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普法⑳ | 大学生暑假容易惹官司,应如何应对?网红野生景点出意外,责任谁来承担?
时间:2023-09-19

话题一:大学生暑假容易惹官司,应如何应对?

对于学生来说,暑假是每年非常开心的日子。尤其对于大学生来说,通常会利用暑假做兼职、备考、实习……暑假反而比上课更忙了。但有些学生偏偏在假期摊上了官司,借此提醒大家除了要学会维权,还要学会自律。



一、暑期工是否需要签订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如大学生利用暑假打工,劳动法 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好处】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保障大学生的权益,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关键信息,减少误解和纠纷的产生。同时,劳动合同也为纠纷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口头约定的灵活性】对于短期、非全日制的暑期打工,有些用人单位和大学生可能倾向于采取口头形式的约定,以灵活应对工作需要。这种形式下,双方通常按小时计算工资。


二、暑期工合同与正式的劳动合同有什么不同?

(一)主体不同

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劳务合同提供劳动一方主体的多样性与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有重大区别。

(二)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确立后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务合同的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为需方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的地位自始至终是平等的。

(三)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由于在劳动关系确立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支配,因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

(四)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因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工资除当事人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如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国家法律不过分干涉。

(五)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不同

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及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而劳动合同纠纷属于调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


三、假期工合同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寒暑假工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四、打暑期工时如果被要求加班,能要加班费吗?

暑假工如果要按计时结算工资的,一般都要给的。加班每小时工资的最低标准是平时小时工资的1.5倍。周六周日是两位,节假日是3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五、在暑期工或实习中,因工作遭遇意外伤害,是否算工伤?如何理赔?

能否认定为工伤,首先要看伤者是否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按《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所以在校大学生一般不具备有合法的劳动者主体资格,暑假打工不算就业,与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就不属《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畴,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应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纠纷。因此,大学生暑假打工受伤只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律师提醒

在校大学生勤工俭学、利用业余时间在校外兼职值得鼓励,但大学生的兼职持续时间通常较短,与毕业后的长期固定工作存在较大差异,与用人单位的人身依附程度也明显不足,双方不具备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意图,一般情况下不视为全职就业。

那么,大学生在社会兼职过程中,怎样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要明确用工形式。如果入职时就希望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在兼职过程中具有长期从事该项工作的意愿,应及时明确向用人单位提出,尽早沟通协商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二是尽量签订书面的协议或通过微信等载体明确工作时间、薪资构成、加班补贴及支付方式等,将口头约定内容书面化,避免口头承诺无法兑现。三是保存好考勤记录、工作证件、工服、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无证据佐证。

案例:付费变脸(●花钱美容算是给自己送成人礼●对手术效果不满意索赔20万元)

案情:刚年满18岁的美美决定送自己一份成人礼——到美容机构为自己的鼻子“升级改造”。同年7月,美美与某医美公司签订《医疗美容合同》并贷款支付了医疗美容费4.3万元。当天,美美就接受了鼻综合手术。

术后,美美发现鼻孔、鼻翼缘不对称等外形异常,对手术效果非常不满意,还发现为其主刀的医生在手术后2个月才在该医美公司登记执业。美美遂以某医美公司隐瞒执业资质构成欺诈为由,将某医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服务费并进行三倍赔偿,同时承担住院检查费、鼻子修复费等共计20万元。

结果:经法院审理认为,美美与某医美公司之间签订的医疗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在案证据,被告医美公司具有医疗美容资质,参与手术的团队成员也具备医师资质或护士技术职称,但其主刀医生在手术时确实尚未在该医美公司处登记执业。医美公司对此情况未向美美及时进行披露或说明,有违医疗美容合同的诚实信用义务。虽然该信息对美美是否选择继续在该医美公司处接受医疗服务具有一定影响,但尚未达到欺诈的程度。另外,美美未能充分证明被告存在具体何种医疗过错行为或其他有违医疗规范的违约行为。最终,法院综合考虑违约情节、因果关联度等因素,酌情判决某医美公司赔偿美美各项费用1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焦点1.美容机构在主刀医生在未取得登记执业资格,就与顾客签订和合同。合同是否有效?这种做法是否属于欺诈?

首先,没有资质的医美做手术是不能做手术。整形美容协议是合同文本,合同文本主体资格是十分重要的因素。所以在与整形美容医院签订协议之前,首先应查明该医院是否具有整形美容的资质、医院的全称是什么。一些没有整形美容资质的医院,如果和消费者签订整形美容协议,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医疗美容系国家行政许可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项目,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学美容科室签订的美容服务合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焦点2.欺诈的达成要件有哪些?

(1)欺诈方存在欺诈的故意;(2)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3)当事人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签订了合同;(4)当事人因签订了欺诈合同遭受了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方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焦点3.选择医美公司进行美容整形需要注意什么?

