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普法⑫ | 广东天穗许益豪律师作客《城市·社区》,解读近期热点事件
时间:2023-06-29


            广东广播电视台城市之声频道(FM103.6)

《城市社区·社区法律顾问》节目

每周三9:30-11:00
为群众排忧解难,伸张公平正义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

节目通过主持人王小敏、梁隽蔚

与我所专业律师访谈方式

进行法律实例解读,

为听众提供实用的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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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2023年5月是第三个“民法典宣传月”。民生无小事,聚焦生活热点。本期节目我们将围绕近期的民生热点,与您一起关注相关的法律知识。


       话题1:“挖呀挖”视频一夜爆红,谁是原创?谁在侵权?
       话题2:承重墙被砸造成1.65亿元损失该由谁埋单?

话题3:强制转发被判违法,你离“朋友圈自由”有多远?



“挖呀挖”视频一夜爆红,谁是原创?谁在侵权?


最近火遍全网的,除了淄博烧烤,还有一首魔性的儿童歌谣“挖呀挖”。据了解,从4月下旬开始,“桃子老师”“音乐老师花开富贵”等账号陆续发布“挖呀挖”短视频,这些视频均搭配了手指游戏以及周杰伦《听妈妈的话》的伴奏。其中“桃子老师”的视频点赞量已经超过941万。


两位幼儿老师凭此视频一夜爆红,但争议也随之而来。有人质疑两位老师的幼师身份、开直播收巨额打赏、辞职当网红;有网友称“桃子老师”靠开直播“挖”到了几套房;还有网友挑起各个博主的对立,为了谁是“挖呀挖”视频的原创者而争论不休。据了解,最早发布相关视频的是林女士(化姓),随后引发其他博主模仿。而林女士则明确表示,自己并非“挖呀挖”歌词和手指游戏的原创作者。


那么,视频的版权到底归谁?其他模仿拍摄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我们应该怎样看待“网红热”这一现象?



1.谁享有视频著作权?其他模仿拍摄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律师解答】

判断一个短视频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需看其是否具备独创性。林女士首次将“挖呀挖”童谣、手指舞以及周杰伦的歌曲作为背景音乐进行组合,可以理解为具备“一定程度的独创性”的表演创作,应当享有著作权。


但这并不意味着后续的“模仿者”们一定构成侵权。判断其他拍摄者是否构成侵权,除了考量双方视频内容的一致性,也需综合考虑拍摄者的主观目的。如果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模仿拍摄,或将视频作商用,则其行为可能构成侵权。


在主观目的是牟利的前提下,模仿者的行为也有可能侵犯周杰伦的歌曲或手指游戏和儿歌歌词原创者的权益。如果她们拍摄视频的初衷只是教学或记录生活,则一般不构成侵权。“挖呀挖”儿歌已在早教界和互联网上流行数年,目前没有机构和个人主张该儿歌的著作权,发布相关视频的幼教老师也均声明自己并非原创。



2.如果在直播间翻唱,是否构成侵权?


【律师解答】

只要使用他人作品而不符合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情形,都构成著作权侵权。如果纯属自娱自乐,也没有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这种情况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直播间通常有大量的在线观众,并且通常存在打赏行为,而主播往往是为了吸引粉丝、与粉丝互动才进行演唱,这种情况一般很难构成‘合理使用’的免责情形。在直播间未经许可演唱他人的歌曲,还可能同时涉及对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侵犯。在网络直播中演唱歌曲是通过非交互式的方式公开传播作品,属于现行著作权法下广播权控制的行为,如果没有事先获得词、曲作者的许可,就可能侵犯其著作权。


主播要在直播平台唱歌时,建议选取平台官方提供的曲库,曲库里面的歌曲一般都获得了词曲方面的授权。如果主播在唱歌前,先列出歌单,核实取得授权的版权信息,即可尽情放声歌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3.“网红”可能触碰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律师解答】

