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普法㉒ | 当暴雨来袭,这些法律知识你一定要知道;因再婚而要求收回已赠与的房产,法院支持吗?
时间:2023-09-25

话题一:暴雨、特大洪水属于不可抗力吗?

如果暴雨超出人类预防能力限度,达到难以避免、不能克服的程度,则属于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举例来说,如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现象,以及如战争、罢工等社会异常事件。暴雨、特大洪水属于突发的自然灾害事件,系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冰雹、雪灾、海啸等;(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暴动、罢工等。


一、“责任”篇

1.因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洪涝灾害属于自然灾害,没有实际加害人,不存在法律上的责任主体,亦不产生赔偿问题。像台风、海啸、地震之类的自然灾害,均属于非人为的不可抗力,由此给人们带来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失,不存在法律上的赔偿问题。不过,政府方面会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救援,但这属于救济,而非赔偿。


2.暴雨不停,快件包裹泡水了,快递公司是否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

有争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该场暴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以及快递公司是否尽到注意和保管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或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合理损耗、或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首先,需要查看托运协议、运输保险等对此情形的相关约定;其次,需要审查快递公司是否存在重大明显过错,有无履行合理保管义务;最后,如果暴雨依法属于不可抗力,快递公司不承担快递被暴雨泡坏的赔偿责任。

但是,随着技术发展,天气预报的准确度也越来越高,暴雨来临前相关部门会发布预警提醒市民注意安全,采取预防措施。因此,一般情况下,暴雨属于快递公司主观上应当能够预见的天气情况,不符合不可抗力“不能预见”的要件;发生暴雨时,快递公司可以采取使用全封闭的运输集装箱运输货物、及时启用雨衣等应急设备包扎货物避免淋湿。从这个角度分析,暴雨并非快递公司“不能克服”的事件,暴雨导致快递被泡,快递公司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一般不会得到支持,仍要承担违约责任。快递公司主观上能够预见暴雨灾害的发生,但客观上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快递灭失损毁,则应当赔偿。


3.暴雨天被户外广告牌或折断的林木砸伤,谁应担责?

当遇到暴雨天气,行人被户外广告牌或折断的林木砸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户外广告牌或折断林木的权属主体承担的是过错推定的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户外广告牌/林木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的安全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如:暴雨前对相关设施物品进行加固、设置防护网、作出明显警示等安全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否则就应对行人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暴雨天气下,如果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承租人(实际控制方)等没有把窗台上的花盆等物品搬离窗台,导致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则会因存在上述过错而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暴雨等极端天气来临前相关部门及媒体都会发布预警信息,并指引市民提前做好防范,正确防灾避险。在极端天气时,未听劝阻强行外出,因此而受到意外伤害,那么行人在一定程度上很可能也需要为自己行为承担过错责任。


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暴雨导致房屋外墙漏水怎么办?

当发现暴雨导致房屋外墙漏水,首先应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看漏水时间是否超过保修期。

如在保修期内的,则应由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消极处理的,业主可以自行维修(注意保留相关凭证,如:材料采购、费用支付、沟通过程等记录),维修费用由开发商承担。如果超过保修期的,因外墙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对外墙进行维修。


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5.在旅游期间因发生暴雨而伤亡,景区或者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

景区或者旅行社对游客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极端暴雨虽属不可抗力,但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看景区或者旅行社对游客发生的伤亡有没有过错。如果景区或者旅行社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比如做到了必要的预警和提示,提供了应急避难场所,及时对遇险游客进行救助,但仍不能避免游客受伤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免责,游客所受的人身及财产损失由商业保险赔偿。相反,如果景区或者旅行社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于游客伤亡存在过错,则要根据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二、“打工”篇

1.大雨不断,地面太滑,在上下班途中摔倒骨折,算工伤吗?

不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要认定为工伤需满足以下条件:1.在上下班途中;2.受到伤害的原因是发生了交通事故;3.该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本人为非主要责任。雨天路滑、走在路上摔倒受伤的,虽然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但并不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也不是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损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2.暴雨天开车上班,后车不小心追尾造成我受伤,算工伤吗?

算。职工上下班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等,因暴雨发生交通事故,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法条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被认定为工伤。


3.暴雨天不能上班,工资怎么算?

在极端暴雨天气的影响下,有的路段采取了管制措施,限制市民出行。这种情况下,导致劳动者无法按照正常出勤方式上班,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了单位停工、停产,用人单位不应扣发工资。但是,受影响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联系单位告知实情,并保留能够证明实况的相关材料(如:实景照片、预警提示、官方发布的通告文件等),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不能随意克扣。

温馨提示: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员工待岗、居家办公,或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身的福利假等各类假期,按照带薪年休假工资/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待遇支付工资。


三、“车主”篇

1.被保险人的机动车因暴雨洪水造成的直接损失保险理赔吗?

