困难情况,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及予以复函。谢谢!
此致
原创:卢愿光律师、卢振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