网红主播因其在网络平台上的广泛影响力,其行为可能会涉及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违反,从而构成违法行为。下面列举一些网红主播常见的行为,这些行为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1)虚假宣传:网红主播在网络上的行为以宣传为主,如果他们不按照事实真相进行宣传,散布虚假信息或误导消费者,就有可能构成虚假宣传罪或者构成欺诈行为,触犯《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


(2)侵犯他人隐私:在网红主播通过直播、录制视频等方式进行工作时,若没有得到参与者的充分同意,未经许可公开他人隐私,如录制私生活片段、未经授权发布他人照片等,可能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3)涉黄行为:网红主播如果涉及淫秽、色情内容,可能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4)侵权行为:网红主播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名誉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如未经授权使用他人配乐、使用未经授权的商标或者盗用他人账号等,都可能构成侵权行为,触犯《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


总之,作为网红主播,在网络平台上的行为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勿涉及非法活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若遭遇网暴,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解答】

如果网络评论公然侮辱、诽谤他人,降低他人社会形象,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通常情况下,如果相关侮辱性评论的传播量较广,或者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较大,则评论者的行为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


若遭遇网暴,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可以在社交平台内进行举报,按照平台规则,要求屏蔽相关负面评论,对评论者采取禁言等措施;也可以保留截图等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相关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其次,如果受到的损害较大,可以向恶意评论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如果对方行为确实构成犯罪,可考虑通过刑事自诉的方式来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律师提醒】

近年来,从“拉面哥”到“大衣哥”,从“糖水爷爷”到“煎饼奶奶”,普通人一夜间成为“网红”被过度围观而陷入困境的现象已经多次上演。一哄而上的各路主播没日没夜地强势围观,不仅使当事人无法正常工作,还导致附近道路交通陷入“瘫痪”,严重干扰公共秩序。


热度来得快,散得也快,待流量潮水退去,这“大V”、那主播可以拍拍屁股走人,那些被拽入流量旋涡的当事人却很可能要长期承受“被网红”带来的负面效应。


围观者应有最基本的边界感,尊重不想当“网红”的普通人,保护他们的正当权利。主播自身以及相关平台也应负起相应的责任,规制以极端手段“蹭流量”的行为,避免普通人被流量裹挟,让他们回归正常生活。保护网络空间,也是保护我们每一个人。




承重墙被砸造成1.65亿元损失

该由谁埋单?



近日,哈尔滨松北区一小区楼一栋31层高的楼,因有租户在3层私自拆改房屋承重墙,导致楼体出现裂缝,200户左右居民被要求紧急疏散撤离。


该事件很快引发广泛关注。5月1日,哈尔滨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通报:4月28日,该局接到群众后立即到达现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同时,会同相关部门对拆改的墙体进行安全支护,组织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制定拆改墙体恢复方案,并切实做好群众服务保障工作。5月9日,哈尔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事件调查组,市区两级组建工作专班,连夜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处置。相关调查、监测、处置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


如此野蛮装修的后果,究竟该由谁来负责?租户、装修公司、业主、物业又各自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1.野蛮装修的后果,究竟该由谁来负责?


【律师解答】

在本次事件中,主要责任人应为租户和施工方,房主和物业公司作为产权人和管理方,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不是主要责任。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此次事件中租户聘请的施工方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则施工方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


我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当中都有提到,需要经过原设计单位或者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给出设计方案之后,才能改变承重结构。装修公司作为专业机构理应了解具体的程序,也知道拆除的危害性。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是在业主的要求,还是自己给他人设计,仍然实施了拆除行为,显然过错很重。


在此次事件中,责任人将面临因违规违法施工导致的行政处罚;如果事故认定其危害到公共安全,还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而针对民事赔偿的认定,则要请专业鉴定机构对房屋受损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其出具的房屋加固设计方案和对应造价,来提出赔偿;对于房屋受损后产生的住户临时安置费用或商户暂停营业的损失,也要进行赔偿。


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首先,要看物业公司是否疏于监管。本次事件中,多位业主表示曾向物业反映,3楼装修可能存在砸承重墙的情况,物业经理当着他们的面给3楼租户打了电话询问,对方表示不存在砸承重墙的情况。然而在拆除承重墙过程中,甚至用上了拆迁钩机、推土机这种普通装修不可能使用的大型设备,物业公司如果没有尽到提示、巡查、制止和报告等监管责任,也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当事方确实赔不起,

应如何解决呢?


