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普法㉑ | 微信表情含义你了解吗?从电影《孤注一掷》谈何为“帮信罪”,如何避坑?孩子爱惹祸,家长都要担责吗?
时间:2023-09-25

话题一:微信表情含义多种多样,你了解吗?

微信表情中“微笑”,到底是抿嘴浅笑还是“嘲笑”?回复一个“ok”是表示收到,还是表示同意?在日常微信聊天中,发送表情成了家常便饭。作为文字交流的补充,表情具有直观、快捷的特点,成为互联网交流的“全新”语言。然而,表情符号的含义多种多样,如果操作“不当”,甚至可能因发错表情包而引发官司。

案例1:一个微笑表情引发官司【案情】28岁的小刘在一家教培机构工作了5年,成绩突出,却突然被公司开除了。理由是她在一个有客户的公司群里言语粗鲁辱骂同事,严重损害公司形象。对此小刘解释称,攻击同事是因为对方先给她发了一个“死亡微笑”的表情嘲讽她。

“死亡微笑”是什么?其实就是微信所有表情中的第一个——普普通通的笑容。在很多人看来,这个经常使用的表情,没有任何侮辱或者讽刺的意味。但小刘认为,年轻群体中这个表情被赋予了某种不好的寓意,甚至意味着嘲讽。

被开除后,小刘认为公司给她扣了一堆“帽子”,包括“言语攻击他人”“霸凌下属”等。而教培机构负责人称,接到其他员工的投诉举报,经调查发现小刘确实在工作中存在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不当行为。为此,小刘提起了仲裁及诉讼,结果一审败诉。

【结果】经法院审理认为,这个带有多重理解的微笑表情,并不能够推定是同事在对小刘进行嘲讽和侮辱。相反,小刘的过激言语却实实在在记录在案。经过法院的耐心解释,小刘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也表达出了悔改之意。法院又和教培机构的代理律师协商,希望能给年轻人一个改正的机会,不要对她今后找工作产生不良影响。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教培机构解除与小刘的劳动关系,考虑其目前的生活状况同意给予小刘2万元补助。

案例2:微信回个“OK”成为被告

【案情】在2022年12月22日,郭某某在微信上与刘某云商量其子刘某伟借款的还款事宜,郭某某发微信消息要求刘某云成为其子刘某伟借款事务的债务担保人,刘某云于12月24日回了一个“OK”的微信表情手势。

后来借款人刘某伟并未偿还有关欠款,2023年1月6日,郭某某将刘某伟和其父刘某云一同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承担本金159118.4元和利息7907.88元的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中,刘某云对原告提出的其作为刘某伟债务担保人的事实提出异议,认为其回复“OK”微信表情手势是在两三天后,没有义务偿还其子刘某伟向原告郭某某借的欠款。

【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云对原告要求其作为被告刘某伟借款事务的债务担保人的微信消息回复“OK”微信表情手势,表明其同意作为此笔债务的担保人,其有义务在刘某伟逾期未偿还借款时承担借款偿还责任。最终,双方同意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刘某云与刘某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在约定期限内偿还郭某某相关借款。


焦点一:表情符号可以作为电子证据吗?

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电子数据”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形式。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新规》”)也明确了: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而且,有数据显示,国内每日表情符号的发送量大概为6亿次。伴随着表情符号在线上聊天软件中的大量使用,其逐渐成为“呈堂证供”,被写入裁判文书。江苏高院在2022年6月发布的一篇文章显示,经检索,2018年以来,全国共有158起以表情符号作为证据的案件,其中2018年8件、2019年23件、2020年66件、2021年61件。可见,表情符号作为电子证据的情形在现实中是存在的。


焦点二:遇到因表情符号产生的纠纷在提交电子证据时注意什么?

根据《证据新规》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但是,鉴于存在涉案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不便在庭审中出示等情形,司法实践中其实存在一种变通方式,若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是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依法可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因此,在提交电子证据时,当事人应留存电子数据的原件或原始载体,比如:手机、储存卡、磁盘、光盘等。另外,为了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可以申请法院对电子数据信息进行证据保全,也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电子数据进行公证。


焦点三:线上交流时,使用表情包需注意什么?

