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普法⑩ | 广东天穗朱钊霞律师作客《城市·社区》,解读“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及“继承权”的法律知识
时间:2023-06-29



广东广播电视台城市之声频道(FM103.6)

《城市社区·社区法律顾问》节目

每周三9:30-11:00

为群众排忧解难,伸张公平正义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

节目通过主持人王小敏、梁隽蔚

与我所专业律师访谈方式

进行法律实例解读,

为听众提供实用的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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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话题一:分居期间丈夫欠贷款,妻子是否担责?


01. 案情简介


众所周知,赌博是万恶之源。一人参赌,全家遭殃。居民陆小姐就深受其害,由于其丈夫沉迷网络赌博,婚后也没有改掉这个坏习惯。虽然陆小姐经常进行劝阻,但其丈夫总是说“小赌怡情”。为了此事双方经常吵架,目前已经分居了一年。最近,陆小姐多次收到银行短信,短信内告知其丈夫拖欠贷款。经过了解,其丈夫坦白因网络赌博输钱,他通过信用卡等方式已向多家银行进行大额贷款,用于偿还赌债。这显然是个无底洞。为此,陆小姐非常担忧受牵连。那么,陆小姐是否需要承担这些债务?


02. 案件评析

在本案例中,陆小姐的丈夫与银行的贷款发生时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双方之间并无共同生活的事实。其次,综合了解情况得知,陆小姐的家庭目前并无大额支出的需要,其丈夫与银行的贷款属于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如果日后银行将陆小姐与其丈夫共同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清偿贷款,银行作为原告需要举证该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该贷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回归合同的相对性,由借款人一方,即其丈夫一人独自承担还款义务,陆小姐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03. 案件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认,事后追认的方式不限于书面形式,实践中可通过电话录音、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记载的内容进行判断。这能够在家庭重大财产的处分权上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尊重双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


二是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此类债务主要是为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


三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条规定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以此要求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确保债务形成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①.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律师解答】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又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②. 婚前个人的(投资本金、投资收益、公司股权、股权分红)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一种额外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比如母鸡生的蛋或果树长出的果实,属于天然孳息;而存款的利息或房屋的租金,属于法定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投资本金、公司股权,如果是通过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出资购买或者设立的,性质上仍然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而在婚后,由“投资本金”所产生的投资收益以及因持有公司股权而取得股权分红,该部分为一方婚后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③. 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婚前个人财产”?


【律师解答】

一般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个人财产是:以夫妻双方登记结婚的时间划分。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包括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④.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解答】

(1)“共债共签”型: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此外还需要注意以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上并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次,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⑤. 如何界定债务用于“共同生活”?


【律师解答】

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可以从债务人一方是否将所借款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来界定。家庭日常生活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以及正当的娱乐、文化消费等,其金额和目的应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


下列情形可认定为债务用于“共同生活”:

(1)购买住房和车辆、装修、休闲旅行、投资等金额较大的支出;


(2)夫妻一方因参加教育培训、接受重大医疗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3)夫妻一方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所支付的出国、私立教育、医疗、资助子女结婚等,以及为履行赡养义务所支付的费用。非举债配偶可以说明以上大宗支出资金来源的除外。


此外,还需要注意以下两种债务类型:一是婚前举债但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仍可依其用途属性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对于大额借贷中存在部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部分用于个人消费的情形,人民法院会在查明事实后按照实际用途分别作出处理,未有证据证明用途部分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6.夫妻一方借债,另一方若不知情可以不承担还款义务吗?


【律师解答】

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债务,按照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债共签的原则来看,一方不知情并且没有事后追认的,另一方不承担该债务的偿还责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配偶的一方仍然需要承担债务。


热点话题二:兄弟私分父母遗产,外嫁女无权继承?


01. 案情简介


受一些观念影响,“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观念至今仍然存在。


近日,“外嫁女是否能继承父母遗产”的相关问题再次引起热议。据悉,住在南沙区的老付和罗姨共生育了3个儿子2个女儿,老付和罗姨分别于1996年及1997年去世,留下老家一套房产。该房屋于2018年被征收,老付的大儿子付一(化名)领取了拆迁补偿款,并在未通知付二和付三(化名)姐妹俩的情况下,与两个弟弟私自分了拆迁补偿款。


某天,付二和付三回老家祭祖时,发现该房屋已被拆除,才知道兄弟私分了补偿款。于是,两姐妹提出要平分补偿款,但付一和两个弟弟却认为,付二和付三都是“外嫁女”,她们没有权利分得补偿款,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无奈之下。


02.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因此,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无论是未婚还是已婚的妇女,继承父母遗产时都应当享有平等权利。


本案中,老付和罗姨并没有留下遗嘱,该房屋作为两老的遗产,应当由5名子女平等继承。由于该房屋已被拆迁,转化为拆迁补偿款,故该补偿款应由五兄弟姐妹平等继承。因此,付家三兄弟无权以付二和付三是“外嫁女”为由,拒绝与她们平分补偿款。付二和付三有权获得补偿款,如无法协商解决,她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03. 案件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老付和罗姨并没有留下遗嘱,该房屋作为老付和罗姨的遗产,应当由五个子女平等继承,因该房屋已被拆迁,转化为拆迁补偿款,故该补偿款应由五兄弟姐妹平等继承。


①. 什么是继承权?


【律师解答】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以下2种含义: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


②.何时获得继承权?


【律师解答】

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321东航客机事故、马航370)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五十三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③. 哪些属于遗产


【律师解答】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八)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下列财产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一)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本身不能作为继承的客体,但承包所得的收益在继承人死亡后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二)与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财产权。(三)国有资源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


特别注意:死亡赔偿金、抚恤金和丧葬费都不是遗产。生前获得的合法财产是作为遗产的一个首要条件,而不管是死亡赔偿金还是和抚恤金,都是在民事主体死亡之后,单位或者是侵权者需要支付的费用,具有补偿生者的性质。


④. 什么是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法定继承”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⑤.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优先顺序?


【律师解答】

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指公民与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村委或居委)订立的有关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其有以下法律特征:(1)必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才能成立;(2)协议是有偿的、相互附有条件的;(3)遗赠扶养协议不仅有遗赠财产的内容,而且还包括扶养的内容;(4)协议从成立之日起就开始生效。


“遗嘱”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遗赠”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⑥. 遗产按什么原则分配?


【律师解答】

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比如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鼓励孝顺父母)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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