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普法⑪ | 广东天穗毕芷晴律师作客《城市·社区》,解读“旅游安全”法律知识
时间:2023-06-29

广东广播电视台城市之声频道(FM103.6)

《城市社区·社区法律顾问》节目

每周三9:30-11:00

为群众排忧解难,伸张公平正义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

节目通过主持人王小敏、梁隽蔚

与我所专业律师访谈方式

进行法律实例解读,

为听众提供实用的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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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出游法律知识


目前旅游市场不断复苏,逐渐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但“不合理低价游”、导游辱骂游客、强迫购物等现象也有所抬头,严重干扰了正常市场秩序、影响了旅游业整体形象。文旅部日前发布通知,要求各地扎实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集中打击高频违法经营行为,坚决遏制“不合理低价游”苗头和市场乱象扩散势头,着力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五一”小长假即将到来,本期节目我们将为大家呈上一份出游法律知识锦囊,如果你在旅途中遭遇不合理的对待,务必要勇于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话题一“不合理低价游”投诉典型案例

套路一“赠送旅游”


【案例1《购买保险赠送旅游》】游客王某投诉,某保险公司以回馈客户为名赠送其一张旅游券,王某使用该旅游券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4天3晚港澳游”,团费220元。行程中,导游强制王某在手表店、巧克力店、百货免税店购物,王某共消费5000元。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旅行社同意为游客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5000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1】立案查处。

注释【1】“诉转案”是市场监督部门在处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消费争议时,发现经营者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的工作机制。

【案例2《充值购物卡赠送旅游》】游客李某投诉,其在某商场充值1000元购物卡获赠旅游,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香港五日游,团费0元。行程中,导游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带领游客前往购物场所购物,诱骗李某消费2000元。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旅行社同意为游客办理退货手续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2000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案例3《以“比赛奖励”为名赠送旅游》】游客周某投诉,湖北宜昌某旅行社以奖励“中老年健身舞比赛”优胜成员为名,组织周某一行5人“零团费”港澳六日游。行程中,导游存在诱导购物行为,所购商品明显质价不符,周某一行5人共计消费9万余元。经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调查,该旅行社以奖励“某中老年健身舞比赛”优胜成员为名,共组织197名中老年人赴港澳旅游。其中,55岁以下的中老年人每人团费0元,55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团费380元,且该社未向地接社支付团款费用,地接社需通过带领游客购物获取收益。经调解,该旅行社同意为游客办理退货手续,并先行垫付退货款9万余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案例提醒】要警惕商家以“买保险送旅游”“充值购物卡”“办理会员卡”“健身舞比赛”“广场舞大赛”“红歌大赛”等名义或方式组织低价游,此类旅游团一般都会在行程中诱导或强迫游客购物,通过购物或自费旅游项目获益的。


套路二“低价优惠”