因特大洪水造成的直接损失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2.暴雨洪水造成车辆浸泡致发动机损坏,保险赔不赔?

2020年车险综合改革后,在新的车损险(指在2020年10月之后所新购的保险或续保)里,已经包括发动机涉水的保险责任。

(1)暴雨造成洪涝,导致静止的车辆浸泡发动机损坏的,应当获得保险赔偿;

(2)暴雨情况下,车辆涉水行驶,进而造成发动机损坏的,应当获得保险赔偿;

以上2种情形,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在车损险的保障范围内进行理赔。

注意:若车辆涉水行驶中发生熄火,但驾驶人仍二次启动导致发动机遭受二次损坏的,一般应根据驾驶人主观过错,确定二次损坏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换句话来说,如果在水中“二次点火”对发动机造成损伤,保险公司会认为这属于“损失扩大”的责任免除情形,一般不予理赔。因此,车辆涉水故障后,请一定不要进行二次点火!


3.极端天气,车子被冲走了怎么办?

极端暴雨导致发生洪灾,有可能会产生车辆直接被冲走的情况。如果车辆无法找回,保险公司一般会推定全损进行理赔。从具体的操作上看,对灭失车辆的理赔处理需要公安机关的介入协助。在车主购买了车损险的前提下,可在受灾当地派出所开具“车辆遗失证明”,并且在车管所办理车辆注销手续后,提供车辆登记证,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4.发生损失后,怎样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

事故发生后,可以查找保险单查看此前是在哪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在官网上公布其客服电话,或者开发了app及微信小程序,为大家进行报案、查勘、定损、理算、理赔等提供便利。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除提供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以外,一般还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1)索赔申请书;(2)保险单;(3)保险事故发生证明材料;(4)损失证明材料等。具体以保险合同和保险公司要求为准。


5.路边或者停车场树木压坏车辆,由谁承担责任?

暴雨洪涝灾害会导致许多树木倾倒,压坏附近车辆。根据《民法典》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林木折断致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如果道路、停车场的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地库、地下商场被淹导致损失,物业公司是否担责?

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业主按规定交纳了物业管理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公司就应当及时对业主建筑物共有部分,包括楼顶、外墙、供排水设施进行检修。若物业未尽维修、养护、管理之责,对损害的发生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平时应对地下车库的挡水、排水、防渗漏等进行检测,确保能应对突发险情。在雨季来临时,物业公司应当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如:暴雨险情发生前准备大量沙袋、抽水器械等防洪设施设备,关注暴雨气象预报并及时向业主发出通知;暴雨险情发生后有效阻止车辆进入地库、及时关闭地库门等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等)。


7.按揭贷款购买的车辆在暴雨中毁坏,尚未还清贷款,是否需要继续还贷?

不少人是通过按揭贷款来购买车辆,极端暴雨后,可能车辆会因此毁损或灭失,那么则面临是否需要继续向银行归还贷款的问题。

这是涉及三方的交易模型。在车辆买卖中,是购车人与4s店之间就车辆买卖所达成的协议,4s店负责交付车辆,购车人负责支付购车款;在车辆抵押贷款中,则是购车人与银行达成的抵押贷款合同,购车人将购买的车辆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所得贷款用于向4s店支付购车款,并承诺按约定归还贷款。因此,如果银行按照按揭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贷款义务,那么购车者就有义务按照约定归还贷款,并不因车辆的毁损或者灭失而免除归还贷款的义务。车辆毁损灭失,并不会影响贷款人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如果这个时候车贷还没有还清,那么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仍需要继续履行。至于车辆的毁损灭失,如果购买了相应的保险,可以找保险公司索赔。


四、“权属”篇

1.拾得的遗失物,如果找到失主,能否请求给付报酬?

拾得人没有法定报酬请求权。但是,如果在保管遗失物的过程中,产生了必要的合理费用(如:动物饲养费、器具维护费、运输物流费等),则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相应费用。另外,如果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拾得人有权请求其按照承诺履行悬赏义务。


2.暴雨洪涝灾害中,权利凭证丢失的权利保障问题

存折/银行卡等储蓄凭证、房产证等物权凭证的丢失,并不会直接导致权利人丧失该权利。在该类物品遗失且无法寻回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通过提交身份证明,与银行及政府相关部门沟通,查询、调取已备存的个人权属信息,依法重新办理相关凭证。


五、其他

关于慈善与募捐合法

根据《慈善法》规定,个人不能发起公开募捐。因此,我们在积极向灾区募捐时,最好直接向合法的募捐团体募捐,避免发生误会。


话题二:因再婚而要求收回已赠与的房产,法院支持吗?

