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普法⑬ | 天穗深圳分所黄丽丹律师作客《城市·社区》,探讨民生热点法律问题
时间:2023-06-29


广东广播电视台城市之声频道(FM103.6)


《城市社区·社区法律顾问》节目


每周三9:30-11:00

为群众排忧解难,伸张公平正义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


节目通过主持人王小敏、梁隽蔚


与我所专业律师访谈方式


进行法律实例解读,


为听众提供实用的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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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签保证书约定“净身出户”,有效吗?




一年一度的5月20日又快到了,(即520“我爱你”),每年在这个甜蜜而浪漫的日子,都有不少新人结婚登记,完成人生角色的进阶升级。现在为了经营好婚姻,越来越多人在婚前签订“保证书”,约定“谁出轨,谁净身出户”,从而使得双方都忠于婚姻与家庭。那么,这种婚前保证书究竟有没有效力呢?


【经典案例】陈某与王某于2021年5月20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登记结婚前,陈某曾于2021年5月15日向王某出具一份婚前保证书,内容为:“如果有一天背叛了王某,我将净身出户,我的所有财产都归王某所有”。此后,陈某婚内出轨,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王某便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陈某离婚,且以该婚前保证书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请求法院支持。那么,你是如何看待的?


一、关于婚前保证书是否有效力?


【律师解答】
       这个案件中,陈某向王某出具的保证书,约定了:“如果有一天背叛了王某,我将净身出户,我的所有财产都归王某所有”。

就该保证书来讲,首先,保证书是双方为维护婚姻关系稳定而签的“忠诚协议”,实际上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夫妻之间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问题,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本着诚信自觉自愿的原则,而不应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此外,虽然法律不限制夫妻之间在结婚前后签订这类协议,但也不由法律赋予其强制执行力。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以及婚后所取得财产的分配情况等进行约定,也就是我们所熟知的“婚前财产协议”以及“婚内财产协议”,但是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人身权是法定权,不能通过协议等方式来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二、关于保证书的作用


       虽然说保证书,也就是“忠诚协议”不能与财产相挂钩,法律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但有一种情况下,我们还是会建议当事人进行签订,那就是对方出轨被发现的时候,因为这份保证书将成为认定对方为过错方非常关键的证据,有些人在刚被发现的时候可能会有一定的愧疚心理,承认自己的过错,但是久而久之就未必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十分提倡当事人找准时机让对方签下保证书的。那么,婚内保证书该怎么写使之具有法律效力,律师表示:1.列明出轨行为,降低认定难度,方便审理,如拥抱、接吻、酒店独处等;2.合理列明再次出轨后违约责任的认定,如以对方年收入1-2倍来主张赔偿款;3.不可出现“离婚”“净身出户”等内容。


三、如果签婚前婚内财产协议怎么约定才有效?


        1.婚前财产:约定各自名下的婚前财产如何分配,比如各自名下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赠与另一方等。如果涉及婚前赠与,建议双方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或者及时办理相关的财产交付手续,避免婚前赠与被撤销。

        2.婚内财产:(1)约定明确,如房产地址必须按照房产证地址及房产证号进行明确约定;(2)不能把父母、公司财产纳入;(3)不可出现“离婚”“净身出户”等字眼;(4)不可约定孩子的抚养权问题;(5)对婚内财产协议进行公证,若不配合进行公证,可列明对方放弃任意撤销权。

        3.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配,比如部分共同财产按份共有或者单独所有等。

        4.婚前或婚后的债权债务:约定债权如何享有、债务如何承担等。注意协议中有关债务的约定,仅对签订协议的男女双方有效,不知道该债务约定的债权人依旧可以要求男女双方承担共同债务,清偿完毕后,男女任一方再根据婚前协议的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5.其他:如婚后的生活费约定、婚后的财务公开透明约定、婚后接受赠与或遗赠(他人指定赠与或遗赠除外)约定等。


四、如何区分婚前、婚后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有2种:
      (1)共债共签: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此外,以下几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上并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次,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车位被霸占,应该怎样正确维权?



近日,引发公众关注的长沙某小区“霸占”车位事件,终于在当地相关部门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之前车位前设置的栏杆也已拆除。这件事的原委是:


4月29日,湖南长沙某别墅发生一起占用私家车位纠纷。一个普通的车位,因为占用车位的车主一句“移车要拿购车位合同”,引爆了整个社交网络。一怒之下,车位主人在车位四周焊装铁桩将车位“焊死”。


一件日常小事升级为一起全网围观事件,搞得一方当事人被人肉、网暴,另一方不得不忙于应付各方的询问关切,甚至事发小区的其他业主也被殃及,停车场一天之内涌入上千人过来打卡、直播,俨然成了当地“非著名景点”,一些业主担心隐私被泄露,不得不把车停到朋友家去;此外涉事车主所任职的某公司官方账号评论区,也被网友们“攻陷”……这一系列连锁反应,令人始料未及,又透着荒诞不经。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如果你的车位被霸占,你会怎样处理呢?



