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84-2号
原告潘某烨,男,汉族,19..年7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委托代理人杨某伟,男,汉族,19..年6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委托代理人段某华,广东毅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五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国。
委托代理人王某康,广东莱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某东,男,汉族,197.年7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东莞东某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爱。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秋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浮鸿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云浮市。
法定代表人:罗某贵。
委托代理人张某畅,广东格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馨,广东同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烨诉被告河南五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东某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云浮泓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烨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烨以与被告河南五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东某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云浮泓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30588.5元(原告已预交611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潘某烨负担。
审判长 张来喜
代理审判员 吴桂桃
人民陪审员 张海媚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岑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