使用表情包、表情符号交流,其实已经成为大多数网友们的输入/表达习惯,它使得线上交流更加生动、直观、便利,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文字难以表达的短板。但是,不当使用表情包可能会导致发生纠纷,甚至构成对他人的侵权。

表情包、表情符号的含义存在多种解读。首先,在一些较为正式、严肃或是涉及各方实质利益的交谈中,对于关键信息(如:同意、否认、疑惑等)应尽量使用文字表述,明确真实意思表示,避免歧义。其次,在制作和使用这些表情包、表情符号的过程中,特别是以他人表情制作符号时,要注意合理的界限,需要征得他人同意,如未经他人同意,即便未以营利为目的,也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权。而且,在使用表情包时不得带有侮辱或诽谤他人的动机和目的,否则将会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最后,如果我们在线上交流时遇到一些利用表情包、表情符号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如:电信诈骗、网络博彩、投资贷款、刷单等),应提高警惕、拒绝参与、及时举报。


话题二:从电影《孤注一掷》谈何为“帮信罪”,如何避坑?

电影《孤注一掷》正在热播,其取材自上万起真实诈骗案例,讲述了程序员潘生、模特安娜被海外高薪招聘吸引却意外落入境外诈骗工厂的陷阱,被迫从事网络诈骗活动,死里逃生的故事。“想成功先发疯,不顾一切向钱冲”“拼一次富三代,拼命才能不失败”等洗脑口号让人记忆深刻,片中反派的凶狠残忍令人头皮发麻,诈骗手法也让人倍感震撼。有的朋友看完电影后,甚至还说“建议查查,这诈骗头子不像演的”“看完电影第一件事就是下载反诈APP”“还是好好打工吧,海外高薪都是骗人的”。最终,公安机关跨国调查和追捕,将诈骗窝点捣毁,若干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本月中旬,中泰缅老四国警方也正式启动打击赌诈联合行动,“缅北电诈”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影片中,涉案钱款被迅速转移的一幕让人印象深刻。被诈骗的钱到账后,诈骗团伙会在第一时间通知“开水房”洗钱;到账后三分钟,他们会把所有的钱转入数十甚至上百个账户内;到账后七分钟,就有已经安排好的“车手”将卡里的钱取出;十分钟后,几百上千万的赃款瞬间洗白为“安全”的资金。是怎样的一条黑色产业链,让如此大量的资金被境外犯罪分子瞬间转移呢?这就要聊一聊电信诈骗犯罪中的重要一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一、什么是帮信罪?生活中哪些行为易构成“帮信罪”?

“帮信罪”的全称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生活中容易构成“帮信罪”的行为主要有:

1.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犯罪分子为了保证自身安全、顺利取得赃款,需要先“跑分”,把钱“洗一洗”才转入自己的账户,“跑分”过程中,就需要借助大量的银行卡。就像影片所示,这边的赃款刚到账,另一边的“水房”马上开始行动。他们通过普通转账、网络购物、投资理财、直播打赏等方式,甚至是以缴纳话费、电费为由,把钱迅速分流到多个二级银行卡里,再从二级卡分流到多个三级卡。一笔巨额赃款由此便被稀释成无数笔看似正常的资金,最后转进犯罪分子的账户,这个“让钱流动起来”的过程就叫“跑分”。可见,银行卡可以化身为洗钱工具,把赃款洗白的同时,极大地提高了公安机关的追查难度。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也就成了最常见的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方式。

2.帮人办贷款、刷单走流水。犯罪分子会通过各种途径(路边广告、网络弹窗、打电话)发布兼职信息,招募人员协助贷款或者进行刷单,并支付一定的费用,让求职者尝点甜头后,就开始要求提供与实名信息有关的银行卡、身份信息、手机网银登录密码、微信号等东西,表面上称为“刷流水”、“恢复征信”,实际上是为他们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

3.非法获取并提供批量社交媒体账户。比如:非法批量注册、收购社交媒体账号、出租/出售/出借给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4.为诈骗犯罪集团提供开发软件、提供技术支持。常见的是:帮助犯罪分子撒网、拨打诈骗电话;搭建远程“机房”,制作、维护非法软件;利用各种网站、电子邮箱、社交软件等平台帮助诈骗团伙发布虚假信息,推广引流,诱导他人与诈骗团伙联系,为诈骗团伙实施诈骗提供便利。

此外,上述行为除了容易构成“帮信罪”以外,还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诈骗罪等,最终定罪需要结合具体案情。


二、触犯帮信罪的法律后果?