【案例1《通过抖音报名参加低价游》】游客刘某投诉,其一行2人通过抖音报名参加哈尔滨双人双飞五日游,团费共999元。旅行社承诺全程无自费,且承担往返机票费用。行程中,导游未经游客同意增加购物场所,并且强制游客参加2000元/人的自费项目。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旅行社同意赔偿游客每人2000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案例2《以“政府补贴”为名组织低价游》】游客杨某投诉,广西北海某旅行社以“政府补贴”为名,组织杨某一行3人“零团费”参加桂林三日游。行程中,导游将游客带到玉器店诱导消费2600元,所购玉器严重质价不符。经北海市旅游文体局调解,旅行社同意为游客办理退货手续,并先行垫付退货款2600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案例3《街头揽客低价游》】游客龚某投诉,在厦门客运站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厦门一日游,团费原价198元,优惠价98元,合同约定参观十余个景点。行程中,导游擅自增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并安排购物,龚某共消费600余元。经厦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旅行社赔偿龚某700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案例4《通过搜索引擎网站报名参加低价游》】游客刘某投诉,在某知名搜索引擎网站搜索排名靠前的旅游线路,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国庆黄金周厦门五日游,团费800元,未签订书面旅游合同。行程中,导游以景点限流为由擅自变更行程,带领游客前往购物场所购物。经福建省厦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调查,该旅行社除通过搜索引擎网站组织低价游外,还存在向其他旅行社“买团”组织低价游问题。经调解,旅行社按刘某要求更换导游,并严格按原计划行程约定提供后续接待服务。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案例5《通过在线旅游平台报名参加低价游》】游客李某投诉,通过某在线旅游平台报名参加荆门赴厦门纯玩五日游,团费880元。行程中,导游未经游客同意将其带到购物店,诱骗、强迫购置玉器5万余元。经湖北省荆门市文化综合执法支队调解,旅行社同意为游客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款5万余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案例6《团费明显低的低价游》】游客张某投诉,在苏州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云南昆明五日游,团费198元。行程前,张某得知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系违法行为,故诉求旅行社全额退款。经原苏州市相城区旅游局调解,旅行社与张某达成和解,旅行社同意向张某退回全部团款。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案例提醒】(1)天上不会掉馅饼,免费旅游是陷阱,广大游客要警惕不法商家以“政府补贴”为名组织的低价游。(2)在社交媒体谨慎选择低价旅游产品,此类旅游团往往会擅自增加购物环节或自费项目。(3)街头揽客莫轻信,低价旅游不靠谱,游客参团旅游要到正规旅行社门店报名。(4)不良商家会设置山寨网页,配上精美的旅游照片及虚假评论文字,再利用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功能进行引流。游客要警惕此类低价游,建议在正规平台报名出游。(5)通过在线旅游平台报团出游时,不要一味追求低价格产品,要选择网评较高的线路产品。(6)要理性报团出游,自觉抵制团费明显低于正常价格的旅游团。


套路三“零团费”


【案例1《通过购物获利的“零团费”旅游团》】游客王某投诉,在南京某旅行社报名参加宜兴五日购物团,团费0元。在约定的行程外,导游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王某共消费500元,所购商品严重质价不符。经南京市鼓楼区文化和旅游局调解,旅行社同意为游客办理退货手续,并先行垫付退货款500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案例2《通过自费项目获利的“零团费”出境旅游团》】游客吴某投诉,其一行5人在南宁某旅行社报名参加泰国五日游,团费0元。行程中,导游在行程外另行强制游客参加每人880元的自费项目,包括泰拳表演、水果升级餐、燕窝餐、歌舞宴等。经原南宁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旅行社同意赔偿游客每人1000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案例3《交押金的“零团费”旅游团》】游客谢某投诉,在昆明某旅行社报名参加西双版纳七日游,团费0元,但需要先行交纳押金1000元。行程中,导游强迫游客在安排的购物店购物,因谢某拒绝购物,导游对其进行恐吓和言语辱骂,并告知不购物就不退押金。经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调解,旅行社向谢某致歉,并退还1000元押金。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案例4《途中补收团费的“零团费”旅游团》】游客于某投诉,其一行2人报名参加广西北海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越南六日游,团费0元,旅行社承诺不另行收费。行程中,导游韩某强迫收取听筒费40元和各类小费200元。经北海市旅游文体局调解,旅行社与于某达成和解,向于某退款240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案例提醒】(1)“零团费”旅游团就是以零团费为诱饵诱骗游客报名参团,在旅游过程中导游会以各种理由补收或强迫游客另行交纳费用。(2)“零团费”旅游团获利的途径,基本是通过增加购物次数,延长购物时间,诱导或强迫游客购物,以及参加高额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3)收取押金的“零团费”旅游团都有“坑”,如果游客在行程中不按照导游的要求参加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组团社就不会退还押金,俗称“赌团”。