(1)整形医院的资质认证

选择好的整形医院首先需要看它是否有资质认证。合法的整形医院需要经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审核,才能正式开业。在选择整形医院时,需要注意是否具备必要的手术审批文书、符合医疗器械使用规定、一定规模的医院等条件,对于没有经过认证的整形医院一定要绕道而行。

(2)整形医生的专业能力

整形医生的专业能力也是选择整形医院重要的考虑因素。选择整形医院时,可以了解医生的职业资格、工作经验和医疗背景等方面的信息,选择有专业医学背景和丰富经验的医生和整形医院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手术的安全性和成功率。

(3)设备和环境条件

设备和环境条件也是整形医院选择的重要考虑因素。一流的整形医院需有高品质的设备,并在环境方面也有苛格的要求。医院的设备和环境是否干净整洁、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对整形手术后的恢复和安全性至关重要,一定不要轻易忽略这些考虑因素。

(4)手术方式和效果

整形手术的手术方式和效果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就像我们去剪头发一样,我们会选择美发师的工作作品和效果,选择整形医院和医生也同样需满足我们的期望,同时,也必须了解整形手术的过程和风险,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整形前对自己的需求和预期达成一定的共识。

总之,选择好的整形医院需要注意多方面因素,不能只关注价格和口碑等方面,而忽略了医院、医生的专业能力和设备、环境等要素。我们不仅要关注整形医院的实力,还要了解整形手术的过程和风险,选择合适的方法和手段来达到自己的期望和需求。

律师提醒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年轻人想通过医美手段提升自己的外在形象无可厚非,但在整形手术前,必须审慎考虑,充分预估风险,合理进行预期,可以通过查询相关资料充分了解手术内容、手术风险以及相关整形机构的执业资质。根据法律规定,正规整容机构需要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需放置在显眼处,整形医生也必须拥有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证和医学美容主诊医生资格等证书方可进行手术。


案例:警惕‘培训贷’陷阱

一名在山西上大学的学生,每年的生活费只有5000元。为了补贴家用,这名大学生在网上找到了所谓的“金牌剪辑师”培训班,10天的培训费用是4980元。因手头拮据,这名大学生选择了“培训贷”,但事后却发现自己上当了。

这家名为“山西墨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网上发布的培训招生广告是这样说的:“不花一分钱,轻松掌握专业剪辑技能”“金牌剪辑师兼职接单,成就职业梦想”。“只要上7到10天的视频制作培训课,就可以熟练掌握3款专业级别的软件。学员在学会使用这些软件之后,还可以接公司里的一些制作视频的订单赚钱。”大三学生小锐,被这则招生广告吸引了,但因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培训费,她选择了销售老师“贴心”介绍的优惠措施——“培训贷”。

这项措施明确:小锐可以在某分期平台上申请分12期付款,每一期的付款加上几元钱手续费后,也就400多元。学成后,可向相关部门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还能在培训公司的群里接视频订单,最终一分钱都不用掏。

然而,报课没过多久后,小锐就发现:课程所教授的内容都是网上常见的基础操作知识,没有太多含金量。她不仅不能退课,还惹了“一身债”:一到付费日,就陆续接到一些自称是分期平台工作人员催缴学费的电话。

小锐不得不向家人求助。当小锐父亲与公司对接时,对方表示,如果支付一笔1245元的违约金,合同即可作废。否则分期平台马上可以向银行提出申请,将小锐拉入征信黑名单。

次日,小锐父女去银行查询了征信记录,上面并没有所谓的“污点”。

警方在后续调查中发现,所谓“分期平台”只是公司和学员之间的一座桥梁,学员将钱转给分期平台,平台赚取手续费后,再将剩余的钱转给公司,“不少学员感到惧怕,以为作为第三方支付的分期平台可以与银行征信体系挂钩。实际上,它只是一个收取手续费的中间机构,不付款并不影响坏账和征信问题”。



焦点1.什么是“培训贷”陷阱?

所谓“培训贷”陷阱,是指一些不良培训机构以提供兼职与就业机会等诱人承诺,误导学生等群体在网络贷款平台借贷并支付培训费的行为。这些培训往往“课不符实”,后续兼职机会也无法兑现,但受害人却面临退费困难和还贷压力。


焦点2. “培训贷”为什么“学生维权难、公安执法难”?