独居老人因感念同事多年照顾,与其建立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关系,承诺去世后把自己的全部财产留给同事。没想到,年逾九旬的老人再婚之际,又想要回已过户至同事名下的房屋,法院会支持老人吗?

【案情】王阿公出生于上个世纪二十年代,早年与妻子离异,子女也同他互不往来,多年来独自一人生活。刘家上一辈便与王阿公熟识,刘家夫妇与王阿公既是同事又是晚辈,十几年来一直很照顾独居的王阿公。

2004年王阿公立下遗嘱,表示自己去世后由刘家夫妇继承自己的房屋和财产。他在遗嘱中写道:“他们以胜似亲人的关爱帮我度过伤病痛,关注我的日常生活,做了许多事情……”次年,王阿公手写《赡养及财产赠送协议》,明确提出愿与刘家夫妇建立赡养关系,确定其过世后房屋及全部财产归属刘家夫妇。同年12月,王阿公与刘家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过户至刘家人名下。一直以来,王阿公从未向刘家人提出支付房款,刘家人也从未要求王阿公搬离,王阿公在该房屋居住至今。

2019年6月,93岁的王阿公认识了现在的老伴,一年后,两人登记结婚。期间王阿公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分别撤诉和被法院驳回。

2022年8月,王阿公再次以刘家人未尽赡养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房屋的赠与。刘家人表示,在被起诉之前,他们经常陪伴老人,带他参加旅游、聚会等,并在庭审中提供了双方合影照片等;起诉后,王阿公将他们微信拉黑、拒绝登门看望,但他们仍坚持履行赡养义务,发短信关怀老人。


【结果】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阿公系自行书写《赡养及财产赠送协议》并签字,被告虽未签字,但双方随后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以实际行动履行了该协议,原被告之间成立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关系。

被告在获得赠与房屋前已经照顾原告十余年,原告对此认可而将房屋赠与被告。在赠与房屋至原告第一次起诉被告的十几年期间,并未有证据表明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或双方发生矛盾。原告因其自身婚姻关系变化而需要房屋,并非被告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原告以被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为由提出撤销赠与,缺乏事实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王阿公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房屋赠与的规定是什么?

房屋赠与是指赠与人自愿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民法典》中的物权编、合同编都对赠与法律关系进行了规定。一般情况下,赠与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都是可以的,具体来说:赠与动产的,应当交付;赠与不动产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上述案件中,房屋赠与就属于不动产的赠与,赠与人在实施赠与行为时,除了明确表示赠与意愿、实际交付房屋给相对方以外,还应当依法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


二、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吗?

否。2016年之前需要。但是,2016年7月,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 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无论是继承还是赠与,不再强制公证(不再是“强制性”提交的必备材料),而是将公证材料作为申请人可选择提供的内容。但是,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赠与人与受赠人依然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选择办理相关公证。


三、房屋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吗?

可以,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和任意撤销权,但其行使撤销权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

法定撤销权,以下情形可以行使: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法定其他情形。任意撤销权,房屋权利未转移前才能行使,注: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


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普通赠与合同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根本区别是:一般情况下,前者可撤销,后者不得撤销,除非出现法定情形,否则受赠人有权请求赠与人按照约定正常交付赠与的财产。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四、房屋赠与税费有哪些?

房屋赠与的纳税主体为赠与双方,其中,受赠方是主要纳税义务人(赠与方涉及较少),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契税等,同房屋买卖相似。


五、温馨提示

出生率降低、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是当前面临的社会问题,养老话题也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自然人之间以订立合同等方式建立赡养关系,可视为目前社会养老机制的一种有效补充。首先,老年人作为赠与人,在选取赡养义务人、订立相关协议时需要谨慎,应考虑当前自身实际情况以及后续可能出现的个人婚姻状态、生活变动等因素。其次,订立协议时,建议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赠与财产的名称、数量、范围、地址以及提供赡养的具体内容、期限等条款,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使赡养关系长久稳定。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赠与协议与遗嘱不同,遗嘱可以根据订立人的意愿进行单方修改,但因协议产生的财产赠与发生后,如果想撤销,则需要符合特定的条件。


律师简介

合照_副本.jpg

胡凯雯

执业证号:15001202111337836

胡凯雯律师承办大量民商事诉讼纠纷及非诉讼事务,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包括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民间借货纠纷、赠与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等)、债权债务、婚烟家事以及各类经济诉讼业务,曾为多家大型国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具有深厚法学理论素养及丰富法律实务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诉讼策略,定制法律服务方案,以多元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获得客户的一致好评。