【律师解答】

有专家分析,大概率业主会吃哑巴亏。一方面,责任方可能没有足够的财力赔偿这么大的金额,即使被强制执行,恐也无力偿还。另一方面,业主们要想获得合理的赔偿,需要经过漫长的诉讼过程,而且还要先行承担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等开支。此外,业主们还要面临房屋无法使用、贷款无法还清、生活无法正常等困境。


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具体而言,责任方将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并被限制高消费及禁止出入境,还可能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尽管如此,对于无辜利益受损的业主们来说,得不到赔偿,其他的一切就都毫无意义。建议业主们尽快与当地政府沟通协调,寻求政策支持和补助,并与租户和施工方进行协商和调解,争取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3.野蛮装修是否会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解答】

(1)从《建筑法》的角度看,建设单位(装修人或者承租装修人)、建筑施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从《刑法》的角度看,一般情况下,构成犯罪的情形、构成要件,无外乎:人员伤亡和财产巨大损失。本次事件中,施工人是行为实施人,应当构成此罪。其他涉事人如没有主观故意,不构成此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如何在装修合同中规避

法律风险和冲突?


【律师解答】

在签订装修合同时,有几点需要注意以规避法律风险和冲突。首先,合同应该明确规定装修工程的具体内容、过程和时间安排等细节,以避免双方的误解和分歧。其次,应该明确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以避免装修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法律纠纷。最后,如果发生了法律纠纷,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或法院诉讼等方式解决,因此合同中也应该明确仲裁和诉讼管辖等细节。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 合同的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履行合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合同的内容、条款。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要求,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便于施工管理和维护使用。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承包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质量标准,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检验和验收,并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因设计、材料、工程质量等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解决民事纠纷;协议的内容、效力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适用法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自行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仲裁裁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




强制转发被判违法,你离“朋友圈自由”有多远?



日常工作生活中,你的朋友圈被“强制”过吗?公司考核要求员工发朋友圈合理吗?朋友圈是否需要服务于工作?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某妇产医院开展员工微信朋友圈推广活动,要求全体员工每日推广信息,未达标者按照200元/人扣发薪酬。2017年7月至2021年8月期间,员工陈某因未按要求转发,医院共计扣除陈某10000元,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判决该妇产医院补发陈某工资10000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809.6元。妇产医院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1.公司强制员工发朋友圈,违法吗?


【律师解答】

若是在员工入职时,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合同上并没有标明员工必须发朋友圈条例,那么公司强制发朋友圈是不合法的。如果员工已经入职一段时间,公司想要全体员工按要求发朋友和员工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并把关于发朋友圈的行为写入。倘若员工签订了这样的行为就不算违法了。


员工有权利拒绝是否发到朋友圈,公司强制行为是违法的,可以要求补偿或进行刑事诉讼,存在争议的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如果公司未经劳动者同意,私自加更合同约定外的内容,也是属于不合法行为。员工也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供相关证据,申请劳动仲裁,以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员工进行签订劳动合同时所签署的岗位职责范围以内的活动。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要求都是违法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2.转发别人朋友圈的内容违法吗?


【律师解答】

如果转发朋友圈没有涉及到商用,就不会涉及到著作权侵权。在“朋友圈”发表他人作品,可能涉及侵害著作权中的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这里主要探讨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从字面上看“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会使人误解为可以选择世界上任何一个角落及任何一个时间。这是按文义很容易想到的一种理解,但是其没有准确把握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本质。


由于每个人朋友圈的隐私权限不同,会导致讨论的问题不同。如果隐私设置中允许陌生人查看十张照片。那么发布的内容可能会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非常多的人可以查看,这种范围已大到没有讨论的必要了,肯定符合“公众”要件。这里再指明一点,法律并不要求实际上有多少人查看,只要作品处于被可查看的状态就可以了。比如把他人文章发在博客上,显示浏览的人即使是0,也是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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