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于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以越检公刑诉(2011)1223号《起诉书》,起诉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指控内容:2011年3月14日下午5时许,被害人LIE某(印尼籍)在广州市站西路旺角钟表城二楼某档附近与柯某雅因经济交往问题发生纠纷,被告人柯某某闻讯赶到现场,并与被害人相互争执,期间,被告人柯某某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鼻骨粉碎性骨折及全身多次皮肤挫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已达轻伤)。被告人随后逃离现场。2011年9月2日,被告人柯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提直公诉,请求越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二、律师辩护观点:
卢愿光、邓秋平律师在侦查阶段已接受柯某某本人委托,担任柯某某的律师及辩护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做了很多与受害人沟通赔偿协调工作,也做了大量的辩护工作,并跟进办理本案至法院审判阶段,出席越秀区人民法院开庭辩护,根据案情的有关情况,为柯某某提出认罪、自首、悔罪、初犯、家庭特殊情况等罪轻辩护意见,并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观点。
三、案件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作出(2012)穗越法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采纳律师意见,对柯某某从轻处罚,判决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当日,柯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该案辩护完满结束,并对卢愿光、邓秋平律师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