话题二“五一”小长假出游法律知识锦囊


【出游前】和旅行社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


案情简介


       赵女士母女2人在某旅行社处报名参加4月26日出发的英法欧洲12天旅游团,签订出境旅游合同时交团款34598元和担保金15000元,及参团所需的个人资料,并表明须母女同行,合同约定:“如出现被拒签或拒绝入境等情况,游客需承担机票及签证损失费。”经过面试后,4月23日旅行社告知签证已办。4月25日下午17时30分,旅行社工作人员突然电话告知赵女士,因其女儿赴法国签证被拒,不能随团出游,并要求其承担签证费2000元/人、机票及综合业务损失费5500元/人,赵女士认为扣除费用过高。双方因就合同解除的退款事宜无法达成一致而发生纠纷。


案件评析


本案例的纠纷主要有以下两点:
1.赵女士母女是否有权主张全额退还团款和担保金?
    “不能全额退”。因为尽管并非赵女士母女主动提出解除合同,但是签证被拒并非旅行社原因造成,无论签证是否成功,签证费用均应当由客人承担,其他费用视具体案情做处理。事实上,签证被拒是实务中常见的情形,签证被拒往往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那么,因签证被拒致合同解除,责任由谁承担呢?简而言之,组团社有过错,组团社承担;组团社无过错,旅游者承担。

2.旅行社所提出的扣除费用是否过高?
    “过高”。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旅行社提出扣除的费用为三项:(1)签证费,可以扣除,因为签证被拒旅行社不存在过错;(2)机票费,应当根据机票的预订以及退订可能性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3)综合业务损失费。旅行社只能扣除必要的费用,应当列举具体项目的支出或者根据合同约定扣除,而综合业务损失费往往是旅行社在没有损失凭据的情况下用以扣除团费的名目,不应当得到支持。


律师提醒


       要选择正规旅行社参团出行。签订合同时要注意:旅游者在订立旅游合同时,一定要确认旅行社资质、经营范围和证照,且合同要明确线路、行程、景点、交通和食宿安排、购物次数及停留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对合同中不清楚的条款,应及时咨询,详细了解内容后再签字。

【出游前】民宿现涨价毁约潮,消费者应该怎么办?


案情简介


       五一小长假将至,一些民宿出幺蛾子了。据报道,最近,民宿毁约现象频出,理由千奇百怪。比如,杭州的邓女士此前通过平台预订了一家成都的民宿,3晚价格345元,而今接到民宿电话称在装修,让她退订。邓女士发现该民宿在其他平台上出售同日期的同款房源,房价涨至500多元一晚。

       遭遇被民宿“毁约”的旅客不少,民宿旅馆坐地起价,理由更是千奇百怪,如装修、倒闭、老板换人。针对这种民宿非正当理由“毁约”的情况,多家在线旅游平台回应称,将视情况进行罚款、赔偿,严重者予以下架。携程、飞猪、小猪民宿表示,平台或商家将承担最高首晚房费3倍差价。美团民宿则表示,按照对外的客户保障对客户进行赔付。

那么,商家的行为是否违法?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醒


1.商家行为是否违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消费者预订商品或者服务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不得无故取消合同。”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价格、数量、质量、广告等原因,变相拒绝履行合同或者变相提高履行合同的标准。”因此,商家涨价毁约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消费者受到了此类行为的损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消费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消费者遇到商家涨价毁约的情况时,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与商家协商:如果商家涨价毁约的情况不是很严重,消费者可以尝试与商家进行协商,要求商家按照原来的价格或者原定的时间履行合同。如果商家愿意妥协,那么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能够得到保障。

    (2)投诉到相关机构:如果商家拒绝协商或消费者认为商家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那么可以向相关机构(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旅游管理部门等)投诉。消费者可以向这些机构提交投诉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如果投诉申请被认定为有效,那么相关机构会介入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

    (3)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如果商家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消费者可以选择起诉商家,要求商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如果消费者的诉讼请求被认定为有效,法院会判决商家进行赔偿。

    (4)社交媒体曝光:在商家涨价毁约的情况下,消费者还可以选择在社交媒体上曝光商家的不诚信行为。通过发布相关的图片和文字描述,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到商家的不良行为,促使商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商家涨价毁约的行为对消费者的旅游计划和利益造成了很大的损害,消费者需要通过各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监管,加强对商家的监督,提高商家的诚信度,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和可靠的消费环境。


【出游中】景区使用人脸识别系统,应如何防范风险?