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所实施的行为尚不构成违法犯罪,但仍会受到相关限制。

针对银行卡,会有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等措施,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5年内还会被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换句话说,5年内可能无法使用手机银行转账、网购时不能快捷支付、微信无法收发红包等。针对手机卡,则可能会在惩戒期内停止办理新入网业务。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

为了赚快钱、走捷径,大量帮信者成为了诈骗分子的犯罪工具。根据最高检数据显示,近九成帮信罪的涉案人员为80后、90后,其中18周岁到28周岁的占比最大。部分在校学生由于法治观念淡薄、社会阅历不足,急于获得收入,成为了非法买卖“两卡”的重要群体之一。他们在犯罪分子的诱导指引下,从办卡、租卡、卖卡逐渐发展到组织收卡、贩卡,一步步跌入犯罪深渊。这些行为持续周期短且隐蔽性较强,家长和老师很难及时发现、干预,甚至出现了学生出租电话卡后家长无法联系,便谎称遗失,直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找上门来,家长才知晓实情。


三、如何避坑

一是提高防骗反诈意识。随着社会发展,诈骗手法层出不穷,关注最新官方、媒体报道的诈骗案件,了解近期出现的诈骗手法,留心安全提示信息,不轻信“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和只赚不赔的“买卖”,了解并远离“帮信”。

二是妥善保护个人信息。无论是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这类的实物工具,还是各类社交平台/软件的账号密码、验证码这类的电子信息,都查验一下有无被盗用的情况,出现异常应及时处理(比如:挂失、报障、注销等)。

三是不贪图小便宜。严厉拒绝出租/出借/出售“两卡”给他人使用,切勿被忽悠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理性兼职,对于协助代办公司、联系他人办卡、频繁办理银行结算业务等形式获取提成的工作,要加倍留意、处处小心。

四是下载国家反诈中心APP。谨慎使用非正常渠道下载的软件,不登录非法网站,不随意绑定个人信息。如果遇到个人信息泄露或银行卡被盗刷等问题,应及时联系相关平台或银行,并拨打报警电话。


话题三:孩子爱惹祸,家长都要担责吗?

随着9月1日的到来,意味着新学期又将到来。近年来,“熊孩子”惹祸事件屡见不鲜。暑假期间,没有课堂约束,放飞自我的“熊孩子”们更是让人操碎心。回顾近年来的公开报道显示,因为“熊孩子”惹祸闹上法院的案件不在少数。“熊孩子”惹祸,该由谁来担责?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多起涉未成年人侵权损害赔偿类纠纷发现,家长往往都是“买单”一方,不同案件的判决结果主要区别在于家长担责比例不同。值得一提的是,针对监管失职的家长,有的法院还专门发出了《家庭教育令》督促。法律惩处只是事后救济手段,家庭教育才是预防关键。父母应当树立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看护教育好自家孩子,别等“熊孩子”惹祸了才后悔莫及。


案例:“熊孩子”玩火酿祸,谁担责?

案情1月28日,广州从化一民房三楼着火。消防员到场后,发现起火的是100平方米的民房三楼,燃烧物为纸皮、木板、塑料罐。了解情况后,消防员迅速展开灭火战斗,15分钟后明火被扑灭,现场无人员受伤。

结果据了解,此次火灾发生的原因是,屋主小孩玩火,不慎点燃了三楼的杂物引发火灾。提醒各位家长们,孩子擅自玩火除了会危害自身,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害,监护人可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6周岁的人犯失火罪,不予刑事处罚的,应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对小孩玩火造成火灾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焦点一:熊孩子惹祸,是不是都由家长负责?

对于“熊孩子”惹下的祸,家长什么情况下要承担责任?满足什么条件,家长可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监护制度是为了监督、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目前,我国法律对监护人责任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以公平原则作为补充,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仅是监护人责任的减责事由。换句话来说,即使家长已经尽到了监护职责,但未成功避免损害发生,那么家长仍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只能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轻,不能完全免除。

值得注意的是,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上述机构如果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种情况下家长责任有可能得到一定程度减轻。


焦点二:如何认定家长尽到监护职责?

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确定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家长在主观上是否意识到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在客观上事前是否采取了相关预防措施、事中是否有及时实施有效的行动制止侵权行为、事后是否采取恰当/必要的措施来防止损失扩大。


焦点三 :“熊孩子”闯大祸是否会涉及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有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焦点四 :对“熊孩子”的教育提醒

家庭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个课堂,父母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家长应当承担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重视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问题,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秩序意识与安全意识的教育;同时,在成长过程中多给予陪伴,充分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为孩子树立正确的是非观,教育和引导未成年子女遵纪守法,促其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行为习惯;合理管教,预防和制止其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


律师简介

合照_副本.jpg 

胡凯雯

执业证号:15001202111337836

胡凯雯律师承办大量民商事诉讼纠纷及非诉讼事务,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包括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民间借货纠纷、赠与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等)、债权债务、婚烟家事以及各类经济诉讼业务,曾为多家大型国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具有深厚法学理论素养及丰富法律实务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诉讼策略,定制法律服务方案,以多元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获得客户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