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普法⑱ | 网络冲浪,哪些行为容易侵犯名誉权、隐私权?高温中暑引发事故属于工伤吗?
时间:2023-08-02



广东广播电视台城市之声频道(FM103.6)

每周三10:00-12:00

《师奶有约·与法同行》节目

通过主持人王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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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话题

话题1:网络冲浪,这些行为容易侵犯名誉权、隐私权

话题2:高温中暑引发事故属于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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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王小敏(左)、我所律师胡凯雯(右)



话题一:网络冲浪,这些行为容易侵犯名誉权、隐私权


信息时代,网络社交平台成为公众发声、表达观点、舆论监督的重要载体。一方面,社会大众有在法律框架内,对公共话题发表意见和看法的自由。另一方面,个人如果不履行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发表不当言论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的,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1:闺蜜为好友发声,却被判侵权

【案情回顾】

赵小姐与孙小姐系闺蜜,在孙小姐与钱某谈恋爱期间,三人有较多的往来。后来孙、钱感情破裂分手,孙小姐向赵小姐发送信息,诉说了很多与钱某恋爱及分手的细节后自杀身亡。赵小姐认为,对于闺蜜的轻生,钱某难辞其咎。

随后,赵小姐在其个人社交平台账号上发布10余条与孙小姐、钱某相关的信息。其中一条信息内容为“孙小姐是被PUA的!”并@某明星。经某明星转发后,该事件成为热点话题。赵小姐发布的其他信息内容包括“我不觉得钱某有什么好洗(白)的”“必须要PUA渣男钱某付出代价”“希望你死一万次”等文字描述,并附有孙小姐生前与钱某或亲友的聊天记录,赵小姐与孙小姐其他朋友的聊天记录等截图。

钱某以赵小姐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赵小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支付维权合理开支等。



一、什么是名誉权?怎样的行为属于侵犯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所规定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包括侮辱和诽谤等。《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在网上不用真名或不露脸点评,可以规避法律风险吗?


使用匿名身份上网并不会直接豁免法律责任。在互联网上发表言论时仍然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仍然应当尊重他人权益、遵守法律规定。侮辱、诽谤、恶意攻击他人、侵犯他人隐私或传播违法信息等行为都是被法律禁止的。如果在网络上从事这些活动,无论是否使用真实姓名,仍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建议在互联网上遵守法律、保持公正、尊重他人,并谨慎表达自己的观点与意见。



三、什么是隐私权?哪些行为容易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下列行为是侵犯隐私权的:

1.非法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2.非法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3.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干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案例2:以揭露批评为名网上“挂人”被判担责


【案情回顾】

“挂人”是网络用语,是指在网络上公开他人姓名等个人信息,通常目的是为了揭示某事件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在网络上披露当事人真实姓名,使负面信息与他人真实身份形成关联,导致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健康权遭受侵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红(化名)与小兰均为某汉服交流平台的用户。2020年,小红发现小兰在汉服交流平台上多次发布信息,指责其设计的汉服抄袭他人作品。小兰不仅对小红进行语言侮辱,还将其名字挂在网上,引发其他网友对小红的围攻,小红因此精神抑郁。小红认为,小兰的言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隐私权、健康权。某汉服交流平台未及时删除侵权内容,构成共同侵权,故起诉小兰和某汉服交流平台,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小兰称,小红设计的汉服图样多次使用他人作品,小红本人已承认并道歉,为引起其他汉服爱好者关注和警惕,自己才在平台发帖“挂人”,获取小红姓名的途径是公开的信息,并不构成侵权。

某汉服交流平台称,其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小红未提交小兰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小红的真实身份信息,未通知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自身无需担责。


四、若被侵犯名誉权、隐私权,应该如何取证维权?


1.侵权事实的有关证据:以文字或音像制品形式侵权的,提供相应载体。以口头形式侵权的,提供证人证言、在场证明或有关证明材料。以其他形式侵权的,提供相应证据。

2.侵权后果的有关证据: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如物品损失,可提供购置时的支付凭证、发票单据等材料;造成精神损失的,如进行治疗,可提供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单、药品购买记录等材料。

3.当发现被侵权时,建议第一时间将证据保存,以防他人在后台进行调整或删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委托第三方(如公证处等中立主体)参与,现场进行证据保全工作



五、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会受到怎样的处理?


侵犯隐私权的处理是:尚不构成犯罪的,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如果侵犯隐私的情节较严重,可能会面临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面临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六、通过上述的案例,律师给我们怎样的提醒?


近年来频频出现的“网络暴力”事件,反映了在网络空间中,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存在冲突。对于言论自由的边界问题,存在“有限度的言论自由”与“不受约束的言论自由”两种学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所享有的言论自由权,其范围当然包括在网络空间中发表言论的权利(广义的言论自由)。


但正是一种似乎“不受限制”的言论自由,导致了“网络暴力”频频发生。然而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发表文章、对他人进行评价,均须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否则就会侵犯他人名誉。同时,网络上对客观事实的客观描述、评价,或者善意的批评,通常不会被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应正确看待。



话题2:高温天气可能引发的问题,你知道吗?

高温工作中暑算工伤吗?高温津贴如何发?近日高温天气再次来袭,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什么是高温津贴?

根据2012年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目前31个省份的高温津贴标准集中在100元至300元之间。


广东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广东省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6-10月,共发放5个月。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


二、“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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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了“高温津贴”还有什么福利和权益?


除了高温津贴,高温天作业劳动者还有很多福利和权益,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在2012年制定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内有详细规定。


1.合理安排作业时间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加班。

(4)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2.发放防暑物资

(1)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2)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3)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3.进行健康检查

(1)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2)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

(3)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4.中暑可享受工伤待遇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劳动者一旦中暑,本人或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由用人单位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应由企业承担。

(4)职工因中暑等工伤进行治疗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原标准支付工资及相应补贴。



四、哪些人能领高温津贴?


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的,都应当按照规定发放高温津贴。


具体来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此外,按照《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22〕14号),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参照广东省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新业者发放高温津贴。也就是说,快递小哥、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也可参照有关规定获得高温津贴。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高温津贴外,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五、只有几天高温作业

也能领高温津贴吗?



根据《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规定,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1.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2.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3.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另外,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六、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

该怎么办?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并不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应计入工资总额管理。若用人单位没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属于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依法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加付赔偿金。


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只取决于工作环境是否为室外、工作环境温度是多少,与白班和夜班没有关系,建议劳动者要保留考勤表、天气预报等能够证明自己工作时环境已达到发放高温补贴标准的有效证据。如遇用人单位不发津贴,职工可先向用人单位工会反映,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维权。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工会,也可拨打12345或人力社保举报热线12333投诉。



七、高温工作中暑工伤赔偿标准



职工在上班期间,因工作原因中暑的,属于工伤。劳动者中暑后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法进行赔偿。例如职工进行治疗的,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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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凯雯

执业证号:15001202111337836

              胡凯雯律师承办大量民商事诉讼纠纷及非诉讼事务,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包括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民间借货纠纷、赠与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等)、债权债务、婚烟家事以及各类经济诉讼业务,曾为多家大型国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具有深厚法学理论素养及丰富法律实务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诉讼策略,定制法律服务方案,以多元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获得客户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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