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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话题
话题1:生前立遗嘱“房产归父亲,妻儿都没份”,有效吗?
话题2:继承人放弃继承,债权人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话题一 生前立遗嘱“房产归父亲,妻儿都没份”,有效吗?
立下遗嘱,是不是一定会按照遗嘱分配遗产?广州一名男子去世后,其父亲与该男子的妻儿却因为遗产继承问题闹上法院。但法院却没有按其遗嘱分配遗产,这是为什么?
【案情回顾】
被继承人张某因病于2019年11月去世,他与妻子阿霞于2016年生育一子小林。张某生前立有《财产处置遗嘱》一份,将他名下广州市某房全部的产权份额以及梅州市某房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均指定由他的父亲继承。张某去世后,阿霞母子与张某父母就《财产处置遗嘱》所涉财产、债务的继承分割产生争议,结果闹上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广州的房产由张某父亲继承,即张某父亲继承后,享有该房全部的产权份额;该房尚欠贷款本息由张某父亲承担,并由张某父亲向阿霞补偿属于阿霞的个人财产部分。至于梅州的房产,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为张某的遗产,由其儿子小林继承,继承后,小林享有该房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该房尚欠贷款本息的二分之一份额为张某遗留的债务,由小林母亲阿霞承担。
1.怎样立遗嘱才合法有效?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处分个人财产,并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个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根据《民法典》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遗嘱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有效。有效条件包括:
(1)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具有立遗嘱的资格。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和伪造的遗嘱,均为无效遗嘱;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即遗嘱人不得利用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不能取消或减少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继承权和继承份额。
(4)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法律规定的遗嘱方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六种。其中,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以代书、口头或者录音的方式立遗嘱,还必须有两个以上合格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所立遗嘱无效。口头遗嘱形式只能在危急情况下采用。另外,若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本案中,法院为何没按遗嘱分配遗产?为什么会作出这样判决?该如何界定广州、梅州的房产中属于张某的遗产范围?
广州的房产是张某婚前购买,张某在《财产处置遗嘱》将广州该房全部的产权份额指定由其父继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按照遗嘱继承办理。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据此,广州的房子虽然是张某婚前购买,但张某夫妻婚后共同偿还了该房部分贷款,无论哪方还贷,其所还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其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亦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阿霞占有一半份额。即该房中属于阿霞的个人财产部分应为“50%婚后共同还贷本息部分+50%按婚后还贷比例的房屋增值部分”,其余部分属于张某的遗产。
关于梅州的房产,该房由张某与阿霞婚后共同购买,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张某与阿霞各占有二分之一份额,即该房的二分之一份额属于张某的遗产。
3.遗赠抚养协议、遗嘱、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指公民与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村委或居委)订立的有关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其有以下法律特征:(1)必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才能成立;(2)协议是有偿的、相互附有条件的;(3)遗赠扶养协议不仅有遗赠财产的内容,而且还包括扶养的内容;(4)协议从成立之日起就开始生效。
“遗嘱”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遗赠”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4.生前立下多份遗嘱的效力顺位问题?
遗嘱的形式多样,包括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也许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抑或由于想法的临时改变,遗嘱人会在生前立下多份自书遗嘱,但这便容易使得继承人一头雾水,不知应以哪份遗嘱为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也即遗嘱人生前立了多份遗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并不当然意味着由于存在数份遗嘱而导致所有遗嘱无效的问题,遗嘱人具有撤回、变更所立遗嘱的自由。当事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一款规定解答了遗嘱人生前立有数份遗嘱,每份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以此看来,如果立有多份遗嘱,只要每份遗嘱的内容不冲突,数份遗嘱同时有效,但需要注意的是,若遗嘱人前后立下的遗嘱中存在冲突的内容,依照《民法典》的规定,需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此前的遗嘱不再具有效力。
5.遗产一般按什么原则进行分配?