受害人维权难、执法人员执法难,是这类“培训贷”案件中遇到的最大难点。此前,有调查发现,仅有少数受害者能要回部分学费并取消分期付款。有的涉事机构甚至“理直气壮”地表示,培训就会产生费用,借款也是自愿行为,如果学员不满意,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有学员称,自己因“培训贷”问题起诉到法院后,最终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在民事层面,“培训贷”案件通常以“民事欺诈”进行起诉,但在这一过程中,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这对大部分受害人而言实在太难了——因为他要尝试证明一个自己甚至可能都未曾谋面的人用非法手段欺骗了自己。而在刑事层面,“培训贷”案件主要涉及“刑事诈骗”,这对公安机关来说,取证也存在难度。

以本案为例,公安干警们就在收网前先做足了功课:把它定位为新型疑难复杂的、涉及大量青年学生合法权益的案件,提前邀请检察院、法院一起介入,对案件的定性做过专门的研究、论证。最终三方认为这样的案件“是诈骗不是纠纷”。目前,警方查证该犯罪团伙的涉案金额达千万元,涉及受害人2000余名。154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诈骗罪被奉贤警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其中40余人已被依法逮捕,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焦点3.关于“培训贷”陷阱的提示。

大学生等消费者需要增强防范意识,面对“边学边赚钱”“先学后付”“分期付款”,承诺学生接受培训后“包找工作”等广告,更要擦亮双眼。在考虑贷款或分期支付培训费用时,要查看对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选择正规金融机构或贷款公司,根据自身偿还能力作出理性选择。如发现可能遭受诈骗,务必保存好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提高维权意识。此外,呼吁相关职能部门引导培训机构规范运行,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话题二:网红野生景点出意外,责任谁来承担?

近期,外出旅游安全引起大量网友关注。有不少网友反映,在小红书等社交平台看到推荐“小众”“无人区”的旅游笔记,担心这些“野生”景点的安全性。据调查发现,这些平台上的分享文中,有的表示“此处是野泳好地方”,有的甚至公开写着“翻过铁丝网”。专家提醒,出游尽量不选择未开发的野外区域,网络平台对此类分享文也要尽到相应的风险提示和规范义务。

在广东省佛山市,也有类似的被网红追捧的野生景区。《五一徒步广州佛山小众路线西樵山探洞》一文称:穿越原始的山路,一路探寻13个山洞,沿路小溪潺潺、植被茂盛……博主配上了自己在探洞时的多张照片,并称进入景区“不用买票”。实际上,西樵山也是未开放景区,前不久,一女子与一群登山爱好者相约探秘时摔伤了腰骨。


焦点1.一个未开发景区,为何成了热门的“野生网红打卡地”?

在各大社交平台上类似推荐“野景点”的视频、文章比比皆是。凡是有山有水的地方,无论危险与否,不管有无禁令,都能被挂上“小众宝藏景区”、“逃离城市喧嚣”等名头。精修配滤镜的“绝美大片”,再加上花里胡哨的营销文案,很容易吸引人们去寻求新鲜刺激。然而,很多地方看着是“景”,实则是“坑”。


焦点2.网络平台要承担什么责任?

对未经过商业开发且存在高风险的旅游景点,平台有安全提醒义务和内容审核义务。发布者在发布视频时也有提醒广大观众风险的义务。若均未做出风险提示,平台及发布者均存在一定侵权责任。若旅游主管部门提醒禁止进入等提示时,旅游者为自身安全考虑,不得进入游玩;发布者在发布未经商业开发旅游景点时,请核实景点风险是否是禁止旅游或进入。若存在禁止旅游或进入提醒时,建议不得发布类似旅游视频。

平台应当有监管、审核相应视频、博文的义务,并应当对包含危险行为或不安全因素的内容添加明显的安全提示,对明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内容及时删除。若平台发现相关安全隐患或虚假信息,但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的,除可能将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以外,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对于一味追求流量、博取眼球而忽视安全警示或故意虚假宣传、恶意引导的博主,可能将承担侵权责任,情节恶劣的可能会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焦点3.游客是否要承担“自甘风险”的责任?

《民法典》第1176条可供参照,该条规定,成年人自愿参加带有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伤害,一般来说风险由参与者自行承担,除非其他参与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游客在明知参与特定活动存在一定风险的情况下,仍自愿地参与其中,在这种情况下,游客一般要自己承担相应的损失。如果有相关组织者,则组织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提醒

这些年,海浪冲走的,爬山踩空的,荒野失踪的……各种“野景点”险情屡屡见诸报端。悲剧的发生再次警示我们,如果不采取有力措施防范,未来的安全事故就会像是随机打开的盲盒,不确定因素和随之而来的风险将成为不可承受之重。对于所有游客来说,必须杜绝侥幸心理、避免盲目跟风。特别是网络信息真真假假、鱼龙混杂,可以搜索攻略,但务必仔细甄别那些热帖究竟是诚意推荐,还是故意引流?发帖博主究竟是热心网友,还是“黑导游”?目的地究竟是秀美景区,还是“生命禁区”?凡此种种,与其冒着风险去验证,不如先通过权威渠道查清楚、问明白。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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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浩

执业证号:14401202010252276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王幼柏律师团队成员、广东广播电视台《城市·社区》栏目特邀评论律师。专注婚姻家事类以及经济商事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