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于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以穗花检
公刑诉(2011)1301号《起诉书》,起诉吴某彬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指控内容:2011年3月底,被告人吴某彬明知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在其经营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横潭村一金银首饰加工店内,以约3800元的价格向同案人谢某安(另案处理)等人收购盗窃所得的黄金项链一条。同年4月8日,公安机关在上述金银首饰加工店抓获被告人吴某彬,当场起获上述项链已发还受害人梁某华。经鉴定,上述金项链价值5761.5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彬无视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赃物已起获、被告人能如实供,提请花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二、律师辩护:
一审开庭前,卢愿光、邓秋平律师会见了被告人吴某彬,了解案情,与吴某彬沟通相关辩护思路,两位律师共同出庭花都区人民法院参加辩护工作,根据案情的有关情况,为吴某彬提出认罪、悔罪、初犯、家庭特殊情况等罪轻可行辩护意见,并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观点。
三、案件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一月九日作出(2012)穗花法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采纳律师意见,对吴某彬从轻处罚,判决吴某彬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当庭释放。
宣判当日,吴某彬表示服判,不上诉,该案辩护完满结束,当事人吴某彬及家属对两位律师表示衷心感谢!当时正值将过年的时候,释放后吴某彬与家属共同回到福建家乡过年,与亲友团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