遗产分配的原则有:
(1)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2)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平均分配;
(3)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4)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6.该如何继承处理张某的遗产及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虽然被继承人自书遗嘱系真实意思表示,本应予以尊重,但张某在订立遗嘱时明知其儿子年纪尚幼,属于继承法律上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却未保留儿子必要的遗产份额。
如果就此剥夺其儿子的继承权,必造成其生存危机,与继承法律上的“必留份”制度相悖,故不能完全按照其所立遗嘱分配遗产。而且,张某将其主要遗产指定由父亲继承,而张某父母除张某外,另有其他子女可以履行赡养义务,张某母亲每月也有养老保险金,两人有足够生活来源,故分出一部分遗产给小林既保障了小林的合法权益,也不损害张某父母的养老利益。
因此,依照前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广州的房产由张某父亲继承,相应的该房尚欠贷款由张某父亲承担,并由张某父亲补偿阿霞该房中属于阿霞的个人财产部分。
同时,为充分保障张某的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法院酌定由小林继承梅州的房子属于张某的遗产部分,即小林继承占有该房的二分之一份额。该房尚欠贷款债务中二分之一属于阿霞的个人债务,由其自行承担,另外二分之一属于张某遗留的债务,因该房中属张某的遗产由小林继承,阿霞为小林的母亲,是其监护人,故该房属于小林的债务由阿霞承担。
7.关于本案的法律分析
通过本案可知,“必留份”制度是民法典继承编的一项重要制度,属于对被继承人自有处分遗产的限制规定,其本质是为了保障对财产有急迫需要的法定继承人的利益,而排除被继承人相关遗嘱的适用,强制将被继承人遗产中的一部分无负担地划归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权利保障制度。
根据“必留份”制度,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形式剥夺特定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份额的权利。如果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没有给特定的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遗产,那么相应部分的处分无效。
公民处分个人财产的自由并非是无限的,故在设立遗嘱时,一定要注意法律的相关规定。须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同时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话题二 继承人放弃继承,债权人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1.继承人不想继承遗产时该如何放弃继承呢?
在现实生活中,遗产继承时放弃继承的情况不在少数,有时候是因为债务问题不想继承;有时候是因为想把自己的份额留给其他继承人。不管是基于哪种原因,放弃继承都需要注意以下这几点:
(1)口头表示的放弃继承通常都没有效力,必须书面作出放弃继承的声明才能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如果在继承纠纷诉讼中,继承人口头表示放弃继承,由法院制作笔录并由该继承人签字的,也可以视为有效的放弃继承声明。
(2)在继承纠纷中,有部分继承人不愿意参与诉讼,也并未表示放弃继承的,不视为放弃。
(3)放弃继承有时间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也就是说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是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这一段时间内,在其他时间表示放弃继承均不属于放弃继承。
(4)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受遗赠人会被视为放弃受遗赠的权利。
2. 继承人如果在作出放弃继承的声明后反悔的又该如何处理?
一般来讲,如果在作出放弃继承的声明后,遗产已经分割完毕,那么此时是不能反悔再要求继承遗产的;如果是在放弃继承后,遗产分割前反悔的,则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可以反悔。
在司法实践中,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后又反悔的,若存在以下这四种情况应予以特别考量:
(1)其他继承人均同意放弃继承人反悔的;
(2)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因欺诈或者胁迫而作出的;
(3)放弃的意思表示存在错误认识的;
(4)放弃继承的结果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影响家庭伦理的。
3. 债务人生前留下的债务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
虽然民间有“父债子偿”的说法,但“父债子偿”确实于法无据。民法典赋予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权利,在放弃继承遗产的同时也消除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诚然,如本案所涉情况,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全部继承人放弃继承而单纯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也不能为了考虑对债权的保障而侵犯已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所享有的权利,尤其在《民法典》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之后,如何在审判实践中找到二者权益的平衡点,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实质正义,是一个现实难题。
4.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有2种:
(1)“共债共签”型: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此外还需要注意以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上并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次,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