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普法⑮ | 广东天穗周文鼎律师作客《城市·社区》,解读6月新规等法律知识
时间:2023-06-29

      

广东广播电视台城市之声频道(FM103.6)

《城市社区·社区法律顾问》节目

每周三9:30-11:00

为群众排忧解难,伸张公平正义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

节目通过主持人王小敏、梁隽蔚

与我所专业律师访谈方式

进行法律实例解读,

为听众提供实用的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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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题一


 6月新规,你的工资或多两笔钱 



6月已到,多地气象台持续发布高温预警信息,各地开启了“高温烘烤”模式。但热归热,工作还是要继续干的。对于广大劳动者来说,特别是户外劳动者而言。你的工资单里或将增加这两笔收入。你知道这是两笔什么钱吗?




“高温津贴”,即从6月1日至9月30日,企业将发放300元/月的夏季高温津贴。劳动者特别是户外劳动者的工资里或将收到这笔钱。


一、什么是高温津贴


【律师解答】

根据2012年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目前31个省份的高温津贴标准集中在100元至300元之间。


广东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广东省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6-10月,共发放5个月。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


二、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是一回事吗?



【律师解答】

不是一回事。


首先,【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其次,【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再次,【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而实际上,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


【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的区别如下:



三、除了高温津贴之外高温天作业劳动者还有什么福利和权益?



【律师解答】

除了高温津贴,高温天作业劳动者还有很多福利和权益,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在2012年制定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内有详细规定。


1.合理安排作业时间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加班。


(4)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2.发放防暑物资

(1)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2)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3)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3.进行健康检查

(1)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2)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


(3)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4.中暑可享受工伤待遇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劳动者一旦中暑,本人或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由用人单位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应由企业承担。


(4)职工因中暑等工伤进行治疗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原标准支付工资及相应补贴。


四、“坐办公室”的上班族能领高温津贴吗?


【律师解答】

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也就是说,如果你的办公室温度无法降低到33℃以下,也是可以享受高温津贴的。


五、上夜班可否领取高温津贴?

【律师解答】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高温津贴的支付条件只取决于工作环境是否为室外、工作环境温度是多少,与白班和夜班没有关系。



六、高温津贴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里吗?


【律师解答】

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工资总额管理。



七、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高温津贴并不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若用人单位没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属于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依法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加付赔偿金。


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只取决于工作环境是否为室外、工作环境温度是多少,与白班和夜班没有关系。劳动者要保留考勤表、天气预报等能够证明自己工作时环境已达到发放高温补贴标准的有效证据。


如遇用人单位不发津贴,职工可先向用人单位工会反映,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维权。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工会,也可拨打12345或人力社保举报热线12333投诉。

劳动节加班,不同工时制度,加班工资怎么算?


【律师解答】

根据去年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劳动节:4月29日至5月3日放假调休,共5天。


其中,安排劳动者在4月29日、4月30日、5月2日、5月3日加班的,实行标准工时制的企业,可选择给予补休或支付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安排劳动者在5月1日上班的,无论何种工作制,企业应支付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


计算公式:两倍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三倍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每小时加班工资=日加班工资÷8。


更多说明:

1.平均每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2.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的月工资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的70%确定。


带薪休假成请假“巧算”加班费,合法吗?


【小案例】

杨某是某电子公司员工,按照法律规定其每年享有10天带薪年休假;按照该电子公司内部规章,其享有每年5天带薪病假。该电子公司休息日加班费计发标准为:每月超20天的工作天数计“休息日加班”,每天按11.5小时计发200%加班工资;当月如有请假,扣除请假天数,年休假和带薪病假均不计入出勤天数。


关于上述加班费计发标准,电子公司认为,法律规定,每月法定工作日为21.75天,其按照每月实际出勤超过20天即视为休息日加班结算双倍工资,更有利于劳动者。综合全年情况,其已超法定标准向员工发放了1.75天/月×12个月共计21天的双倍工资。员工的年假、带薪病假即便全部休满也不会超过21天,其工资计算并不违法。


杨某则认为,账不应这么算。假设其周六上班,该电子公司理应支付二倍工资,其周六上班与周一至周五有无正常出勤之间并无关系;但按照该电子公司的工资计算方法,假设其周一至周五请了4天年假,该电子公司直接扣除了4个周六的加班费用,但实际上,4天年假系带薪休假,本不应该扣除款项,且周六加班应支付双倍工资。


【法院观点】

法院经查认为,该电子公司的加班费计发标准无视带薪休假应视同劳动者出勤、用人单位应正常支付工资的性质,将带薪休假划入请假范畴直接在劳动者的加班时长中予以扣除,实属利用用人单位强势地位、巧立复杂的有利于用人单位的加班费计算方式,对依法享有带薪休假待遇的劳动者的加班时长进行不当扣减,以达劳动者不敢享受带薪休假待遇之目的。法院最后认定该电子公司应支付工资差额10336.78元。


下班紧盯微信算不算加班?