案情简介


        郭某与妻子购买了某野生动物世界的双人年卡,并留存相关个人信息、拍摄照片及录入指纹。后野生动物世界向包括郭某在内的年卡消费者群发短信,表示入园方式由指纹识别改为人脸识别,要求大家先进行人脸激活。郭某认为有风险,不同意此升级方法,双方协商无果,于是郭某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删除郭兵办理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认为,鉴于其指纹识别闸机停止使用,原约定入园方式无法实现,亦应删除郭兵的指纹识别信息。二审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增判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兵的指纹识别信息。


案件评析


        本案中,野生动物世界作为经营者应当依法全面、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得利用自身在市场交易中的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在未与郭兵进行协商亦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入园方式由指纹识别变更为人脸识别,并发送短信告知郭兵未注册人脸识别将无法正常入园,侵害了郭兵作为消费者的信赖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此外,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经营者以收集、存储、使用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个人同意。生物识别信息具备较强的人格属性,一旦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测危害,故更应谨慎处理和严格保护。


律师提醒


     1.景区管理者应确保游客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收集游客的个人信息前,应征得游客的明示同意,并应确保游客的明示同意是其在完全知情的基础上自主给出的、具体的、清晰明确的意愿表示。此外,还应单独向游客告知收集、使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以及存储时间等规则。

     2.应确保所采集到游客的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建议景区经营管理者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采取有效方式防止通过人脸识别系统所采集的游客的信息被泄露、篡改或丢失。与此同时,市面上也存在众多人脸识别系统的技术开发企业,其数据保管方式也不尽相同。建议景区管理经营者采用招标方式严格筛选相关供应商,并与之签署规范而详尽的采购和运维服务合同,厘清相关职责和违约赔偿责任。

     3.对于未成年游客的信息保护问题,由于未成年游客的个人信息的特殊保护规定,开通人脸识别门禁系统的授权之前需要获得未成年人游客的监护人的同意,不可在仅征得未成年游客同意下就开通刷脸系统,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4.对于明确拒绝使用人脸识别系统的游客,不得强制其接受该系统,应明确告知其他进出景区时的身份核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手机二维码、人工验票登记等)。


【出游中】外出旅游如何防范发生食品安全问题?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0日下午,网友通过视频平台反映,塘栖景区某奶茶店存在食品卫生问题。获悉相关情况后,杭州临平区市场监管局迅速开展实地调查,目前已立案,涉事奶茶店已停业,后续调查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案件提示


1.对于游客(消费者):


    (1)旅游出游前要携带治疗肠胃疾病的药物,预防旅行途中食用食物引起不适。(2)不买不食腐败变质、污秽不洁及其他含有害物质的食品。(3)不食用来历不明的食品;不购买无厂名厂址和保质期等标识不全的食品。(4)不光顾无证无照的流动摊档和卫生条件不佳的饮食店;不随意购买、食用街头小摊贩出售的劣质食品、饮料。这些劣质食品、饮料往往卫生质量不合格,食用会危害健康。(5)不食用在室温条件下放置超过2小时的熟食和剩余食品。(6)不随便吃野菜、野果。野菜、野果的种类很多,其中有的含有对人体有害的毒素,缺乏经验的人很难辨别清楚,只有不随便吃野菜、野果,才能避免中毒,确保安全。(7)进食前或便后应将双手洗净,养成勤洗手的习惯。由于双手接触各种各样的东西,会沾染病菌、病毒和寄生虫卵。吃东西前认真洗净双手,才能减少“病从口入”的可能。

2.对于景区(食品销售者):