一、对该霸停车位事件的


法律建议


从法律的角度看,毋庸置疑车位业主对车位肯定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长期霸占他人车位的行为,毫无疑问,侵犯了车位业主的合法财产权益。同时,这个霸占车位的车主采取了不恰当的处理方式,进一步点燃了“战火”,导致车位业主用铁桩焊死了车位,最终通过“霸气锁车”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车位车主想对长期霸占他人车位且屡教不改的车主略施惩戒,应当注意点什么呢:那就是必须在合理必要的限度之内维护自己的权利。在这个案件中,车位业主采取的是焊铁桩锁死车位的惩罚方式,这种惩罚方式,一方面,确实过度限制了这个霸占车位的车主合理支配、使用他的汽车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导致车位业主自己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无法使用这个车位。其实双方的矛盾并不复杂,但因为互相都咽不下这口气,谁也拉不下面子,导致双方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虽然这种“锁车”的惩罚方式,让一众网友直呼解气,但我们还是更加提倡当地社区组织发挥多元纠纷解决的优势,及时出面调停,化解纠纷矛盾,避免一件小事久拖不决,引发网络舆论热议。这也是为了避免社会戾气在一件一件小事、琐事中不断积累发酵。


此外,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对于网络上“无差别攻击”占位车主公司的行为,网友们“吃瓜”的同时,还需要注意“吃瓜”尺度和事实情况。对于霸占他人车位的行为,道德上确实应该谴责,也应当小施惩戒,但谴责对象不能无理由地扩大到没有直接关系的对象。这种“无差别攻击”的行为不合乎情理,更像是一种借故施压的泄愤行为,应当避免。


二、未经允许霸占他人车位,触犯了哪些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1)如果该车位是已经买下产权的,包括买下了使用权的车位,未经权利人许可,霸占他人车位,当然属于侵权行为,能够用民法调整。如果不是买下了产权或使用权的车位,这种车位就是公共车位,不存在侵权问题。


(2)强行霸占他人的车位,肯定是不行的。通常情况下,车位一旦被个人买下就成为了个人私有财产。没有经过车位拥有者的许可,私自将车辆停在他人的个人车位上,侵犯了他人的私有财产。


(3)如果是因为车辆的驾驶者强行霸占他人车位,导致产权人将自己的车辆停在其他场所,额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霸占他人车位的驾驶者承担。


(4)业主可以在个人车位上注明车位属个人所有,禁止旁人停放,或安装车位锁,在自己的车辆驶离车位时锁上车位锁,从根本上杜绝旁人私自停放车辆的可能性。


(5)对于他人临时性的占用,可以通过物业通知驾驶者,或者贴纸条留言,采取善意的方式来提醒另一方停止占用,解决纠纷。而对于车辆停放的管理,小区的物业应当提醒停放他人个人车位的驾驶者,并指引驾驶者将车停放到其他公共车位上。一旦发生纷争,各方都应该加强沟通,共有商讨解决办法,而不是一味地激化冲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三、私家车位被霸占,车位业主能否自力救济?



首先,占用别人车位的行为确实妨害、侵害了他人的所有权。无论车位是买来的还是租来的,业主都能完全、依法地去占有使用车位。根据《民法典》,如果自己的车位被他人霸占,完全可以要求对方赶紧开出去、把车位腾出来,排除妨害;如果造成损失——比如因此造成不得不到别处停车而产生的停车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其次,什么是“自力救济”?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自力救济的前提是“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此时才可以自己动手维护权利。


四、私家车位被霸占,车位业主应该怎样正确维权?



【律师解答】

找物业是最简单的办法。《民法典》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条款,物业服务人要根据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相应的服务。业主支付了物业费,如果小区出现了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物业公司在接到业主投诉后,要主动履职,帮助业主解决纠纷。物业如果不作为,让业主自己一个人去解决问题,则很可能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


除此之外,业主还有三种方式维权:

(1)查询车辆的进出登记记录。如果是陌生车辆,小区保安岗亭一般都会有登记信息,以及电脑识别自动扫描进出车辆的功能,可以通过这些信息,尝试查找司机的联系方式。


(2)叫拖车把车辆移动到合适的位置,这是合法正常的维权方式。只要不像本事件中的业主一样把车推入水中,就不构成侵权或者犯罪。


(3)可以拨打“114”或“122”求助。拨打“114”和接线员说明对方占用车位的情况,报对方的车牌号,让接线员帮忙联系;“122”则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专门受理群众交通事故报警的电话,私人车位被占用,也属于它的负责范围,报对方车牌号,接警人员可以通过后台查到车主相关信息,再打电话或短信通知车主移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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