【小案例】

李某入职某公司担任产品运营,劳动合同约定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李某称其在下班后、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共计加班500多个小时,但公司均没有支付相关费用。公司则称,值班内容就是负责休息日在客户群中对客户偶尔提出问题进行回复,并非加班。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公司未进行相关审批。劳动者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对于此类劳动者隐形加班问题,不能仅因劳动者未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工作来否定加班。最终法院认定构成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费。


【观点延伸】

主张加班费,加班事实是由劳动者举证,但很少有劳动者会在平时收集加班的证据。再加上用人单位也在有意无意地想办法规避加班费,不会让劳动者轻易地收集到证据。另外,用人单位会主动通过工资结构的分拆、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工资表签字确认、实行加班申请制度、申请特殊工时制等方式,在证据层面上让劳动者无法主张加班费。


微信办公、在家办公等模糊了工作场所、上下班时间,也在加班认定等问题上给立法、司法、执法带来挑战。劳动者怎么证明是在加班、加了多久的班,这些都是现实问题。


      话题二

 遇到合同纠纷,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合同编共有526条,作为《民法典》的“半壁江山”,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我们遇到合同上的问题,应该如何运用《民法典》保障我们的权益呢?


图片1.网购时签订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小案例】

李某在某电商平台上看中了一个“包包”,随即成功下单购买。两天后,李某反悔,要求取消该“包包”订单。电商平台客服回复“咱们的买卖合同已成立,已发货,你要退货,要承担违约责任”。李某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呢?


【法律依据】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解答】

根据网络交易的特点(线上签订合同,缺少明显的要约、承诺的行为标志),确认网络交易中的合同订立,商家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只要符合要约的条件,就认为是网络交易合同的要约。


消费者在网络上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的,视为承诺。当网络交易服务界面显示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民法典》赋予数据电文法律效力,有利于互联网交易安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1)消费者定作的;


(2)鲜活易腐的;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本案中,李某成功下单购买A电商平台销售的“包包”,双方合同已经成立,且不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情形,可以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款。如果“包包”不存在质量问题,李某可以要求取消该订单,若不存在运费险情况下,需自行承担运费。


图片2.遭遇商家的霸王条款,该怎么办?

【经典案例】

小美为了更好地保持身材,购买了a健身馆一年的瑜伽课程,上了一个月的课程后,小美因工作原因被调往外地出差半年,于是小美向a健身馆提出退回剩下瑜伽课程的费用,遭到健身馆的拒绝。健身馆工作人员告知小美当初小美与健身馆签订合同时,合同里明确写了不能退费,小美在签合同时,并不知道有这一条款。小美该怎么办?


【法律依据】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律师解答】

《民法典》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定义,且对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提出了要求,尤其是新增了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对某项商品或服务的限制条件,且未能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已将该限制条件明确告知消费者并获得消费者同意的,该限制条件对消费者不产生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履行了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有《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该格式条款也是无效的。该案中,小美在与a健身馆签订合同时,a健身馆并未向小美说明不能退费,小美可以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主张合同中的这一霸王条款是无效的,依法向健身馆要求退还费用。


【常见的格式条款有哪些】

(1)换货时,商品包装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

(2)本楼盘广告仅为要约邀请,所有细节和相关约定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

(3)买受人不管何种原因退房,若房屋已装修,出卖人不承担装修的费用及其损失。

(4)业主使用物业管理区域休闲运动器材,因器械故障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自负。

(5)装饰工程所在区域如果存在环境污染现象,施工方有权拒绝检测,对屋主自行检测的结果,施工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如卖方不能按交车日期交付车辆,买方可提出退还订购金要求,但卖方不负赔偿责任。

(7)如遇堵车、天气、航班延误、车辆故障等原因,造成行程延误或完不成景点游览,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8)车辆一经售出,任何问题均属售后服务范围,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车或换车。

(9)车辆交付时,因厂商或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调整致使车价上调或优惠幅度减少,卖方有权将车辆销售价相应上调。

(10)非本酒店指定的婚庆礼仪公司,必须收取进场费。

(11)60岁以上老人、18周岁以下孩子参加旅行团须多缴团费200元。

(12)此卡有效期1年,务必在有效期内使用,卡内金额过期作废。

(13)本卡一经售出,概不退卡。

(14)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出售、出租。

(15)旅游行程仅供参考,变更恕不通知或此行程仅供参考,最后行程以《出团通知单》为准。

(16)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旅行社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

(17)免费配置有线数字机顶盒,自申请之日起三年内不办理报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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