旅游景区及周边、高速公路服务区等食品销售者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1)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牢固树立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的意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2)严格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销售、贮存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整改并做好记录。(3)严格控制经营过程。查验留存供货者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明;保持场所卫生环境整洁有序、布局合理;销售的散装食品容器或外包装应当具备完整标识,直接入口散装食品应当使用加盖或非敞开式容器。(4)严格从业人员管理。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从事现场制售或直接入口食品经营者的从业人员,要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5)严格把控质量安全关。不得销售“三无”、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混有异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禁止经营的食品。

【出游中】不文明旅游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



案情简介


      李某驾车携妻儿到某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游玩。在游玩过程中,李某的妻子发现景区后院拐角处有一小门,这个小门与旁边一座宋代砖木结构的佛像供奉塔相接。该塔由于年代久远,濒临坍塌,正在修缮中,李某和妻子决定开车从小门进入。

      李某在管理员一再劝阻下依然驾车从小门进入景点。在通过门洞时由于门洞过窄,李某的车辆将支撑宋代古塔的一根圆木刮倒,导致古塔的一角坍塌,李某被及时赶到的管理人员带到了附近的派出所。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古塔一角完全坍塌,属于严重毁坏。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提起公诉。


案件评析


       李某在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院内违反规定驾车,全然不顾该单位院内建筑密集、游人众多的事实,主观上对在院内驾车可能伤及游人和院内珍贵文物的危险轻信可以避免。客观上,李某在驾车的过程中疏忽大意没有按照机动车操作规范的要求做到安全驾驶。在未查明情况下盲目通过景点小门,导致国家珍贵文物被严重毁坏。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珍贵文物的正常管理活动和文物安全,依法应当追究李某过失毁坏文物罪。

       过失毁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犯罪,是指出于过失的主观过错,毁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行为。


案件提示


       文明旅游是整个旅游产业链条中,每个参与者都应遵守的一个基本准则,不光是游客,旅行社、导游、景区工作人员等旅游从业人员,也都应该提高文明旅游的意识。创建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是每位市民、游客和旅游从业者共同的责任。
不文明行为会导致什么后果呢?一是会被列入景区的黑名单;二是实施不文明行为游客将被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三是后果严重涉嫌违法,会被处以行政处罚甚至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李某在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院内违反规定驾车,全然不顾该单位院内建筑密集、游人众多的事实,主观上对在院内驾车可能伤及游人和院内珍贵文物的危险轻信可以避免。客观上,李某在驾车的过程中疏忽大意没有按照机动车操作规范的要求做到安全驾驶。在未查明情况下盲目通过景点小门,导致国家珍贵文物被严重毁坏。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珍贵文物的正常管理活动和文物安全,依法应当追究李某过失毁坏文物罪。

       过失毁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犯罪,是指出于过失的主观过错,毁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大的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益受侵】对于旅行团强制消费、景区乱收费,应该如何应对?



律师解答


1.对于旅行团强制消费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2.景区乱收费在哪里举报
      (1)超过30%一般为不合理价格,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2)可以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接通后自动转到当地物价举报中心。(3)也可以通过信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举报。(4)通过12358全国网上价格举报系统进行举报。(5)拨打12301国家旅游局24小时投诉电话。12301与各地质监执法机构纵向联动机制已经建成,与其他公共服务热线的纵向联动机制也正在建立中。

【权益受侵】旅游者与旅行社发生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律师解答


     1.若在旅途中发生纠纷,应冷静对待,积极与导游、领队或组团社协调沟通,共同协商积极补救措施。若协商不成,可向旅游合同签订地、被投诉人所在地的旅游质监部门投诉,或拨打全国统一旅游服务热线号码“12301”进行咨询、投诉,并提供合同、行程单、车船票据、景点门票、购物发票等书面证据材料,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遇到交通事故时,不要慌乱,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取证拍照,记得记录对方车牌号、驾照、保险公司等信息,并及时报警。留意是否有目击者,并确认可以随时找到他,因为目击证人警方调查取证的关键人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协商;(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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